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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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

2、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3、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

4、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5、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

6、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

7、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

8、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

9、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

10、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

11、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

12、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

13、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14、税2011117号)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

15、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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