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管理制度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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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管理制度14篇【第1篇】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

2、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

3、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

4、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九条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 第十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第2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

5、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

6、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六条

7、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九条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

8、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 第十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第3篇】局扇的管理、检修、鉴定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局扇管理办法。 2、通风科、机电科均要建立局扇管理台帐,对局扇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3、新购局扇或检修好的局扇均要进行性能鉴定,并做好鉴定记录,参加鉴定人员必须在鉴定记录上签字。鉴定记录由通风科妥善保存。鉴定合格的局扇方可入井使用,严禁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局

9、扇下井。局扇鉴定内容包括:机械完好;电气防爆;电流;吸风量;风压;高压衬垫等。 4、机电科、通风科必须建立局扇检修鉴定台帐,注明编号、型号、检修鉴定时间、机械附件状况、各种性能参数、下井时间等。 5、通风科必须建立局扇动态管理台帐。 6、局扇报废必须由机电矿长组织通风、机电等部门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通风部、机电部备案。 7、局扇在井下运行每半年应出井检修、鉴定一次,不得超期使用。 【第4篇】矿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

10、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三)低瓦斯矿井每 2 年进行 1 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五)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

11、月份(7 9 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 ( 间隔 10 天 ),每天分三个班 ( 或四个班 ) 进行测定。 (七)突出矿井 ( 或者突出煤层 ) 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5篇】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12、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三)低瓦斯矿井每 2 年进行 1 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五)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 9 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

13、取一天 ( 间隔 10 天 ),每天分三个班 ( 或四个班 ) 进行测定。 (七)突出矿井 ( 或者突出煤层 ) 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6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1、新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严格按照经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确定的瓦斯等级施工和建设。在揭露煤层后应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鉴定。建设矿井在各种证件齐全,转入正式生产后三个月内必须按正常生产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14、 2、每个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严格按照批复的瓦斯等级进行瓦斯管理。 3、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时,该区域即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同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该区域的瓦斯涌出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7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规章制度 1.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结。 3.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

15、考核、成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4.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 5.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 6.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7.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 9.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 1.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务。 2.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3.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 1.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 3.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 4.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 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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