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治-法治文明的起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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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之治-西方法治文明的起源云南大学 法学院 张蓉蓉* 张蓉蓉(1955- )云南大学 法学院 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中外法律史学、宪政法律制度等。 吕晓雯* 吕晓雯(1982- )云南大学 法学院 06级法学理论在读硕士生。* 聂凤萍* 聂凤萍(1984- )云南大学 法学院 06级法学理论在读硕士生。*(Law School of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China)2007.12. 摘要:现代西方文明中的文学、哲学、法学和科学都起始于古希腊,而古希腊的文学、哲学以至科学,都是其古代自然法学的杰作。在那个遥远的时代,古希腊人真正地

2、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自然的行径,启示了后人-只有自然法之治才是文明正当的治理。可以说,直到今天为止,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均是源于这种“自然法”的治理,否则无法治可言。关键词:自然法 法治 自然正义Abstract: Modern Western civilization in literature, philosophy, law and science all began in ancient Greece. The ancient Greeces literature, philosophy and science are the masterpieces of the natura

3、l law in ancient times. In that distant era, the ancient Greeks enlightened the future generations that only the rule of natural law is the legitimate way of governance by the act of complying with the laws of nature. It can be said that if it had not been for the modern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

4、n a civilized society originated in the governance of natural law, there should not have been the rule of law.Key words: natural law the rule of law natural justice至今被认为古希腊第一部文学作品的“荷马史诗”不仅以精湛的笔调、高度的艺术手法和娴熟的韵律,广泛而生动的表达了那个时代已达巅峰的文明,而且以人性化的情怀、形象化的情节,展示了连神话传说中众神之首的宙斯都必须服从的自然规律,展示了自然力强大的不可撼动性。正是荷马史诗最早表达了

5、对“自然法”的信仰;使其成了后来的哲学家、法学家以至科学家们探寻历史、诘问自然,以“自然律”的形式启迪人类文明的先驱。在荷马史诗中,真正让人敬畏的并不是特洛伊战争中的英雄和奥林匹亚山林中的诸神,而是一切神和人都必然要服从的命运,即冥冥之中必须遵守的,不可以人或神的意志指使的,终究要顺应的自然法数。后来的欧陆人秉承于此,其关于法的理念中均有自然正义、正当权利之意。一西欧大陆的法文化最早起源于希腊神话,宙斯的儿女们被描绘为使法律和社会稳定的保障人。如:正义理念的化身笛克,使人类脱离了动物界,使法官努力根据良知而不是以武断做出判决;她的妹妹尤诺梅尔代表着建立在理性行为基础之上的社会及法律的和谐;埃雷

6、则是和平的化身;战神阿瑞斯(即马尔斯)和女神雅典娜都是城邦的守护者。 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1. 在那里,神和人一起构筑着城邦和谐有序的共同理想,而后来的智者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只是承担了阐述这些理想的时代任务罢了。这种众神对人类的权威,以及人和神均要受“自然命运”支配的信仰,道出了古希腊社会特别的法律观。荷马时代,那是一个怎样的神话时代呀,威严莫测的宙斯,美丽智慧的雅典娜,刚毅勇敢的俄底里修斯,英勇善战的西西弗斯.。原始神话携带着历史巨川的信息和缩影,汇集、沉淀了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的飞光掠影,向我们传递着远古时代

7、的神秘与“自然法则”合而为一的文明。脱胎于原始神话的希腊哲学,一开始就将立足点定位于自然界,企图揭示长期困绕着人类的、难以捉摸的、给人们带来恐惧和欢乐的自然神秘观的根源。就此,引发了古希腊人,以致今天的西方人都具有的,对于自然界的浓厚兴趣及他们对于物质世界的最终本源经久不息的探索精神。早在2500多年前的古希腊社会,就出现了以探寻自然奥秘为己任的两种潮流。一种是以自然现象为主而进行的探索研究,被称为科学家们的学问;一种是以社会现象为主所进行的讨论争鸣,被称为智者们的学问。然而,二者都包括了对正义、理想、自由等概念的探讨。这两股思潮不仅反映了自然神秘的“法”与社会世俗的“法”二元并存的情况,而且

8、,因“神性”与“人性”的碰撞,让希腊人围绕着“人性”的种种,展开了城邦政制与法制设计的一系列思考。古希腊哲人们留存的论自然诗篇或残篇对此均有表白。整体纵观之,无论是“自然正义”还是“人为规则”,希腊人都从自然法则的角度对客观世界和社会正义予以了揭示。因此,在自然与社会、规则与规律、正义与公平等观念的争鸣中,形成了他们以自然哲学为主导,以探寻整体正当行为规则为主线的,独特的法律文明。古希腊最早的“正义观念”出现在米利都人阿那克西曼德(约前611前546)的论述中:“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补偿”。 罗素.西方哲

9、学史M.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52,并参见53.这是否印证了“能量守衡”的物理定律呢?这里,他认为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在矫正着物质世界的平衡。因此,这种正义观启示了一种极端深刻的希腊式信仰,即“自然正义”是永恒的,既不可逾越又不能创造,它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守和服从的“客观律”。由此表明,自然界的平衡或正义,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力量,它本身从来就是非人格的,只有人类向它趋近和服从,而不是它向人类趋同和靠拢。意大利南部的毕达格拉斯(前580前500)认为,“首先,灵魂是个不朽的东西,它可以转变成别种生物;其次,凡是存在的事物,都要在某种循环里再生,没有什么东西是绝

10、对新的;一切生来具有生命的东西都应该认为是亲属。” 罗素.西方哲学史M.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52.这里,似乎浸透着“人与自然和谐如一”的远古智慧,这是否是“物质不灭”定律的描述呢?他把“数”说成世界的本源,认为万物由“数”组成,没有“数”就不能认识事物。只有整个宇宙都服从于一定数的比例,才能形成正义和谐的秩序。在他的团体里,男女均可参加,大家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毕达格拉斯就是以万物皆有数的和谐论,肯定了阿拉克西曼德之“正义观”的,但他强调的是人格的正义,是和谐内的对立与和谐外的平等。爱非斯人赫拉克利特(前约530前470)认为“火”是万物的本源,因此“万物皆流,

11、无物常在”。他认为世间存在着一种由分歧而得到的统一,统一比歧异更具有根本性;这种统一观被宇宙的正义观所支配,防止着对立面中的任何一方获得完全的胜利。所以,他将正义观与宇宙论结合起来,力图寻求法存在的客观基础。他第一次将法区分为:存在于万物之中的神法,完美而公正;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人为法,缺憾但实用。神法的完善性和不可抗拒性使它既决定着人为法的合法性,又使自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他以现实生活中消极避退的实践,表达了对自然法则无能为力的悲哀和被动的顺从,却也奠定了自然法信念的基础。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智者们以“自然”这一概念为前提,提出自然就是真理和“实在”,自然法即公正和正当。以巴门尼德(约公

12、元前5世纪中叶人)为代表的“绝对主义”是当时自然法思想的最高表现。他的学生爱利亚的芝诺(公元前约490436年)坚持认为,世界运动变化的万物是不真实的,只有“唯一不动的存在”才是唯一真实的,因此存在是“一”而不是多,是“静”而不是“动”。所以,他以“飞矢不动”、“阿斯里斯追兔”等论证了时空所固有的有限与无限,论证了间断性与不间断性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 社会科学人物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137.从而丰富了自然法则的内容,为人们将自然法应用于社会现象增添了理性之光。如智者安提丰曾认为,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习俗”,遵守这种法律是毫无用处的,是不能防止侵害的,也是违背自然的

13、。所以,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智者派领袖普罗泰戈拉(前481前411)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人们所约定的,因此的相对的,应根据自然而不是根据习俗,把人们看成亲属、朋友和同胞。他坚持一切事务都应依人的感觉而转移,同时认为,人类对善恶的判断标准是相对的。法律依照人类法则,如“互相尊敬”而制定,是一种互相保证正义的预定俗成和国家生存的保障。由于人类法则源于个性理论,因此人人都应当有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和决定政治事务的权利。他是将“法”的自然渊源转换为自然人性最早的代表之一,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先驱,经过伊壁鸠鲁(前341前270)学派的论证,尤其是17、18世纪古典

14、自然法学派的系统阐发后,成为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理论武器。普罗泰戈拉的法律观与其相对主义世界观的冲突,导源出对法律的起源、性质等问题的争论。“到底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它们在心灵里各产生什么样的力量”,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5.成了希腊先哲们的“永结”,而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成了考量法律性质的轮回。他们谈论道德正义的自然性,法律正义的相对性,认为正义是弱者契约的产物和各种行为的折衷;因此,应该将人们对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评介同正义与非正义本身的价值区分开来。智者派的争论触及到了法或法律的价值、作用、本质等,集中地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价值是

15、源于人类契约还是强者的意志?它是否具有正义性?如果有,衡量正义性的客观标准是什么?(2)法(自然法)维护的是谁的利益?它与人为法是什么关系?尽管他们各有分歧,但都承认,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才可能是完美的、正义的、符合人性的,才是可被遵守的。于是,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便和“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并成为贯穿于整个西方法律文明史中两个最根本的问题,并被不同时代的法学家所释义。在难于超越自然界的观念影响下,他们既将社会看作一个自然发展的客观过程,又将社会发展归结于一种无法在社会本身而只能在自然界中才能寻找到的规律,并在描述种种自然力量时,强调了它们的基本特征:第一,自然法是客观的,不受

16、任何地域、民族、时代的限制而存在。它是一种自然规律,是普遍的知识或道德标准。第二,自然法具有不可证明的公理性、公正性,它始终与正义相联系,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依任何人的意志和权势为转移。正如著名的雅典民主派政治家伯里克利特所言: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如果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第二卷第四章。转引于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G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39.第三,自然法是无形的,它渗透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之中,人们常常能感觉它的威慑力,却无法捕捉它,也无法真正了解它。总之,“自然法”被擅长思辨的希腊哲人们描绘成了自然自在的,不可违逆的根本法则。二至今在西方仍被誉为至圣者的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年)与我国孔子一样,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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