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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FQ C01 005-2009 代替 Q/LFQ C01 005-2008汽车零部件标识2008-12-20发布 2009-01-01实施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发布QC/T -2005目 次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15 标识位置46 标识给出方式 47 标识大小及字体 48 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49 标识示范案例5附录A(规范性附录)7附录B 82前 言本标准规定了力帆乘用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同时在编排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
2、T1.2-2002的规定。 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化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 谭家永 唐淑花 杜天川 徐晓华本标准批准人: 王忠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Q/LF C01.005-2005Q/LFQ C01.005-2008Q/LFQ C01 005-2009汽车零部件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汽车产品的零部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3、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NCA-02C-023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版)Q/LF J00.001汽车型号代号编制规则Q/LFQ J01.010关、重零部件型号编号规则Q/LF J02.009.2汽车产品编号规则Q/LF J03.009.3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3 术语和定义3.1在零部件上印制整车生产单位的商标作为零部件的商标称为商标标识;3.2将通过国内外相关机构认证标志印制在汽车零部件上称为认证标志标识;3.3将申报认证/型式检测的零部件产品
4、型号印制在汽车零部件上称为认证型号标识;3.4在图纸上,由车型代号和零部件代号(7位)及零部件变更代号组成的零部件设计代号,根据Q/LFQ J01.010确认的零部件质量等级 G或Z 标记,印制在汽车零部件上称为零部件设计代号及质量等级标识;3.5按力帆相关部门规定供应商编号的五个位阿拉伯数字印制在汽车零部件上称为供应商代号标识。3.6生产批次号印制在汽车零部件上称为生产批次标识;4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4.1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由商标、认证标志、认证型号、零部件设计代号及质量等级标识、供应商代码和生产批次号组成。4.2零部件产品标识内容4.2.1商标:力帆汽车零部件产品供应商,按力帆给出
5、的力帆标商“ ”式样, 根据确定位置,按比例进行缩放制作的力帆商标“ ”。技术文件上应注明商标的公称尺寸。力帆商标标准式样见附录B。在力帆标商“ ”无法制作的情况下,允许使用“LIFAN”标志。随着公司的发展,采用新商标发生更改时,应采用新的商标标识。 4.2.2认证标志凡需经过国家认证或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须在零部上刻印认证标志。如中国强制3C标志,国外的e/E-MARK认证标志“ e ”“”等。4.2.3零部件产品型式检测/认证型号4.2.3.1零部件产品型式检测/认证型号组成 区分号 零部件子组号 产品系列代号 (1)产品系列代号:如力帆520的产品系列代号“L”;力帆620的产品系列代
6、号“B”等。(2)零部件子组号:指Q/LF J03.009.3中的子组号。如变速器的件子组号“1701”。(3)区分号:当型式检测/认证需要位置区分时,则用一个或两个英文字母区分。如前、后、左、右;左前、右前、左后、右后等位置。其对应关系为:前F、后H、左L、右R或左前FL、右前FR、左后RL、右后RR。当型式检测/认证型号为多种材料时,则在认证型号后采用A、B、C等字母来反映相应材料型号。 4.2.3.2如果零部件产品按型号申报型式检测/认证的,型式检测/认证通过后,在零部件产品上标识认证型号;如果是按申报产品规格形式的,须在零部件产品上标识认证规格。“3C” 型式检测/认证按照力帆企业标准
7、Q/LFQ J01.010的附录A和附录B,申报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号/规格。 注:如果已经通过型式检验或认证的项目,则按照其认证型号/规格使用。 4.2.4零部件设计代号及质量等级代号4.2.4.1组成:零部件设计代号和质量等级代号 (4)质量等级G或Z (3)设计变更代号 (2)零部件件号(7位) (1)车型代号 零部件设计代号(1)车型的代号(2)零部件件号(7位) (3)设计变更代号(4)质量等级其中零部件设计代号由(1)(2)(3)三部分组成;质量等级用字母G或Z标记。4.2.4.2 根据Q/LF J03.009.3中附录A、Q/LF J02.009.2和Q/LF J00 001在零部件
8、产品图上,将车型代号和零部件件号及零部件设计变更代号组成的代号,标注在汽车零部件产品图上作为零部件设计代号。4.2.4.3 关、重零部件的认证型号应符合力帆企业标准Q/LFQ J01.010的要求。关键件用G表示,在零部件代号标识后空两格打上G 标记;重要件用Z表示,在零部件代号标识后空两格打上Z 标记;4.2.5 供应商代码标识按力帆相关部门规定的代码执行。供应商代码用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0008”代表某后视镜供应商等。4.2.6 生产批次号标识生产批次号按生产的“年月”来表示, 如:200810表示2008年10月等。生产批次的标识位置可以指定或可根据零部件的形状等由供应商自行确定
9、在易于识别的非工作面。4.2.7出口零部件还须标识制造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注册商标;若制造商无详细地址时,则所有产品需有国际公认的原产地缩写(CN)。当位置紧张时,按以上排列先后顺序选择标识。认证标志标识、认证型号(含公告型号)标识优先于其它任何标识。特殊情况无法刻印的零件,可采用粘贴标签或在包装上标注标识。5 标识位置 按照本标准4.14.2.7标识顺序,根据零部件的实际情况,在零部件的非工作面的显眼位置印制(或铸出);供应商标记尽量设在零部件非工作面的隐蔽处。特殊情况下,认证标志可采用粘贴在非工作面的醒目位置。6 标识给出方式 6.1在技术协议上应规定零部件的标识要求。6.2采用技术通知形
10、式通知供应商。 6.3技术协议或技术通知上应注明以下几个:6.3.1“产品标识”执行Q/LF C01.005.1标准字样6.3.2标注字样采用凸字或凹字。6.3.3标识的位置(图示或语言表达)6.3.4标识内容6.3.4.1商标标识:“ ”或“LIFAN”6.3.4.2认证标志6.3.4.3 认证型号/规格6.3.4.4零部件设计代号及质量等级标记6.3.4.5 供应商代码6.3.4.6 生产批次的表达7 标识大小及字体 7.1商标标识按力帆集团企划部提供标准的商标图案,根据零(部)件上不同的位置大小按标准的式样等比例缩放制作。7.2标识的字体,中文采宋体字,英文及阿拉伯数字采用“Arial”
11、 常规字体,字间距采用标准格式。字体的字号序列为:初号、小号、一号、小一、二号、小二、三号、小三、四号、小四、五号、小五、六号、小六、七号、八号(见附录A),如需放大按初号字以保留小数点一位数的比例进行。8 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8.1标识的加工方法有浇注、腐蚀、压印、印模、侵蚀等形式。如果图纸或技术文件尚未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根据生产工艺确定其加工方法,达到永久性标识的效果 。8.2加工的标识应牢固、清晰、完整、排列有序、美观。9 标识示范案例 9.1关键件须3C强制认证的标识:例1: 力帆520燃油箱:其零部件设计代号:L1101100,质量等级G,如(图a1)、(图a2)所示。 力帆商标: L1101100 G 零部件代号及质量等级 3C认证标志 供应商代码 L1101 认证型号 生产批次号: (图a1) (图a2)例2: 力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