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源惠州博罗公庄镇光伏110kV升压站工程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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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广东能源惠州博罗公庄镇光伏110kV升压站工程项且建设单位 (盖章): 广东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东能源惠州博罗公庄镇光伏 110kV 升压站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9-441322-44-03-07978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惠州市博罗县公庄镇横岭村地理坐标(E114 度 24 分 37.110 秒,N23 度 35 分 29.189 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五、核与辐射 161-输变电工程用地(用海)面积 (m2)/长度(km)永久用地 4008临时用地

2、0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博罗县发展和改革 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5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2.4施工工期3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试行)“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项目无需设置地表水、 地下水、生态、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24-2020)中“ 附 录 B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3、告表的格式和要求 ”,输变电项 目应设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其评价等级、评价内容与格式按照 本标准有关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故 需设置电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其他符合性分 析(1) 与广东省 “ 三线一单 ” 的 相符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建设项目选址选线、 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应“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 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下简称“三线一单 ”)进行对照。1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

4、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 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广东能源惠州博罗公庄镇光伏 110kV 升压站工程项目程选址选线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详见附图 9)。因此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 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现状监测,项目所经区域的 声环境现状、电磁环境现状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同时,本项目为 输变电工程,运营期不产生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无影响,项目 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一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一同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0.5m3/h)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 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本

5、次环评预测结果,营运 期的声环境影响、电磁环境影响均满足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未突破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为电能输送项目,不消耗能源、水,仅 站址、电缆线路及架空线路塔基占用少量土地为永久用地,对资源消耗极少。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2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第一 类 鼓励类 ”项目中的“ 电网改造及建设 ”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 工程,所经区域不涉及生态保

6、护红线,不涉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问题。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三线一单 ”管控要求。(2)与惠州市“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 ”,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惠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如下所示:3其他符合性分析根据惠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属于博罗一般管控单元(ZH44132230001),见附图 11。表 1-1 本项目与惠州市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对照表要素细类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结论生态保护 红线、一 般生态空间、水环 境优先保 护区、水环境城 镇生活污 染重点管 控区、大 气环境优

7、 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布 局敏感重 点管控区、大气环境 高排放重 点管控区、大气环境 受体敏感 重点管控 区、高污 染燃料禁 燃区、建 设用1- 1.【产业/鼓励引导类】生态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主导产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业等产业。1- 1.本项目不属于行业/鼓励引导类。 1-2.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禁止类】。 1-3.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1-4.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属 于生态限制类项目。1-5.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1-6.本项目不属于废弃物堆放场和处 理场项目,距离东江 2.35km。1-7.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大气环境 高排放重点监控区。1-8.

8、本项目不属于储油库项目、产生和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 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 目。1-9.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包装印刷、 工业涂装等高 VOCs排放建设项目;1- 10.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矿冶炼等 行业。1- 11.项目不属于电镀、有色金属、化学 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企 业1- 12.本项目不属于重金属排放项目。 1- 13.本项目不属于河道和湖库的管理 和保护范围。1-2.【产业/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

9、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准入要求,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域布 局管控相符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

10、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1-5.【水/禁止类】单元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东江岭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江横沥中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口下源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口-汝湖镇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安镇西枝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观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11、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1地污染风险重点管 控区、江 河湖库优先 保护岸线、江河 湖库一般 管控岸线1-6.【水/禁止类】禁止在东江干流和西枝江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 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1-7.【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 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 造。1-

12、8.【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 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 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 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1-9.【大气/限制类】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 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 应入园进区。1- 10.【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 新建有色金属矿冶炼等行业企业。1- 11.【土壤/综合类】对建成区内现有电镀、有色金属、化学原料及化 学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计划。

13、1- 12.【土壤/限制类】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 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 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 行环保“三同时”制度。1- 13.【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和湖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相符相符能源资 源利用2- 1.【能源/综合类】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2.【能源/鼓励引导类】鼓励降低煤炭消耗、能源消耗,引导集中式 光伏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利用。本项目使用能源主要为电能

14、。污染物排放管控3- 1.【水/综合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城镇新区 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 源化利用。3-2.【水/限制类】单元内淡水河流域内(涉及三栋镇、马安镇)纺织 染整、金属制品(不含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橡3- 1.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自建一 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 内绿化。3-2.本项目不在淡水河流域内。3-3.本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控2胶和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含屠宰及肉类加工,不含发酵制品)、 饮料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 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3.【大气/限制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有大 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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