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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服务费、总担保理方案费、总包配合费的观点解读及计价总承包服务费、总担保理费、总包配合费观点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成立:以A、B、C、D 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 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此刻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列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 (B)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经过图示我们能够获取以下信息:1、A 与 B 之间签署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2、A 与 C之间签署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独自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
2、服务费(简称“情况一”,下同),由 A 向B 支付。3、B 与 D 之间签署的是施工分包合同。(1)当 A 要求以分包合同与 D 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况二”,下同),由 A 向 B 支付。1 / 122 / 24(2)当 A 仍以总承包合同与 B 结算,而 D 要求 B 供给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况三”,下同)由 B与 D 在分包合同中商定,由 D向 B 支付,与 A 无涉。二、有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020081、条则引用【条则】2.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买的设备、资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
3、及施工现场管理、竣薪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花费。【重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推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例赞同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买供给部分资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供给有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解一致管理、对竣薪资料进行一致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花费。与“0 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资料采买所需的花费”对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为明确、详细,包含内容更为宽泛。2、条则解读(1)08 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合用状况,包含“情况一”、“情况二”两种状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2)08 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从供
4、给的服务内容上来看,覆盖了总担保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服务内容。(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花费定额( 2010 版)1、条则引用2 / 12【条则】第一章第二节条款七、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买的设备、资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薪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花费。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担保理和协调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1%2%向发包方计取总承担保理和协调费。总承包单位达成其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暂时道路、围墙、脚手架等举措项目,应无偿供给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则不可以重复计算相应花费。2.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对
5、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担保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供给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担保理、协调解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可以重复计算相应花费。总承包单位预先没有与发包人商定供给配合服务的,分包单位又要求总承包单位供给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配合服务费,由总分包单位依据本质的发生额自行商定。3.发包人自行供给资料、设备的,对资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资料、设备价值的0.2%1%向发包方计取资料、设备的管理、服务费。2、条则解读(1)2010 定额与 08 清单规范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商定内容一致。(2) 2010 定额商定了总承包服务
6、费的计价,依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供给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1%-4%计取。(3)上述条则提到的“总承包单位预先没有与发包人商定供给配合服务的 , ”,主要合用于“情况三”,当处在“情况一”、“情况二”时,一般需要发包人的参加协调。3 / 12(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2003版1、条则引用【条则】第一章第三节条款十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若按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担保理方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规定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1%3%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发包和总承包两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商定或明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及费率。
7、总承包服务费一般包含:波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薪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花费。总承包单位自行达成工程范围内的暂时道路、围墙等,总承包单位不该向分包单位收取花费,分包单位也不该再向建设单位计取相应花费。总承包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计取分包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举措性项目的花费,若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总承包单位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时,其花费由总分包单位自行商定。2、条则解读(1)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分担保理方法(建设部令第 124号)规定的专业工程分包,指的是 B 与 D 之间的分包关系,不包含 A 与 C之间的承包关系,故所商定的计价费率合用于“情况二”,“情况一”
8、只好参照使用。(2)2003 定额商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依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供给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1%-3%计取。(3)与 2010 定额商定对比, 2003 定额商定不够全面。(四)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花费定额(一九九四年)1、条则引用4 / 12【条则】说明条款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编制的。如部分工程业主指定专业施工公司切割发包者,应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 3%作为总包单位现场配合交错施工影响而增添的现场经费。2、条则解读(1)依据2004 年 4 月 1 日实行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分担保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
9、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行的分包活动进行干涉。”,假如依据“情况二”的状况,上述条则中的措词已不符现行规定。假如依据“情况一”的状况,上述条则仍旧合用。(2)1994 定额商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一致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计取。与 2010定额及 2003 定额商定对比,取费缺乏弹性。(五)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花费定额(一九九四年)编制与使用1、条则引用【条则】第九章有关问题解答第一节费率套用第 17 条、单位工程中如打桩、吊装平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公司时,能否可收总担保理费?答:不收总担保理费。2、条则解读依据问答状况,此处应是“情况三”的状况,假如产
10、生了总承包的服务内容,应由总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商定解决,与发包人无涉。三、事例解读1、事例引用5 / 122010 年至 2011 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教育选修课分析典型造价事例解读有关造价条款事例三,已经适合改正与删减。(一)基本案情 2005年 6 月 10 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商定:由 B 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 A 公司投资开发的某旅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 24 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此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 A 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 年 6
11、月 26 日至2006 年 12 月 30 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商定,由 B 公司执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 A 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 3%向 B 公司支付总担保理费。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状况下,因为 C公司自己原由,致使玻璃幕墙工程不单迟迟不可以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许多的质量问题。A 公司在多次敦促 B 公司执行总担保理义务和 C公司执行专业施工合同所商定的要求未果的状况下,以 B 公司为第一被告、 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恳求有二项: 1)恳求判令第
12、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因为工期延迟所造成本质损失; 2)恳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二)争议焦点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 B 公司收取“总担保理费”却没有执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 C公司共同肩负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 B 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不是是 B 公司与 C公司所签署为由而拒绝肩负连带责任,进而产生纠葛。分清这一纠葛的重点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总担保理费的异同之处,详细争议焦点主假如有以下几点:6 / 121)B 公司收取的“总担保理费”,其本质是什么?而总担保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差别主要有哪些?2)若 B
13、 公司在执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能否肩负连带责任?(三)简要评析公司收取的“总担保理费”,其本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一样的观点作为总承包单位的 B 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担保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以为总承包人收取总担保理费实属“理当如此”;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何乐而不为”。可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名不符实”而“祸起萧墙”。因为,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担保理费”,其本质是“总包配合费”。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拥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可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外,一定经建设单位认
14、同。”所以,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赞同其分包时,发包人常常要求总承包人赞同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商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必定比率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担保理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拥有准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肩负向承包人供给切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所以,当发包人采纳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知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署就总包人供给的配合工作(比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商定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常常就出现好像本案中 B 公司与 A 公司所商定的情况,固然,两方商定的是由总包人
15、收取总担保理费,可是,其本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公司收取总担保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该该与 C公司共同肩负连带责任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 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 A 公司直接发包给 C公司承建的,所以,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 B公司没有总担保理的义7 / 12务,固然 B 公司从 A 公司收取的花费名称为“总担保理费”,但其本质是总包配合费。既然是总包配合费, B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肩负相应法律责任。2、事例解读(1)依据以上事例评析,“情况一”的性质为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执行配合义务的瑕疵肩负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肩负连带责任。(2)依据以上事例评析,“情况二”的性质为总担保理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许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