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全面整理自《老钟讲知产》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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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第一部分 著作权法 7重要考点:1.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2. 邻接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3.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及对合理使用的限制4. 法定许可5. 其他需要关注:1)著作权的客体;2)广播权;3)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知识点顺序梳理一、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1. 无独创性的例子:汉字作品翻译为盲文、电视节目表、大头贴、精确临摹的复制品、(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2. 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对

2、象:思想、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公检法官方正式文件或者译文、竞技体育活动、通用性质的作品、方法、创意、构思、程序、时事新闻(消息)。3. 违禁作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2010.2.26):禁止出版、传播;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的责任,但不得主张损害赔偿。4.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实用功能与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独创性;有水准。二、 著作权的归属1) 一般规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的认定: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2)提供组织、咨询、物质,或者辅助(校对、誊写、打印)的人不是作者。3)由法人(其他组织)组织并代表法人意志创作有

3、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该法人为作者。4)作者的推动:署名。2) 保护WHEN&HOW: 著作权法第2条 以中国为起源国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享有著作权。完全按照中国法律提供保护以外国为起源国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协定,或者非前述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首先出版,享有著作权。最低保护标准+国民待遇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归属分类类型归属权利合作作品(合意+共同创作)合作者共有;合作者死亡继承、受遗赠其他合作者享有。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分割的,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不可分割的,除转

4、让外,行使著作权所得收益应当分配委托作品原则上依据约定;无约定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没有约定则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例外当事人(自传主体与执笔人)合意完成的自传体作品,依据约定;无约定属于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报酬。他人执笔,以本人名义发表的讲话,不构成单位作品的,属于讲话人。职务作品原则上原则上依据约定;无约定,属于作者。单位权利:1)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否则许可所得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例外,归单位: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担责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

5、件等职务作品。作者权利:1)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2)获得奖励权;3)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所得合理分配给作者)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产生的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享有,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演绎作品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将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1)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署名权、获得报酬权。2)主要演员: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剧本、音乐(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作者。文字手稿不构成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所有

6、者仅享有原件的展览权。匿名作品待身份确定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三、 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著作人身权(4):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除发表权外,保护期不受限制、均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均无则由相关部门保护。著作财产权(13):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汇编权、放映权、改编权、翻译权、展览权、摄制权。类型理解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1) 不要求公众知晓,需和财产权一起行使,以下推定许可: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类似

7、;将未发表的作品部分财产权转让的。2) 遗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则有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3) 发表权一次用尽:须由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使作品出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1) 积极权能: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什么名、署名的顺序,原作品的作者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 消极权能: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署名;使用他人作品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3) 有争议:著作权法第48条第8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不认为是侵权:1)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的,

8、视为已同意对其进行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2)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不包含图书出版者。复制权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形式:传统作品的数字化、无载体到有载体、立体到平面、平面到立体发行权以出售、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发行权一次用尽: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1)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2) 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剧、有独创性MTV)的著作权人3)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人(4项权利,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公开

9、播送作品受控行为:1)公开的活表演(公开授课、朗诵、演奏);2)公开的机械表演非受控行为:1)非公开表演(家庭范围);2)免费的公开表演:双向免费,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1)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2) 信息网络传播权VS发行权(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VS广播权(未储存)3) 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下:A. 无监控义务;B. 【避风港制度】在接到通知后承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C. “不及时采取措施”则自通知之时起,构成共同侵权;D.

10、 明知网络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接入、储存、定位服务的”,自明知时起,构成共同侵权。广播权以无线、有线、转播的方式,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等类似工具公开广播传播作品享有广播权的主体:(结合法定许可)1) 一般著作权人(受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2)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受法定许可限制)3) 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4) 录音不享有,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不受法定许可限制)5)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保护期1) 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影视作品保护至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

11、不再保护3) 匿名作品保护至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自然人的规定。四、 邻接权与保护期类型内容保护期邻接权人义务表演者权人身权1) 表明表演者身份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保护至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1) 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 公开表演演绎作品,应满足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3)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财产权1)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 许可他

12、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1) 复制权2) 发行权3) 出租权4) 信息网络传播权5)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保护至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1)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 使用演绎作品,应满足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3) 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广播组织者权无论是否属于作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对其享有广播组织者权。1) 转播权2) 录制、复制权保护至首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1)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

13、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需著作权人同意,只需支付报酬)2)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3)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已出版的录音作品,无需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五、 合理使用(一) 著作权法第22条 1. 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作品(表演)已经发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限于法定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 法定情形如下:1)

14、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不能构成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可以全文引用)3) 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使用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法定许可),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事先排除合理使用的唯二情形)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15、在合理范围内使用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 免费表演(双向)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接触式,对其成果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直接接触需许可。)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 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含中外作品)3. 著作权法第22条的注意提示在网络环境下,如果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已发表的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的行为,仅在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1)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其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2) 不以营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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