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出租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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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路出租合同书 电路出租合同书 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

2、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

3、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

4、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

5、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一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二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年_月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

6、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五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合同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七条乙方租用

7、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九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

8、,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三条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

9、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

10、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合同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第七章合同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

11、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於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之

12、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合同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合同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

13、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合同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

14、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章申诉服务 第四十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 甲方服务专线:_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因本合同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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