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不是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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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企业不是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原料已交的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9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以燃料油为原料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燃料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连续生产汽柴油和液化气,请问:1、因商业企业不是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原料已交的消费税?2、抵扣时应当提交那些证明?3、用于液化气的原料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已经抵扣的,如何计算转出?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

2、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

3、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卖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5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抵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我单位是扩抵的企业,但是当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扩抵期间退税,请问,现在我单位卖这部分固定资产时,是按4%减半征收,还是按适用税率17%征收?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

4、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5、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贵公司,其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适用17%的税率。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购进灯具是否可以抵扣?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9日 字体:【大】【中】【小】

6、问题内容: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 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

7、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8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我在深圳上班,公司按照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在个人前扣掉,然后又以现金的形式将这笔住房公积金发给我们,这种形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

8、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

9、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税前计提但并未实际缴存,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贵公司按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超过了12%的标准,即使上述计提并实际缴存,超过比例的部分也不应从个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公益捐款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5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请问:1、向中国红十

10、字基金会捐款取得财政部监制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2、向上海市红十字会捐款取得财政部监制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

11、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

12、,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

13、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六、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

1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款取得财政部监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上海市红十字会捐款取得财政部监制,不符合“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其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小型微利花卉种植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我公司2009年从事唯一花卉种植业务,经税务机关认定属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20万,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请教一些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答复不一:(1)有的认为应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基础上减半申报2万元(20万*20%/2)所得税;(2)有人认应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申报2.5万(20万*25%/2)所得税;(3)有的认为应在20万*20%和20万*25%/2相比较选择最优惠的申报,不能在20%的优惠税率上再减半申报。上述三种说法均有道理,请问我公司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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