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学经验】-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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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 品 文 档 Professional documents 如若有用请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新政策与旧规定相比,其核心变化为:将符合条件年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缴付环节递延到支付环节。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结合企业年金试行

2、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对新政作如下分析。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行的三个环节(缴付、基金运作分红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

3、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二)年金基金运作分红的个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4、,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年金领取的个税处理基本原则: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缴付: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则执行。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按照基本原则征税。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全部缴费金额)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情况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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