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股东让渡居民企业分红权利涉税问题-你理解的对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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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股东让渡居民企业分红权利涉税问题,你理解的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很显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不包括非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2、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人就得出了“居民企业股东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红利”、“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是否可以让渡分红权利”等结论,甚至为此进行税收筹划等事项。我们看看如下案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拥有75%股权,外方拥有25%股权。在企业提供的分配方案中,3亿元的未分配利润中方是100%的分配比例,明显违背商业常理。企业的理由是

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企业提供了董事会中方按100%分配的协议,中方股东(资金已到账)将分回的红利作了免税收入的申报。上述例子说明,公司法贯彻企业股东高度自治原则,允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但是,案例中的企业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在利润分配环节应当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特别法优

4、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适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不合法的。上述案例中,如果该居民企业的外商股东确实放弃或是让渡利润分配权利,该事项可以分解成两个部分:一是按照持股比例分得相应利润,其居民企业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是将其分得利润的税后部分让渡给居民企业或是其中方股东,有关利益的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另外,居民企业首次向境外股东派发股息时,一般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当然,不限于下列资料:1.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批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3.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董事会分配股息的决议;4.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5.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6.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已纳税缴款书或免税文件;7.外国投资者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和扣缴报告表复印件。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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