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制度(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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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畜禽管理制度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年_月_日农业部_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_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庆持证上岗。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_由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_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

2、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_,由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禽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九条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3、规划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规划,包括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统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_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第十条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定:(一)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并协调指导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工作;(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第十一条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一)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二)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三)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四)

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第十二条畜禽新品种申报材料:(一)报审品种申请书;(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三)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第十三条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申请者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六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如审定通过,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级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审。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

5、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第十五条畜禽新品种、品系及配套系一经公布命名,任何单位、_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确需更改,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第十六条未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第十七条畜禽品种、品系及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克,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生产、推广建议,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第五章种畜禽场管理第十八条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

6、第十九条种畜禽场以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第二十条种畜禽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培育及提供良种、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第二十一条种畜禽场应采用科学、先进和管理、繁育、饲养技术,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档案制度。第二十二条种畜禽场的建立和认定,须根据国家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的建立和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国有种畜禽场使用的土地、草原、耕地、水面、生产生活设施、种畜禽和资金等国有资产未经原批准机关同

7、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转让、平稠和无偿占用。第六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五条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它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二十六条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及国家重

8、点种畜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禽品种和珍贵禽品种;(二)种畜禽必须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三)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四)具有明确的育种目标和群体规模;(五)种公畜禽按保种或选育要求不得少于六个家系,系谱清楚;(六)种畜禽基础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七)具有健全的兽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经营_、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必须符合上述(一)、(二)、(三)、(六)、(七)项条件。第二十七条_合格者由批准机关核发许可证,并注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效期

9、。第二十八条审批机构对己批准的种畜场进行不定期抽检。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须符合本品种标准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等级标准,其中种公畜须达到一级上以(包括一级)等级标准。出售的种畜禽须随带加盖种畜禽生产单位公章的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第三十条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积极做好良种畜禽的推广,种畜禽系谱登记和使用记录。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管理权限核发。第三十二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畜禽品种审定和种畜禽生产性能的测定收费,根据国家或地方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10、。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种畜禽管理制度(二)(注:_省人民政府陕政发_号对本规章作了修改,修改时间:_年_月_日。请以陕政发_号为准。)_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_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程安东_年_月_日_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同级畜牧技术推广

11、机构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五条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品种资源保护_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六条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的建立,濒危畜禽品种的保护方案,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并建立畜禽品种动态监测体系,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第七条禁止对保种区(场)内的种群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12、进行。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八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实施工作。第九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_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专家组成。第十条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及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区域的畜禽品种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品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13、,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负责。第十一条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品种证书并予公布。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第十二条畜禽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生产和推广,并予公告。第十三条畜禽新品种、品系及配套系的繁育技术可以依法转让、技术入股。第四章种畜禽场管理第十四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送审文件之日起_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五条有条件的种畜禽场应当接

14、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开发、培育、技术推广任务,双方应签订行政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第十六条种畜禽场应当建立档案,并对其生产的种畜禽质量负责。出场的种畜禽,应出具种畜禽合格证,载明品种名称、代别、生产日期、出场日期、生产单位等内容。不合格的种畜禽,不得以种畜禽出售。第五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八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种畜禽祖代场、父母代场、良种繁殖场以及生产经营种畜禽冷冻_胚胎的,经县

15、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以及畜禽专业配种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繁育、经营场所,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二)有相应的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种畜禽品种来源、谱系清楚;(四)有可行的引种和生产方案;(五)使用的种畜禽、冷冻_、胚胎具有生产单位出具的合格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_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_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_期限届满或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一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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