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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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有26篇,分别列出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

3、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上述(1)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需要注意四点: 一是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5、进行审查。 二是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以上规定仅限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明确: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

6、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5、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明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6号),公布中国电视剧制作

7、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

8、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7号)明确:财税201029号和财税201127号文件公布的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现改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等13家转制文化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后继续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名称变更前的中

9、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中国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东方出版中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现代教育出版社、华文出版社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中剔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明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

10、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

11、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

12、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需要注意的是: (1)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税总函2013183号)明确:自2013年

13、1月1日起,确定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164家境外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应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部分,由该企业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代扣代缴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如果擅自转换企业身份套取税收利益,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11、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将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4、、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12、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规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落实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大现有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减

15、轻互联网小微企业负担。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

16、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规定: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将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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