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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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机合伙社申办需要哪些手续,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伙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人营业执照(如下简称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伙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伙社由所在

2、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登记事项涉及:(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名称应当具有“专业合伙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的住所是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

3、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达。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其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业务范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伙社的业务范畴由其章程规定。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献:(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

4、任职文献和身份证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七)可以证明农民专业合伙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伙社的业务范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献。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具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做相应修改。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

5、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伙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可以运用农民专业合伙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伙社。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人如下的,可以有个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成员;成员总数超过0人的,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成员为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她登记证书。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可以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与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伙社成立日期。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

7、伙社住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一)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二)合伙社章程;(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四)合伙社组织机构及社员名册;(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产生文献;(六)股本构造及社员出资状况;(七)出资人资格证明;(八)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文献成立农民专业合伙社的五个环节第一步:申领合伙社法人营业执照办理部门:工商

8、行政管理局根据: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提交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献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伙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业务范畴波及前置许可的文献。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注意事项:、农民专业合伙社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产业类别+专业合伙社;2、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人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表格下载? 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下载)第二步:办理合

9、伙社公章办理部门: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措施提交材料:合伙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内容:刻章费,根据材料不同,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注意事项:目前专业合伙社需要的公章有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共三枚。第三步: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办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措施提交材料:1、合伙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伙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她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收费内容:4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0元;IC卡工本费每卡4元。

10、注意事项:1、合伙社自工商局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组织代码证。2、代码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到期须要换证;代码证明行年检制度;年审费25元次。第四步:申领税务登记证办理部门:国家、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措施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她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合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成立章程或合同书复印件;收费内容:中央一号文献明确,将合伙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注意事项:1、合伙社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11、者,可处元如下的罚款。2、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和年检,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第五步: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办理部门: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银行账户管理措施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有关授权文献;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伙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收费内容:不收费注意事项:在银行办理完账号、账户后,需要提交账户到国家税务局;每月到国税局报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

12、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0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伙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本上,同类农产

13、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运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其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重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伙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伙社根据本法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伙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她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的其她资产

14、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当责任。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伙社承当责任。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伙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伙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增进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伙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根据本法规定,根据各自职责

15、,对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指引、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拟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与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她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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