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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来自市局网站)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 ,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持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
2、(站)更换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户口;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
3、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婴儿生母有下落的,应在司法机构确定了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所生婴儿报出生户口可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7、本市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的,凭母亲部队证明,母亲军官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友情提示:部分文档来自网络整理,供您参考!文档可复制、编辑,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