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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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 王军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戴萍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从1776年美利坚合众国诞生到19世纪70年代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大约100年间美国公司法的创立和初步发展的情况。介绍了美国的公司制定法从最初公司特许证制演变为“普通公司法”的过程;以及美国公司法中具体制度(例如,公司的人格权和有限责任)通过判例法所得到的发展。这一部分还展示了,在美国建国后的大约100年的时间里,针对公司发展的限制性政策是如何形成的,这种政策又是如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活动进行限制的。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公

2、司法改革。这一部分首先谈到了这一改革发生的背景:它起因于极端的经济放任主义政策的形成和影响,没有被当时兴起的反托拉斯运动遏制住,同时它又与美国的各州争夺大公司的竞争息息相关。这一部分接着具体介绍了公司法改革的内容,包括放宽或取消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限制、放宽股票认购的限制、放宽对股息分配的限制,以及允许董事会和少数股东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去控制公司等方面的内容。从文章的这一部分可见,这是美国公司法繁荣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美国公司法在迅速演进的过程中造成诸多弊端的时期。本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公司法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即美国公司法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之后的变化。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

3、在新政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原来奉行的极端的经济放任主义,对干预公司活动的立法采取了支持态度。在这一历史时期,有两部新政法案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直接渗入了公司法领域。从此,美国公司法就在联邦行政机构的直接干预下,开始向纠正大公司的弊端,维护广大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方向转变。在新政以后,美国公司法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而在实现公司管理*化方面,尽管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取得的成效却是有限的。本文最后指出,对历史的回顾使我们得到这样的启示:美国公司法是沿着一条螺旋上升的轨迹向前发展的:改革时期的美国公司法否定了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的美国公司法的限制政策,创立和

4、发展了一整套适合垄断公司发展需要的制度;现代的美国公司法否定了改革时期的美国公司法奉行的极端的放任主义政策,创立和发展出了一整套既能满足现代的垄断公司发展的需要,又能兼顾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制度。经过这样一个螺旋式的既循环又上升的过程,美国公司法最终发展到了它的成熟时期。引言美国公司法的雏形,从美国建国伊始就已经出现。在以后的时间里,美国公司法在其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在美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本文拟说明,从1776年美国建立时起,其公司法经历的主要发展阶段以及它在各个发展阶段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揭示其发展的基本线索。本文对美国公司

5、法的发展情况的介绍,大致终止于20世纪中期,因此并不能充分反映美国公司法的晚近变化。这是笔者的缺憾,希望今后能有人继续完成这一课题。 一、美国公司法的创立和初步发展从1776年美利坚合众国诞生到19世纪70年代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大约100年间,是美国公司法创立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南北战争之前,美国还是一个半农业、半工业的国家。这一时期,美国的大多数公司是公用事业公司,制造业公司的比例较小,公司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手段,还没有得到普遍采用。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向资本主义工业国迅速转变,制造业公司得到迅猛的发展,公司很快成为发展资本主义工业的主要工具。然而,在1873年经济危机爆发前,美国

6、仍处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此时,绝大多数公司规模尚小,股东人数尚少,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金融结构比较简单,大型的具有高度复杂的组织结构和金融结构的公司尚未产生。与公司的这种发展水平相适应,美国公司法经历了它的创立和初步发展阶段。 (一)美国公司法的创立 1.公司特许证美国公司法的雏形 (1)成立公司的必要性1776年,当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而独立时,在这块北美大陆上只有7家通过领取特许状而成立的公司。英国1688年革命以前,英国的公司通过由英王颁发特许状授权成立。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特许状由英王任命的总督受封于英王的领主颁发。在某些情况下,殖民地立法机关也颁发执照。殖民地时期的英格

7、兰商人曾经说过,个体经营的企业或合伙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独立以后,北美13州连成了一片,西部广阔无垠的沃土等待着人们去开发。要扩展疆域、开发资源、输出农产品、输入机器设备等,首先要解决交通运输问题,因而需要开挖运河、铺设铁路、修筑公路和架设桥梁。从事其中的任何一项事业,都需要向众多的人筹集大笔的资金;需要长期地经营;需要由法律提供保护,使经营者不致冒过大的风险。这些要求,单靠个体或合伙形式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无法满足的。另一方面,独立以后,联邦和各州都奉行通过私人集资发展经济的政策,因而把大部分公用事业留给私人经营。这样,对于兴办这些大型公用事业,公司是唯一适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参见下文,关

8、于公司人格的解释。以此为背景,在这个国家诞生之时,成立大批公用事业公司的必要性就充分地显现出来。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实体,不像个体性质的或合伙性质的企业,可以自发地组成。它的成立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即由一定的权力机构给予批准,以便赋予它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不能享有的法定权利。 (2)特许证制度的发展美国建立初期,各州成立公司的唯一途径是:由发起人向州议会提出申请,州议会在通过专门法案批准后,发给特许证。这种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特许状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英国的城市、教会、教育团体、贸易行会和合股公司(joint stock pany),只有在获得英王颁发的特许状之后,才能获得法人资格。它们根据特许状,

9、或者享有内部统治权,或者享有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排他的垄断权。美国人承袭了这种制度。然而,与英国的做法截然不同的是:在英国,特许状的颁发在数量上受到严格的控制,授予的特权仅为极少数人享有;而美国人对英国的封建特权深恶痛绝,他们抛弃了英国的传统做法。在建国初期,各州为适应对北美大陆进行开发的需要,向大型公用事业企业大量颁发特许证。到1800年,这个国家已经有了335家领取过特许证的公司。其中,219家是收费公路、桥梁和运河公司,36家是供水、救火和提供港口设施的公司,银行和保险业刚刚采用公司的形式,当时只有67家。总的来看,制造业企业很少采用公司的经营形式,数量只有6家。各州立法机关

10、颁发的特许证和殖民地时期遗留下来的为各州立法机关认可的特许状是美国公司制定法的雏形。它们通常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和公司的经营规模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例如,1799年,纽约州议会颁发给曼哈顿公司的特许证授权该公司向纽约市居民供水,并可用它的盈余资本“购买公众的股票或其他股票,或者从事任何其他的现金交易或经营活动”。又如,1838年,纽约州发给潜水服公司的特许证,十分详细地规定了公司能拥有什么财产,其最大限额是多少;能够拥有多少资本,其中必须有多少现金才能开业。 2.“普通公司法”美国的公司制定法的创立 (1)普通公司法产生的背景进入19世纪,一方面,公用事业公司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另一方面

11、,在新英格兰和大西洋沿岸中部各州,制造业也从家庭和小型车间的生产转变成工厂化生产,从而推动了制造业公司的发展。到1830年,仅新英格兰就建立了约1300家企业公司,企业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又译为商业公司,泛指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区别于城市、教会、教育团体等非营利性的团体。其中包括近600家制造业和矿业公司。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发展,公司的形式得到越来越普遍的采用的时候,原来成立公司的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由立法机关通过专门法案成立公司,立法者要对发起人的申请逐一审查,分别通过法案。烦琐的程序给立法者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立法机关的定期开会更造成了积案如山的局

12、面。申请者争先恐后,立法者仓促审议,成立条件缺乏统一格式,这些情况又使舞弊之风盛行: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企业,通过对议员拉票、行贿,可以先拿到特许证;具备成立条件的申请反被长期搁置。这种做法使人们深为不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颁发特许证的速度,为了平息广大企业家的愤怒情绪,州立法机关从公司特许证中抽出那些带有普遍性的、能为某一类公司共同适用的、有关公司成立条件的条款,制定出最早的公司制定法。例如,马萨诸塞州在1783年通过一部制定法,规定:5名或5名以上的任何承租人,为了共同租用不动产,只要向治安法官申请,召集一次会议,选出若干名公司职员,就可以组成一家公司。1795年,北卡罗莱纳州制定出一部适用

13、于运河公司的制定法。在同一年,马萨诸塞州又颁布了一部适用于管道公司的法案。马萨诸塞州在1836年颁布的一部制定法修正案,包括了适用于8种不同企业的公司成立条款。它实际上是过去适用于某一类公司的单行法的汇编。如1804年通过的收费公路法,实际上被未加改动地编入了该修正案。(2)普通公司法的发展1811年,纽约州制定出了第一部适用于各类制造业公司的制定法。该法规定:5名或5名以上的任何人,为生产纺织品、玻璃制品或金属制品,希望组成一家公司,只要在州务卿办公室填写一份证书,注明要求说明的情况,在“填写该执照的次日起的20年内”,即“在事实上和名义上”成为一个“法人的和政治的实体”。这部公司法“被看成

14、第一部专门为企业公司制定的普通公司法”。Ibid.到1837年,康涅狄格州颁布的公司法已经允许“为经营任何合法的商业”而成立公司,被视为“第一部真正现代式”的公司法。Ibid.19世纪,普通公司法在各州逐步普及。到1875年,大多数州都制定出了普通公司法。对普通公司法的采用简化了公司成立的程序,统一了公司成立的标准,使任何合乎一定要求的企业都能马上领取执照。然而,这种成立公司的方式并没有能够马上取代原有的由立法机关专门通过法案成立公司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实质上在于:根据专门法案成立的公司可以享有从事某种商业活动的排他的垄断权,而根据一般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不享有任何垄断权。此外,专门法案往

15、往赋予公司更广泛的权利。例如,纽约州1811年公司法规定,制造业公司的资本不得超过10万美元。在这以后,仍有专门法案允许某些制造业公司拥有更多的资本。Dodd,supra note 3,p.289,note 87.为了获得这些垄断权和特权,人们更愿意采取前一种方式成立公司。因此,在普通公司法颁布以后,人们仍设法通过原来的途径成立公司。即使是已经根据普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也设法领取特许证,谋求某种垄断权或其他特权。这大大抵消了普通公司法的作用。为了推广普通公司法,路易斯安那州在它的1845年宪法中规定:在这个州,除非出于政治性的或市政管理方面的目的,否则,公司不应依特别法而成立。Friedman

16、n,supra note 1,p.173.第二年,这一条款也被衣阿华州写入了自己的宪法。Ibid.纽约州在1846年宪法中规定:只有在根据立法机关的裁决确认,依据普通公司法,该公司的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颁发特许证。Ibid.在这几个州的影响下,其他州陆续通过了类似的宪法条款。这样,由议会通过专门法案成立的公司越来越少。以威斯康星州为例,从1848年到1871年,根据专门法案成立公司,只发生过10例。Ibid.经过上述演变,到19世纪末,普通公司法取代特许证的过程已经基本上完成。 3.公司判例法的产生及其与英国公司法的关系 (1)公司判例法产生的背景在美国,最初的普通公司法,实际上只是公司成立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公司成立条件的规定。公司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都留给了法官,由他们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法的形式加以发展,后来才由立法者逐步吸收进普通公司法。 (2)公司人格权的发展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和各州的法官从英国公司法中吸收了某些最基本的对企业公司和非企业公司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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