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厂房租赁合同模板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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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版)厂房租赁合同范文模板两篇厂房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地址:电话:承租方(乙方):地址:电话:根据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一、甲方将深圳市区街道办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平方米。宿舍共间,面积平方米。二、乙方租用该厂房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前天为装修期,装修期内甲方免收租金。正式起租时间为年月日。三、厂房租金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宿舍的租金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或每间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厂房宿舍共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元)。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大

2、写)和第一个月的租金元(大写)。合约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一个切费用之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五、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10天未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使用其它合法的追缴权力。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六、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作生产用途使用。如乙方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七、甲方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按自来水厂及供电局的统一标准执行。供电变压器由甲方提供。若乙方因生产需要需增容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八、乙方应保持厂房和宿舍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设施

3、、设备。如乙方需改建或维修建筑物,须经甲方同意方能实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厂房和宿舍损坏、破灭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如因建筑结构原因造成的厂房和宿舍损坏、破灭等责任,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的损失。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厂房内及公共区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违法行为或灾害性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按国家政策法令正当使用该物业,不得堆放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十、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或甲方、乙方有新的规划时,双方应配合新的规划执行,该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

4、方不得将出租厂房和宿舍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的租赁期限。十二、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给对方。十三、如发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十四、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于有效期满之前三个月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十五、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乙方承租的厂房要拆除或政府收回改作其他用途,甲方需给乙方安排同等面积合适乙方的厂房使用。如甲方无力安排合适厂房给乙方使用,甲方须无条件退还乙方所交押金,和适当的经济损失。十六、本合同未尽

5、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时间201 年 月 日合同编号: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节 商务条款1 房屋座落、面积、用途及交房条件1.1租赁房屋地址:1.2租赁面积:(以下简称租赁物);1.3交房条件:配套设施见附件交接清单,以现状交付租赁物给承租方;1.4本租赁物的约定使用用途为生产制造 工厂。厂房额定荷载500kg/;1.5承租方保证利用租

6、赁物从事1.4款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活动,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环保、消防、卫生及安全规定。承租方如需转变租赁物使用用途,须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负责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2 租赁期限2.1租赁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即年);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计收 管理费、电梯使用费及水电费;自年 月 日开始收取租金。2.2在承租方依第4条缴纳履约保证金、用电保证金及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日到出租方处办理接收租赁物的手续。逾期不接收的,构成承租方违约。承租方逾期30天仍未接收的,出租方

7、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所有保证金抵作违约金。3 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等及结算时限3.1 租赁物租金:按第1.2条所载租赁面积计算:租金单价每月元/,合计租金为每月元。3.2 承租方应缴租赁物综合管理费单价每月元/,合计综合管理费每月元。租赁物内的保安、卫生由承租方负责;公共区域由出租方负责管理。3.3 承租方应缴电梯费(含折旧、维护、年审费用)元/月。承租方使用电梯时,必须有专人持证(电梯操作上岗证)上岗操作,如因使用不当及其他人为原因损坏电梯,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3.4 水电费、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水费(含排污费,下同):元/m3(另加2%的水损)。电费:出租方为租赁物配套的变

8、压器容量、实际发生电量按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执行。出租方按元/度及实际发生电量计算,收取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报停出租方所配套的变压器。若遇政府、供水、供电单位调整价格,则作相应调整。3.5 承租方须于每月10日前,向出租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当月租金、综合管理费、电梯费及上月水电费、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等。3.6 以上租金标准、综合管理费等,是按合同签订日,东莞市土地税、房产税、有关规费的实际征收情况制定。租赁期内,若遇政府调增有关税收、规费征收标准,出租方有权相应调整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用或新增其他费用。只要上述调整不是单独针对某一租户,承租方应予接受。4 保证金4.1 履约

9、保证金:承租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按照合同最末月租金和综合管理费标准的总和,收取两个月的履约保证金);4.2 水电保证金:承租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 / 元水电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滚动调整。若上月水电费高于已缴交水电保证金,则出租方有权在次月10日前,按承租方已缴交水电保证金与上月水电费额的差额,向承租方补收水电保证金;若上月水电费少于已缴用水电保证金,水电保证金不调整。4.3 员工工资保证金或浮动抵押担保:对承租方实际投入的机器设备总值(以发票、采购合同等为依据,并以此等机器设备按第12条约定设定浮动抵押担保),出租方有权评估其设备的处置价值。

10、经出租方评估后的机器设备处置总价值须高于承租方全体员工两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暂按不低于8000元/人,出租方有权随人工成本的变化上浮)及承租方峰值月用电费用的合计金额。如承租方员工工资总额及用电费用评估超出前述设备的处置评估价值,或出租方认定存在工人工资发放风险时,则出租方有权按每增加一名员工增补8000元(出租方有权随人工成本的变化上浮)的标准,向承租方增收足额的工资保证金(或等额的境内商业银行工人工资保函),或承租方及时增加投入等值设备(经出租方评估后的机器设备处置价值);应增补员工工资保证金的人数由出租方随机现场核实,由承租方(管理代表)现场确认。4.4 保证金清退条件:本合同租赁期满,

11、承租方如约履行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全部员工无劳资争议,撤场后的拾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上述各项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付未付的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退租后的厂房修缮费用、出租方代承租方垫付的其他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后予以无息退还。第二节 租赁权利义务5 房屋装修与修缮5.1 由承租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及租赁物内设施(包括配电、供水、消防等)的维护、保养,承租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全部设施以良好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5.2 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须正确使用租赁物,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租赁物内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5.3 承租

12、方如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改建并必须符合消防等管理规范,承租方自行办理消防及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承担因装修改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终止(包括租赁期屆满终止和提前解除终止)时,出租方有权选择要求承租方恢复租赁物原状,或要求承租方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并由出租方自主处置承租方绿化、搭建、装修所作添附物(如有该等添附物而出租方同意不拆除或要求不拆除,则该等添附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如出租方选择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而承租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拒绝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出租方则有权以承租方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扣抵或冲抵恢复租赁物原状所需费用,不

13、足部分承租方仍须承担。6 安全生产和园区管理6.1 承租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规章,并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6.2 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出租方对工业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工业区不受任何污染,环保、消防、安全不受任何威胁,不得损害出租方及工业区其他租户、任何其他人士的权益。承租方并须接受和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按出租方整改通知要求将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工艺、措施整改到位。6.3 出租方提供租赁物的自来水消防工程设施,只包括消防管道、栓、箱、公共区域报警系统等,均以本合同签署时租

14、赁物具备的原有设施及其状况为限,不包括租赁物室内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洒系统。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国家规定自行安装租赁物内室内消防报警系统和消防喷淋系统,添加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6.4 货物、原材料等任何物品均应有序堆放,不得封堵、占用、锁闭安全通道、逃生出口;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承租方违反本项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并有权按本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承租方违约责任。6.5出租方有权在经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检查消防、安全、环保等情况及租赁物状况。承租方应建立和落实完善的消防、安全、

15、环保责任制度,经常自查。如发现问题,承租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消除任何有害环境、消防、安全的情形,并将结果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如不及时解决,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入租赁物进行整改,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发生任何紧急治安、灾害事件或消防、安全问题或出租方认为有较大隐患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不经事先通知承租方立即进入租赁物,采取任何必要的对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如发生任何损失,由承租方或造成损害危险的第三方承担。6.6 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规章和出租方工业区管理有关规定。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于承租方违反上述规

16、定影响租赁物周围其他客户的正常生产、工作或休息,所造成的责任、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和赔偿。7 租赁物供电7.1 出租方随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的高压(低压,如有)供用电设施,产权属出租方所有。因承租方向电力局申办供用电手续所签订的供用电格式合同,不改变该等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形态。承租方应承担使用该等供用电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用电风险,发生用电事故责任,由承租方作为直接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违规用电造成前述供电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修复、赔偿。7.2 供电设施(变压器或低压供电设施等)的管理责任与租赁物交接一并移交承租方。承租方自租赁期限起始日起,需全额承担因配套变压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基本电费等),而不论承租方是否已办理变压器过户登记(即与供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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