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解+案例分析:高新企业认定税收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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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政策详解+案例分析:高新企业认定税收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要点提示:新办法对高新技术企认定条件、申请手续以及后续管理所做变动的解读;新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比表;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存在的七个税收风险的详细分析。第一部分 新办法解析今年1月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老办法)。新办法对高新技术企认定条件、申请手续、后续管理均有所变化,值得关注。一、高新技

2、术企业认定条件(一)条件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3、(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变化1.取消了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的年限一是取消老办法中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二是取消老办法中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一方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同时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而企业仍可通

4、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2. 降低了研发费用的比例新办法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老办法中的6%降低到5%,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3. 降低科研人员的比例老办法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新办法取消了学历的限制,降低了科研人员比例,有利于企业研发外包。4.修改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扩充服务

5、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5.增加两项条件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

6、应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项为新增加的内容。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手续(一)缩短公示时间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将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二)税收优惠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76号公告要求备案即可,并留存以下备查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4.年

7、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6.研发人员花名册;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一)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放宽认定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并不等于对高新技术企业放任不管,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二)取消证书复核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

8、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新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核,改为企业自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三)延长企业发生变化的报告时间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

9、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老办法规定的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延长到三个月。(四)跨地区迁移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新办法增加跨地区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问题,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五)偷税不再是取消资格的必要条件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

10、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老办法除上述三项外,还规定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新办法取消了该规定,还取消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规定。(六)明确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但老办法对税务机关如何追缴税款规定不明确,导致实务中难以操作,新办法予以明确。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若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相关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追缴税款的起点,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

1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新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比表项目新办法老办法变化成立时间企业

13、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没有变化核心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消近三年内、5年以上独占许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修订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4、研发人员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取消了学历的限制,降低了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5、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

16、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低到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没有变化企业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无新增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新增2011年6月,审计署发布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其中专门提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税款流失26.66亿元。新办法虽然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但仍然很严格。高新技术企业最大的税收风险就是不符合上述新办法规定的8个条件。今年6月,三部委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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