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员工年金方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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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C 类员工年金实施细则(拟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建立与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通信服务关于印发中国通信服务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 20112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电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计划是指公司与其员工在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2、。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后顾之忧,有效保障员工利益,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建立人才长效机制,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福利制度;(二)充分体现效率和兼顾公平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企业年金分配合理公平;(三)自愿和民主协商原则。本着员工自愿的原则,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制订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审议通过后执行;(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公司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

3、收益性;(五)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情况,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细则。第二章参加条件第四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计划参加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在岗合同制员工;(二)至上年度12月 31日,在某公司工作年限满一年(含一年)及以上的;(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四)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提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应退出本计划:(一)与本企业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二)自愿退出本计划。计划参加人如自愿

4、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应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计划参加人自愿退出本计划的,退休后不再享受原统筹外补贴待遇。自愿退出本计划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计划。第三章计划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计划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退出本计划的权利;(二)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后,享有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的权利;(三)享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七条计划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年金计划建立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填写参加计划申请表;(二)授权企业每月从本人在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三)授权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四)承诺在未达到本计划所规定

5、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八条 计划参加人享有或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九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计划参加人个人共同缴纳,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月缴费企业月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个人月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第十条缴费基数(一)企业月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员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武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二)缴费基数的核定日为每年的7 月 1 日,核定后的额度作为当年7 月至次年6 月的缴费基数。第十一条缴费比例企业按月缴费基数的5

6、% 计提企业缴费,按月缴纳。计划参加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费。企业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自身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逐步调整企业和员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第十二条企业缴费的构成与分配企业缴费由基本缴费和补偿缴费构成。基本缴费是指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账户的部分,适用于参加计划的所有员工。补偿缴费是指企业缴费分配至企业账户的部分,用于激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应按照计划参加人缴费基数的 4% 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其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实施激励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下的特殊缴费子账户。第十四条 缴费时间与

7、划款方式企业按月归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缴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持续缴费能力不足、合并等情况,或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或本单位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中止实施企业年金细则,应中止缴费。待情况解除后恢复缴费,但不再补缴中止期间的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应随企业缴费一并中止和恢复。计划参加人因违法、违纪被处分期间,企业年金缴费中止。第五章账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年金设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未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个人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及特殊缴费子账户。第二十一条权

8、益归属(一)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自缴费之日起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二)计划参加人离职(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境定居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1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不予归属个人;2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的, 20% 归属个人; 在此基础上本企业工作年限每增加满一年,归属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3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5 年的,全部归属个人。(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特殊缴费子账户的归属:1计划参加人退休时,全部归属个人计划参加人;2因个人原因离职,则不予归属;3计划参加人因组织原因离职,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四)计划参

9、加人退休前身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归属权益10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领取年金:(一)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二)退休前身故;(三)出境定居。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领取方式:(一)计划参加人退休,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领取;企业基本缴费部分、企业特殊缴费部分一次性领取,同时不再领取其他各项统筹外补贴。(二)计划参加人身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三)计划参加人出境定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归属个人部分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归属个人部分划入企业账户。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企业年金管理

10、,维护广大员工切身利益,某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年金管委会”),代表本企业行使企业年金的内部管理职责,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年金管委会主任由某公司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第二十六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第九章细则的修改和终止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一)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修改;(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继续实施;(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

11、细则无法继续实施。第二十八条细则修改遵循以下程序:(一)年金管委会召开特别会议,根据与会成员协商的会议决议修改企业年金细则。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修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二)年金管委会将修改后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第二十九条 修改前的年金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细则。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一)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不同意本细则的继续实施;(二)企业破产、被兼并、注销等;(三)本细则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四)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继续实施。第三十一条上述情况导致本细则终止的,企业账户中的余额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第三十二条细则终止遵循以下程序:(一)年金管委会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未归属权益分配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二)年金管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受托人本计划终止。第三十三条 细则终止前,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投资运作。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某公司年年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 2012年月日起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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