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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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煤炭市场形势,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调动各方面积 极因素,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矿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大纲,不断提高职工的 质量意识,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 产品质量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条各矿矿长是煤炭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一名行政负责 人分管煤质工作。各矿的总工程师是煤质技术工作负责人。第二章生产矿井毛煤质量管理第四条 开拓设计及计划质量管理。各矿在开拓设计、采区和工作面布置及 安排生产计划时,应有煤质部门参与。应根据煤层自然条件及地质条件,合理布 置

2、采区和工作面,选择合适的采煤工艺。在制定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时,应合理 安排工作面接续,做到不同质量、不同条件的煤层和工作面合理配采,使矿井毛 煤质量保持稳定。第五条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都应制定提高煤质 的相应措施,并由煤质管理部门会审签字。第六条煤质管理措施1回采工作面煤质管理1.1要进行合理分层:开采煤层构造复杂的中厚煤层时,应根据全层的煤 层柱状图,按夹石层的赋存特点,合理划分界限及各层的厚度。应尽量利用夹石 层作为分层的界限,做到既保证煤质,又考虑到开采工艺的合理。1.2顶板管理:要根据顶板岩石性质,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冒落和采空区砰 石混入煤中,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采取措

3、施防止伪顶、破碎的直接顶及人工假顶 冒落混入煤中,分层开采时,要进一步提高再生顶板和人工假顶质量。1.3普通机采工作面要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煤层硬度和开采厚度合理选 择采煤机组及滚筒直径。滚筒直径大小应与开采煤层厚度相适应,使之不割顶及 底板,要合理操作采煤机组,在采煤机割顶、底板后要及时调整采高,减少破砰, 遇断层、褶曲或其它特殊条件时,应超前处理,所处理的砰石应摧入老塘,同时 在机组工作面上下缺口时要严格操作,做到煤岩分摧,把砰石摧入老塘。1.4综采工作面:要根据顶底板岩石性质结构及煤层开采厚度合理选择支 架和采煤机型号:要采用割煤、推溜、移架铺联网“四位一体”正规的作业方式、 减少空顶面

4、积和空顶时间。同时,在采煤机割顶、底板后要及时调整采高,减少 破砰。1.5对于放顶煤工作面,一方面要选择合理的放顶煤工艺,另一方面要建 立严格的放煤操作制度,减少顶板砰石混入煤中。1.6分层开采工作面,在上分层开采时应严格控制采高,确保下分层开采 煤厚。1.7在工作面遇到断层、煤层变薄带、破碎带及褶曲时,要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重开切眼,越过断层带和变薄区,提高煤质。2掘进工作面煤质管理2.1要合理的选择巷道位置,尽量不挑顶或卧底掘进,避免破坏顶底板, 使煤层在巷道断面内占的面积最大。2.2掘进放炮时,要选择好炮眼位置,尽量不崩碎顶板和底板,在遇夹石 层时,其炮眼位置应与夹石层平行,炮眼与

5、夹石层距离以不破碎夹石层为准,便 于拣砰、分装、分运;在遇断层、褶曲或破碎带时,要加强顶板支护,防止冒顶, 减少砰石混入煤中。2.3用各种机械进行掘进的工作面,一般以防止破顶破底为主,遇夹石层、 断层、褶曲等可采用爆破法超前处理,单独存放运输。3、井下煤炭运输和存储的煤质管理煤炭在井下运输和储运过程中,应防止砰石、杂物等混入煤中。3.1采掘过程中采出的砰石以及施工或维护中产生的砰石,都要单独装车 和运输。施工用的料车等,尽量做到专车专用,否则应将车底清理干净后再装煤。3.2井底车场应设专人看管,发现煤砰石混装的车子,不准翻入煤罐笼, 应拉到砰石线单独处理。3.3采掘、维修等工作中混入煤中的雷管

6、、火药等必须及时拣出,混入煤 中的木头、铁器等杂物也应减少到最低程度。3.4溜煤眼或煤仓中的煤不要放空,以免煤入仓(眼)的落差过大使煤破 碎。3.5应提高煤流运输系统的灵活性,以使在需要时,将不同质量的煤分别 运输。4、毛煤水分管理4.1采煤工作面要做到停机停水。4.2井下要有通畅的排水系统,巷道、回采工作面的排水不可通过溜煤眼 或煤仓。溜煤眼和煤仓不应设在出水的岩层中,避免增加煤的水分。4.3加强工作面顶板、底板及采空区的水源管理,避免混入煤中。4.4要进一步减少井下运输过程中巷道的淋水混入煤中。第七条各矿必须制定科队毛煤质量与工资挂钩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三章选煤厂煤质管理第八条 选煤厂

7、生产过程日常技术检查要以选煤厂技术检查规程为标准, 严格执行。第九条 应加强选煤厂生产过程日常技术检查,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数据 及时、准确、可靠,切实指导选煤生产。第十条各矿应严格按照用户对产品质量、规格的要求,合理组织选煤生产, 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第十一条严格选煤生产过程各环节质量指标控制,从原煤入厂、洗选加 工到最后装仓装车,要建立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做到上道工序必须为下道 工序负责。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选煤工艺规程,提高选煤司机操作水平,增强 其对原煤质量变化的适应性,确保选后产品质量稳定。第十三条 选煤厂要依据选煤厂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优 质高效选煤厂试行标准中对

8、煤质技术指标的要求,严格管理,争优创先,使选 煤厂生产实现集约、优质、高效。第十四条 加强筛选和选煤厂机电设备管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设备,提高筛选煤质量,稳定选后产品质量。各选煤厂要高度重视降低洗精煤水 分措施的落实,对产品脱水的各工序环节要严格管理,充分利用、发挥现有设备 的潜能,使产品水分得到控制。第四章商品煤质量管理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公司和用户的要求合理组织煤炭生产和发运,努力控制 商品煤质量的灰分、水分及块煤含砰率、限下率等指标,做到煤质稳定,满足用 户要求。第十六条 商品煤必须做到质级相符,符合合同规定。第十七条加强选砰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以减少对生产和煤 质的

9、影响。第十八条加强装仓和装车管理。发运装车时要做到根据用户需求,合理组 织装车发运,不允许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混掺、混装现象发生。 加强清车管理,在装车前要将车皮清扫干净,以防止杂物对煤炭产品的污染。第十九条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做好煤炭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工作。认真听取用户意见,积极进行用户走访和市场调查,掌握市场信息,及时 处理各种质量纠纷。第二十条 严格出口煤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潞安矿业集团出口煤质量管理 办法,把好出口煤内在、外在质量关,内在质量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外商合同 要求。外在质量的控制,一定要从火车皮进矿(厂)开始,车车清扫,储装运乃 至各生产加工系统除杂设施

10、要完善有效,含杂率力争降到最低。第五章煤炭质量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煤质检测1、严格按照有关采制化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各种采制化数据准确及时。2、采制化人员要有严肃认真、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要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坚决杜绝采制化弄虚作假。3、毛煤质量检测:煤层煤样要严格按标准及时采取,及时上报;所采矿井 生产检查煤样要有代表性。4、商品煤必须做到批批采样化验。5、选煤厂日常技术检查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收集数据准确可靠,用于指 导生产、销售。6、各种采制化数据上报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各单位报出结果要按实测数值, 不得人为扣除误差允许值。7、各种采制化设备设施要完善,并定期进行检定,发现问题要及时维

11、修或 更换,确保采制化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第六章商品煤质量抽查第二十二条适应范围适用于各矿商品煤质量的抽查和仲裁。第二十三条引用标准GB/T18666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475商品煤采样方法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M/T1商品煤含砰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GB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质量检验各方应使用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第二十四条检验项目1外运煤冶炼精煤测定 Mt、Mad、Ad、Vdaf、St,d、G其它洗选煤及混(末)煤测定Mt、Mad、Ad、RIVdaf、St,d、和Q。各种块煤测定Mt、Ma

12、d、Ad、Vdaf、St,d、Q、含砰率、限下率。2落地煤测定 Mt、Mad、Ad、Vdaf、St,d、Q、G、含砰率、限下率。3根据需要加测其它分析项目 RI第二十五条煤炭抽样有关规定1抽查人员1.1抽查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1.2抽查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能严格按照国标规定的 方法操作。2采样、制样和化验工具、仪器及设备采样、制样和化验所使用的各种工具、仪器和设备应性能可靠,确保正常 使用,并经权威部门鉴定无系统误差,精确度达到要求。3、抽样程序3.1抽查人员在生产矿(厂)装车点车皮上按照国际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 同时填写抽样原始记录,并由采样地单位

13、相关人员签字证明。3.2抽查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将煤样制备成化验用煤样,并由煤 质中心化验室化验。3.3煤炭质量管理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整理、并对被检验煤炭进行 质量评定。3.4煤炭质量管理中心将全月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有关单位。4、煤炭质量管理中心将全月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生产矿(厂)的外运煤的 煤炭产品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有为抽查提供方便的义务。5、对需要进行跟踪抽查的煤炭,由煤质管理中心与有关单位进行跟踪抽 查。6、煤质管理中心除对各矿(厂)进行商品煤质量抽查外还要对装车和清车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7、煤炭质量管理中心抽检人员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采样、制样、化验监 督检查

14、考核办法和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督检查与检 验。第二十六条质量评定1商品煤质量抽查以煤炭质量管理中心的检验值为标准值,根据被检验单 位的报告值与标准值的差值,对被检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2质量评定指标为全水分、干基灰分和限下率,其中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 合格,则判该批煤为质量抽查不合格。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它测定项目一般仅作 质量参考,不作为质量评定指标。3质量评定(1)、灰分允许差见表1,符合规定的允许差时,该批煤灰分指标判为合格。(2)、水分允许差见表2,符合规定的允许差时,该批煤水分指标判为合格。(3)、限下率允许差见表3,符合规定的允许差时,该批煤限下率指标判为 合格。表1灰分允

15、许差煤的品种、混煤、洗混块精煤、喷吹煤洗混煤表2水分允许差煤的品种各种煤表3限下率允许差煤的品种各种煤允许差(报告值-标准值)1.000.502.00允许差(报告值-标准值)%1.00允许差(报告值-标准值)%3.00第七章煤炭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煤炭销售过程中,用户对商品煤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处理, 此类纠纷属于质量纠纷。经核实,确系矿发商品煤质量达不到用户要求,给用户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属于质量事故。煤炭质量事故包括以下范围:1采制化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不严格执行国标引起的质量事故。2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及装车、发运和运输过程中,出现影响煤质因素 而没有及时采取得力措施引起的质量事故。3由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混掺、混装引起的质量事故。第二十八条处理程序发生煤炭质量事故(纠纷)后,根据事故(纠纷)大小及用户需要,由煤炭 运销总公司提出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处理,运销公司、煤炭质量管理中心配合。 事故(纠纷)发生单位一方面派员到现场处理,另一方面由主管煤质的领导召集 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分清并追究责任,并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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