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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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一、基本原则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3、,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申报缴费档次后,当年不得更改。市政府依据国家、省和青岛市的规定,参照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对没有缴费能力的人员,提倡以“帐户托管、以贷投保”的办法补缴保险费。(二)村(居)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并报镇(办)政府备案。村(居)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三)政府补贴1、基础养

4、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2、政府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缴年限给予相应年限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四、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一)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身份证为准。(二)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的上月为基准日。五、保费收缴时间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收缴,一年收缴一次,每年2月4月为全市统一收缴时间。六、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5、以下简称市农保办)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二)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对参保人员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三)个人账户结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七、养老待遇确定(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

6、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补缴,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3、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期间除外),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

7、养期满后,可继续领取养老金。(二)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于每月20日前实行社会化发放。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本方案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补缴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系数(计发系数详见附件)。(三)基础养老金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八、不满规定

8、缴费年限养老待遇的确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帐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帐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九、领取办

9、理及资格审核(一)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到本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领取登记手续。村(居)委会每月10日前报镇(办)经办机构,经镇(办)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将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农保办审批。(二)村(居)委会于每月末,将当月本村(居)领取人员死亡及服刑情况报镇(办)经办机构,由镇(办)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保办。市农保办根据村(居)委会、镇(办)上报的死亡人员情况作停发处理。(三)镇(办)经办机构每年3月份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确认。市农保办每年对全市10%的村(居)进行抽查,凡不能及时提供领取资格确认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确认后,再予以

10、补发。对隐瞒不报、冒领、骗取养老金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上报、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十、退保支付(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无法正常转移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结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十一、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1、,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十二、经办能力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农保办负责具体办理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根据具体业务设立相关科室,配齐工作人员。市财政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监督,要进一步配齐工作人员,确保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保险基金中开支。各镇(办)要做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12、,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用设备;负责组织办理所辖村(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村(居)委会要设立1-3名协办人员,负责办理本村(居)的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十三、相关制度衔接(一)根据市政府胶南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政发【1996】2号)规定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衔接: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既可选择不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也可按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改按居民养老保险所设定的个人缴费档次自主确定,并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鲁人社字【20

13、10】632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2、年龄不满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上述办法相应调整基础养老金;也可按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改按居民养老保险所设定的个人缴费档次自主确定,并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3、已参保但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帐户合并。(二)对胶南市人民政府

14、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发【2005】156号)中规定参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衔接:1、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待遇,同时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女年满55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待遇,待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2、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年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既可按南政发【2005】156号规定的条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部分,也可按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改按居民养老保险所设定的个人缴费档次自主确定,待达到60周岁

15、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3、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对当年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分期缴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改按居民养老保险所设定的个人缴费档次自主确定,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衔接,以及新发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待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后,

16、另行制定。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政府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纳入2011年市办实事,并成立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镇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镇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做到应保尽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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