法院与审理分立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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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查与审理分立刍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职责范围。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简称法院调查)作为当事人举证的补充,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现行的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权(简称调查权)由审理个案的法官(简称审理法官)行使,难以体现公正,以及与法官不能自己审判自己、禁止法官庭外接触单方当事人等原则相抵触。因此,笔者针对当前法院调查存在的上述问题,试析法院调查与审

2、理分立(简称调审分立)的意义及其构想。 一、当前法院调查存在的问题 1、调查的不公正性。审理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进行收集调查证据。首先,这种自审自取的证据的公正性,难免使人产生质疑,同时这种调查的证据容易造成审理法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影响对案件客观公正的裁判,所以说难以体现公正;其次,如何调查收集证据由审理法官决定,不受当事人等干涉,又缺乏监督,致使审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就可能导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产生,该调查的不查,不该调查的乱查,从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因此,由审理法官进行调查存在不公正性。 2、法官自己审判自己。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任何未

3、经庭审质证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法院坚持审判以事实为根据的最重要体现。因此,作为审理法官调查的证据无疑也要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在庭审中就会出现审理法官一方面要作为庭审的主持者,审查确定证据的效力;另一方面又要作为证据的收集者,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证,同时又要对诉讼参加人针对自己调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及调查程序的合法性的疑异作出确认,审理法官处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己审判自己的格局,这与法官的职责、作用、地位完全不吻合。 3、接触单方当事人不可避免性。禁止法官庭外接触单方当事人作为审判改革提出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确保法官对案件审理裁判公正性。但法院现行的调查权由审理法官

4、行使却从根本上触动了该项原则。首先,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审理法官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或证据线索,这样当事人与审理法官必然存在单方接触,同时也容易使审理法官对案件事实先入为主。其次,调查过程本身是一个预先确定目标,然后通过问答形式与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信息交流过程,这种调查过程使审理法官与单方当事人接触成为不可避免性。 二、调审分立的意义 从当前法院调查存在上述问题可以看出,主要根源是法院调查由审理法官行使,调审合一,缺乏监督等原因造成的。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阻碍着审判改革进程,因此设定专门调查取证法官(简称调查法官),把法院调查权从审理法官职权中

5、分立出来,实行调审分立,这已是当前审判改革中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其意义重大: 1、规范法院调查,促进严肃执法。实行调审分立首先法院明确了调查机构,统一了调查权的行使,建立了法院调查统一标准,克服了当前由多个审判庭行使调查权,调查要求标准乱的现象。解决了当事人向谁申请调查即承办案件合议庭(独任庭),还是向其他机构不明确问题,调查的主体得到规范。其次,调审分立后形成审理法官与调查法官之间内部互相监督制约,避免调查互相推诿,克服该查不查、久拖不查、案多不查等调查随意性,促进依法调查。第三,调审分立可以避免调查者先入为主,以及自审自查证据等不公正质疑,体现调查公开公正。 2、有效地解决法官自己审判自己

6、的问题。调审分立是把法官划分为审理法官和调查法官,由调查法官组成调查机构(调查庭)负责法院调查工作,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裁判。而审理法官负责案件审理裁判,不参与调查收集证据。实行审理法官与调查法官职能分立后,审理法官对依法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就变成是对调查法官所调查收集证据审查确认,因此,法官自己审判自己的问题就得到有效解决。 3、有利于禁止审理法官庭外接触单方当事人,促进廉政建设。审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接触单方当事人其弊病及危害甚多,它不仅违反公开、公正、公平,法官中立等原则,而且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可以说绝大多数司法腐败现象都发生在单方接触当中,单方接触是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如

7、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尤其是双方都在法庭上,很难出现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司法腐败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正在实行案件送达从审理法官职权中分立出来,由司法警察送达等。审理法官接触单方当事人的机会已大大减少。实行调审分立后,审理法官几乎只能在庭上才见到当事人,从而确保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实施,有力地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廉政建设。 三、调审分立的依据 1、适应审判改革的需要。当前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其重点就是庭审改革,关键在于改革举证制度。这里涉及到的不仅是当事人举证,而且也涉及到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作了较详细规定,且最高人民

8、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又规定法官开庭前禁止接触单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了确保法院调查与禁止接触单方当事人的改革同步进行,就必须对法官内部职能进行改革,将法官分为调查法官和审理法官,实行调审分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因此,调审分立是适应审判改革需要的,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2、符合诉讼立法要求。调审分立它是诉讼程序可分性的客观反映。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调查权规定在审理程序章以外的证据章节中。因此,人民法院的调查与审理裁判的程序在诉讼立法的编排是有明显划分的。另一方面从法理上看,人民法院的调查从广义上讲是举证范畴,是人民法院为当事人进行

9、法律援助的表现;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法官中立与公正的体现。因此,法院调查与审理裁判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调审分立是存在可能性和必然性的。 3、有可借鉴的经验。人民法院审判改革已推行的三项分立即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实践成功经验,对人民法院调查与审理的分立提供现实依据。此外,1994年9月10日通过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四条规定,在审理和判决时为了保证法庭对诉讼双方公正不倚,必须严格区分起诉职能与审判职能,负责判决的法官必须是未参与预审法官,最可取的办法是负责判决的法定不应接受对方嫌疑人的起诉的法官为同一人。这一规定虽然对刑事诉讼保护犯罪嫌疑人

10、的合法权益而定,但对诉讼中保证法官的中立和公正性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这也为调查法官与审理法官分立提供了依据。 #p#分页标题#e# 四、调审分立的构想 1、确立机构。设置专门负责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与其它审判庭相应的机构即调查庭,赋予其行使人民法院调查权;从而保证法院调查的公正性。调查庭可以先从负责民事、商事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开始,以后再逐步扩大到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对有些基层法院受内设机构及编制限制,暂时无法设置调查庭的,可以采取象纪检监察那样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办法,调查庭与立案庭合并为立案调查庭,从而实现法院调查与审理分立。 2、明确职责。调审分立后设置的专门调查机构,其主要职责调

11、查收集证据和办理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范围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a、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所要的证据为另一方当事人所持有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为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的证据。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c、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应当由人民

12、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由于委托鉴定均以人民法院名义委托,由调查机构还是审理案件业务庭办理,没有多大区别,因此考虑调查机构任务繁重,委托鉴定可以由审理案件业务庭负责。 3、规范程序。审查与受理。调查机构对所要求进行的调查收集证据,在接受时必须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才准许调查。调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可按合议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复议与答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答复。复议期间,不影响通知书的执行,且当事人对该复议答复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时效与期限。关于调查时效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期限届满前7日,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调查期限规定。根据我国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调查机构决定准许调查后,调查活动应当在5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5日。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无形当中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增加人民法院办案经费开支,因此应建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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