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拿到张代开普票-税务局这么罚对不对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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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拿到张代开普票,税务局这么罚对不对啊?这种情况是不是虚开普通发票呢?罚起来可不一样某新疆企业和某个体户打交道,个体户没有发票,找了一家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与个体户提供的服务完全一致,现被查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

2、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结果就罚了30万!这个30万对不对?这里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很重要,指的是什么呢?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

3、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显然数量或金额不实应当定性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该代开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然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的,故不宜认定为虚开,且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说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从行文逻辑而言,非法代开应当不属于虚开,否则何来依照前款(虚开)处罚,那么该企业既不是虚开,也不是代开,非法代开的是某劳务公司,你只能按三十七条第二款罚那个代开企业嘛,那么对于接受该普票的该企业应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4、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5、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因此如果这家企业和这个体户打交道时,个体户是以某劳务公司名义来谈签业务的,这家企业就啥也不知道,罚也是不能罚的,另外接受方连滞纳金都不加收,说明也没有违规,这张普通发票是可以入帐扣除的。但是如果这家企业知道是代开的发票,这种时候就可以理解为知道系个体户非法取得的发票还受让,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罚款也是可以的,不过这时这张发票由于违规,不得税前扣除,是按税收征管法还是发票管理办法罚呢,可以借鉴一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苏地税规20145号)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那就按哪个较重的罚吧,只能罚一个,如果导致所得税少缴10万,罚0.5倍可以罚5万,按发票管理办法罚只能罚1万的话,那就按5万罚吧,相反如果企业亏损,调增了所得额还是亏的,只能按虚报亏损罚1万,但按发票管理办法可以罚2万,那就按发票管理办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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