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酒店住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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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酒店住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 80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 个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

2、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

3、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在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4、 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保险金。(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简称伤残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

5、残 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 险金。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 准所对应的伤残保

6、险金。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一)、(二)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

7、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不在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发生上述第六、 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 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

8、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9、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10、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

11、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 应在释义医院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 释义医院就诊的, 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 义医院就诊的, 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12、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保险 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

13、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被保险人的酒店住宿票据,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7、酒店出具的说明意外事故发生在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的证明;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

14、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被保险人的酒店住宿票据,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8、酒店出具的说明意外事故发生在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的证明。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

15、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 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 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外汇汇率为准。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第二十六条【酒店】指经政府核准正式经营向旅客提供住宿与餐饮的营业场所。【酒店经营场所范围】 指酒店合法拥有且允许住宿客人合法进入的营业场所, 包括但不 限于客房、餐厅、会议室、公共走廊、电梯、酒店内合法经营的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 洗浴中心、美容美发中心、酒店内设商场、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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