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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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法律。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

3、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主管税务机关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该决定取消了5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即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已取消)使用计算机开票(已取消)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已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仅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

4、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从2007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下放了审批权限,根据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5、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不再执行“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百万元版发票、地市税务机关审批十万元版发票”的规定。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其他由区县税务机关批准。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县以上税务机关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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