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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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论文关键词】风险预防原那么 国际环境法 国际适应法 成本效益分析【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那么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差不多原那么,国际社会尽管对这一原那么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因此更加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那么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那么。关于风险预防原那么的讨论日趋白热化,要紧表现为其适用的规那么以及其国际法地位。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进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那么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一、风险预防原那么概述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

2、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但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那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定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那么也随之而生。风险预防原那么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步进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爱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那么

3、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爱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阻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操纵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那么的国际文件。关于风险预防原那么(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适应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然而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进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那么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爱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依照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峻的威逼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缘故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

4、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逼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那么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阻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逼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幸免或最小化这种威逼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久扮演提供第一

5、手信息资料以有效爱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靠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爱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因此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那么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阻碍也应慎重处之。尽管说风险预防原那么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阻碍力的一项原那么,同时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那么。4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关于风险预防原那么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那

6、么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因此,在国际上关于该原那么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二、风险预防原那么的适用条件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那么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因此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幸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那么,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要紧是指目前科学家关于人类活动对以后各种可能的情形还不能给予充分确信,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成效、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阻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

7、险预防原那么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确实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确信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要紧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依照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差不多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缘故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幸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确实是

8、说在哪一个维度范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那么,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那么可不作为。因此,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那么,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治理模式。7简单来说,确实是运用风险预防原那么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那么看起来是爱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然而它

9、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差不多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形下,其中,风险预防原那么专门可能会损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关心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表达,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那么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那么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那么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可不能引起严峻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如何说开发者把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差不多上社会的强势

10、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把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专门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此一来,假如按照传统的举证原那么,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适用风险预防原那么的过程中应采纳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爱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确实是说,风险预防原那么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那么的适用保证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鼓舞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阻碍或后果的活动。三、风险预防原那么的国际法地位目前学界关于风险预防原那么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辩,但要紧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

11、风险预防原那么差不多进展成为国际适应法的差不多原那么;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那么不是国际适应法的差不多原那么;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那么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适应法的差不多原那么。对此,我们第一要明确怎么说什么是国际适应法的差不多原那么。依照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适应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适应法的差不多原那么确实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谨力的指导性的规那么。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那么差不多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差不多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尽管说风险预防原那么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然而软法也

12、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那么,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那么不具有约束力。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尽管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然而十分模糊和空泛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因此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同意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那么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那么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适应法的差不多原那么,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第一,从国际条约来看,爱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那么有所表述,然而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关于此原那么的适

13、用必定产生不利阻碍。尽管国际条约是国际适应法存在的权威证据,然而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那么援引为指导性规那么,否那么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关于该原那么的适用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截了当表述为风险预防原那么,而大多表述为慎重与慎重(prudence and 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适应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

14、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那么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说明,该原那么正在被宽敞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差不多具备了国际适应法差不多原那么的要求,然而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截了当归入为国际适应法的差不多原那么过于草率,同时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点尚需各国统一,因此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适应法差不多原那么最具有合理性。四、进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那么之下的窘境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那么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该原那么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15、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进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要紧表现为: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关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逝,而且不确定性差不多上主观的评判。关于以后的决定,不管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形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排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坚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那么就可能成为如此的借口。加之,进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进展中国家堪比,因此该原那么专门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第二,贸易爱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

16、的高壁垒,进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假如加之风险预防原那么的滥用,必定会对宽敞进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阻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缘故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忧,而这种担忧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如此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进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幸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爱护主义也在所不惜。然而,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爱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假如基于经济的缘故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那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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