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工作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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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的推荐标准,规范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及备案的业务流程,确保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承销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简称“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简称“备案管理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按备案管理细则规定需由公司推荐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后方能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和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和

2、个人投资者。第三条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资本销售部(简称“资本销售部”)负责组织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审核与备案的相关工作。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各分公司等相关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推荐部门或人员”)均可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标准选择推荐拟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与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第四条 公司开展拟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与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的推荐与备案,适用本指引。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承销具体的新股发行项目涉及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设定与选择,不适用本指引。第二章 推荐标准第五条 公司拟推荐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机构投资者应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3、;(二)机构投资者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个人投资者应具备5年以上A股投资经验;(三)在上海和深圳市场托管的所有账户的证券类资产规模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个人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账户且托管的证券类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四)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亦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五)机构投资者应具有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且已建立参与新股发行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参与推介活动的专项内控机制、报价决策机制、估值定价模型、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合规风控制度和员工培训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六)

4、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自列入黑名单期限届满之日起已满12个月。第六条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前款所称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后可参与新股发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均应指定两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指定一个)和一个银行账户,以便在完成备案后用于参与新股发行网下申购业务。第三章 资质审核第七条 机构投资者拟申请成为

5、公司推荐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推荐部门或人员同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向资本销售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网下投资者备案信息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如有);(四)自有资金具备投资A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可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五)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六)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七)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八)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参与推介活动的专项内控机制、报价决策机制、估值定价模型、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合规风控制度和员工培训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九)公司或其他证券

6、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类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十)公司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八条 个人投资者拟申请成为公司推荐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推荐部门或人员同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向资本销售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网下投资者备案信息表;(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材料(如有);(四)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函;(五)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六)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七)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类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八)公司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第九条 推荐部门或人员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的同时,

7、应就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与申购的相关事项向网下投资者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网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不具备参与新股发行所必须的定价能力的,推荐部门或人员不应将此类网下投资者纳入拟推荐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名单。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网下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具备参与新股发行所必须的定价能力的,推荐部门或人员可将其纳入网下投资者推荐名单,并填列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审批业务流转表,经推荐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连同网下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资本销售部。第十条 资本销售部应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对网下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一)备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列是否完整;(二)设

8、立及合法存续时间(机构)、开展A股投资业务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三)托管的证券类资产规模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五)是否可以参与A股投资及新股发行的询价与申购业务;(六)是否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纳入黑名单。第十一条 资本销售部审核后认为网下投资者符合公司推荐备案标准的,应汇总编制网下投资者推荐名单及股票配售对象推荐名单,并在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审批业务流转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网下投资者推荐名单及股票配售对象推荐名单连同备案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给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进行质控审核。质控综合部完成审核并经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应提交公司合规部进

9、行合规审查。质控综合部或公司合规部在质控审核或合规审查中发现的存疑事项,可要求资本销售部补充说明。第十二条 资本销售部应将通过质控综合部质控审核和公司合规部合规审查的网下投资者推荐名单及股票配售对象推荐名单连同备案申请材料报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审批。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在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审批业务流转表签署审批确认意见后,资本销售部方可办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备案的相关事宜。第四章 信息报备第十三条 资本销售部在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先提交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文件,在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获审核通过后

10、再提交股票配售对象备案申请文件。资本销售部在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获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将网下投资者编码告知被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第十四条 资本销售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文件:(一)网下投资者推荐名单;(二)网下投资者备案信息表;(三)网下机构投资者的下列资质证明文件: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如有);3.自有资金具备投资A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可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4.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函;5.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6.参与推介活动的专项内控机制;7.报价决策机制;8.估值定价模型

11、;9.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10.合规风控制度;11.员工培训制度。(四)网下个人投资者的下列资质证明文件: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材料(如有);3.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函。第十五条 资本销售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文件:(一)股票配售对象推荐名单;(二)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三)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第十六条 资本销售部应持续关注已完成推荐备案的网下投资者信息及其股票配售对象信息的变化情况。网下投资者信息及其股票配售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资本销售部应在收到网下投资者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审批业务流转表2-1:网下投资者推荐名单2-2:网下投资者股票配售对象推荐名单2-3:网下投资者及股票配售对象联系人信息表3:网下投资者备案信息表134-1:符合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条件的说明函(机构)4-2:符合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条件的说明函(个人)5-1: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机构)5-2: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个人)6:网下投资者调查问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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