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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 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 章程。第二条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 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 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本联合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联合社住
2、所:。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二章成员及出资第四条 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元人民币。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 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 产等作价出资。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 以实物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
3、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 (额)。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联合社由发起成立(具体成员名单附后)。经相关部门 登记且成立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 以成为本联合社的成员。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
4、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 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 开展生产经营;(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 员共有财产;(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组织破产、解散的;(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第九条成员要
5、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前向理事 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 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 金额。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 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 第二项
6、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 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决定单个成员社出资的最高金额和最低金额;(四)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五)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八)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九)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
7、项。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 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 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 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 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8、,成员各享有一票 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 之二十。第十七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理事由成 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9、;(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 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 建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 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 不同意见时,须将
10、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 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 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
11、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1人,副监事长人。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 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 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 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 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
12、职。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 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五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 本联合社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 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职人员,不得 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 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
13、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 员的独立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 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 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 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社资金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二条为实现本联合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 员出资及方
14、式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每个成 员须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联合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 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四条本联合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 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联合社的资金(产),按 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联合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 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三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按照下
15、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 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 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 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联合社成员,并记 载在成员账户中。第三十六条本联合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 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联合社的债务用本联合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 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 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章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本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联合社成员数少于5个(成员中有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 社的,成员数少于3个);(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联合社无法继续经营;(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八条本联合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解散 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 组,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