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共1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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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基本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和管理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建筑管理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 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基建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 或一次性付款购买及对在建工程处置的整个工作过程的行为管理。本 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州)及县级信用合作机构的营业办公用房、 教学用房、招待用房、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装修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置换抵债资产留着自用、征用土 地等。第三条 基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2、分级管理、逐级送审、按权审 批的管理体制。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设立由单位负责人任主任, 财务、稽核、保卫、办公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建管理委员会。下 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集体负责项目实施。并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 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 和监督。第四条 县联社直接用于服务基层社的基建,其资金来源首先应 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在全辖无当年和历年亏损,固定资 本比率未超标的情况下,可按审批权限报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经 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向基层社分摊,联社营业部部分不能分摊到信 用社。县联社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基建资金来源必须自筹解决,不 得向下摊派

3、、平调或挪用信用社资金。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要求第五条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整个工 作过程。主要包括申请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项 目检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七个步骤。第六条 申请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单位对拟建项 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同时将基建申请表(附表一) 逐级上报至审批单位。一、信用社申请立项,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 能力及资金来源;(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 利润)的比率不得超过50%;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信用社基建经信用社理事会和职工代表

4、大 会讨论通过,向上一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其内 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二)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三)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现有在建工程情况;(四)项目建设的目的及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周边环境分析;(五)预测建设单位未来三年业务发展情况;(六)项目预计建设期;(七)项目资金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八)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 动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七条 初步设计。立项申请批准后,信用社要根据工程等级和 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

5、设计文件,并 按照国家规定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方法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 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进行初步 设计后,逐级报批。一、初步设计的内容。由文字和图纸组成。(一)文字说明1、设计的依据及主要参数;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3、建筑物、构筑物经济技术指标;4、建筑内装及外装饰设计;5、结构设计依据及主要规定和标准;6、结构设计要求及主要材料的构件;7、给排水、电气照明和消防部分设计及主要设备和材料表;8、安全防卫措施的设计及设备材料表(金库、代保管库、电子 监控系统、电子报警系统等);9、总概算编制说明及概算表(附表二)。(二)图纸1、地形图及总平面图;2、建

6、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图。二、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总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审批单位批复确 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同时,在设计时应考虑营业室、守护室的库 房的安全防卫、防潮等因素。初步设计一经批准,总概算即为控制建 设项目造价的最高限额,严禁突破。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超过原定面 积的投资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报项目审批单位再批准。在得到再 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开工建设。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单位委托设 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时,必须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和美 观的原则,体现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一、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 所确定

7、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之内。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审查或委托有关单 位审查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九条 组织施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通过招标, 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必须选派专职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全过程 管理,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选 择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监理。第十条 项目检查。项目审批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应重点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实施过程 中进行跟踪检查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监督,做到“事前审查、事中检 查、事后复查”,防止“小批大建”现象。一、市(州)信合管理部门每

8、年不少于两次对辖内基建项目进行 跟踪检查。二、省协会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 查,1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首先应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内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报项目审批单位, 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工程 总体验收。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经项目审批单位委托 异地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项目所在单位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使用手续。第十三条 购买商品房项目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立项后,应将施 工图设计(或竣工图)报项目审批单位,经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第十四条经营性亏损和高风险

9、信用社原则上不得进行基建建 设。第十五条信用社因危房改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购建房屋 的,经商税务局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第三章建设标准与报批程序第十六条建设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第十七条信用社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市(州)信合管理部门营业办公用房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0平方米。业务量大的可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等情况适当扩大建 筑面积,但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及通风机房,下 同)3000平方米之内;营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帐表库及保管库等,下同)1500 平方米之内;计算机房500平方米之内。二、县联社营业办公用房

10、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500平方米之内;营业用房1200平方米之内;计算机房300平方米之内。三、县以下单个营业网点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0平方米之 内。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可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车库、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的建筑 面积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核批。第十八条 建筑装修应从实际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 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 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大方。一、营业办公用房的外装修标准:位于城区主干道的外墙。为满 足城市总体规划要

11、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底层主要部分可以做重 点装修。二、营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标准: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 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营 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 安全和利于环保的优质产品。第十九条 信用社基建投资审批权限:(一)信用社一次性投资总额(含装修费)在10万元(含)以 下的,由县联社审批;(二)信用社一次性投资总额(含装修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经县联社审批后,报市(州)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投 资总额(含装修费用)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农村信用合 作管理部门审批,

12、报省协会备案。(三)县联社以及市(州)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新建(或购建) 房屋一次性投资总额(含装修费用)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 上报省协会审批。购建计划一经审批,不得突破。凡需超过计划追加投资的应说明 情况,逐级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查以下 内容:(一)购建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二)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三)房屋位置、结构、布局、面积是否合理;(四)金库、档案室及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达到银行营 业机构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五)金库、守护室、营业室(厅)等是否规划有电子报警或电 视监控系统。第四章招标管

13、理第二十一条信用社修建房屋,必须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或邀 请招标制度,并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县联社要由基建管理委员会和专职基建管理员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专门负责辖内信用社房屋修 建的招标、发包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说明书。含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现场情况、工程内 容、建设工期以及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施工图纸与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书。(三)工程量清单。以每一个单项工程为对象,分部分项列出工 程量数,作为投标单位计算标价和招标单位评标的依据。(四)工程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及其它特殊要求。(五)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的数量

14、以及工程付款办法。(六)投标须知。一般为投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废标条件,组织 现场踏勘和解释招标文件疑问的时间、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时 间、地点等。(七)合同主要条款,要明确投标单位和中标后应承担的承包义 务和责任,作为协商谈判、签订正式合同的基础。第二十四条 标底由中标单位编制或具有编制标底价格和能力 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并经本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审定的发包造 价。第二十五条标底的工程总价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额。一个招标 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标底价格编制依据:(一)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二)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三)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四)现行工程预算

15、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 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规定等;第二十六条 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企业的合法性。含注册证明、资质等级;(二)施工成果。企业近几年完工工程的简况,当前承建的工程 情况;(三)技术能力。该企业获得各种技术职称的人数及所占比重,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等;(四)财务实力。企业现有资金情况、负债情况、近几年盈亏情 况及信誉情况等。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和定标(一)开标。由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各 投标单位,并邀请当地公证机关、建筑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当众公开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单位的标价、工期等主要内容,并随 即登记。同时公开标底和评标、定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二)评标。按事先公布的评定标准,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 综合评价。(三)定标。应本着公正、合理、平等的的原则,对报价、工期、 承包能力、施工方案、工程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选择要 价合理、工期适当、技术措施有力、社会信誉好的中标单位。第五章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建房,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 则,认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当地质量监督站 对工程质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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