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28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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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征求看法稿)主要制度一、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制度,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禁止托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二、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与后续执业培训。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

2、其他情形。三、加强管理人责任,托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管理人责任不限于:1、恪尽职守,诚恳信用、谨慎勤勉2、履行合理的留意义务,担当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3、私募基金管理人托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托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担当的责任。四、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留意义务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五、加强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本方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恳信用、

3、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留意义务,担当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六、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七、建立投资者资料保管制度,保管时间不少于10年募集机构应当妥当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4、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八、建立募集专用账户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激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5、、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但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限制度。九、建立银行及券商等监督机构对资金平安保障的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平安的连带责任条款。十、加强对管理人宣扬与产品宣扬的管理,界定管理人可公开宣扬的内容,禁止对基金产品的公开推介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精确、完整,且不得包

6、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十一、建立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担当实力调查制度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实行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实力和风险担当实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十二、明确调查问卷的内容及在线调查的程序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者基本信息;(二)财务状况;(三)投资学问;(四)投资阅历;(五)风险偏好。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得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

7、标准。十三、加强推介材料规范性监管,明确必备内容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精确性负责。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样,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殊标识);(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状况;(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八)投资者担当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九)私募基金担当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8、(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募集机构应当实行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楚、醒目。十四、禁止“收益预料”“业绩预料”“误导性表述”等9类推介行为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扬预期收益、预料收益、预料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运用平安、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

9、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庆贺性、恭维性或举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五、禁止“讲座”“微信挚友圈”“户外广告”等9类推介载体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对社会公众的宣扬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对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海报、户外广告;(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10、(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挚友圈等互联网媒介;(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六、建立合格投资者证明制度,要求合格投资者供应金融资产证明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供应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十七、建立投资冷静期制度,不少于1天,冷静期后方可签署合同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赐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十八、建立投资者回访确认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11、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确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限制指引(征求看法稿)十九、要求建立环境内限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限制优先的意识,培育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恳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二十、要求建立不正值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防限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值关联交易、利益输

12、送和内部人限制风险,爱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二十一、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二十二、要求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实力。二十三、要求建立风险评估体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刚好防范和化解风险。二十四、要求建立授权限制制度授权限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探讨、投资运作和

13、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十五、要求健全投资业务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限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二十六、要求建立托管制度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限制,切实保障资金平安。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平安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二十七、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限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刚好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十八、要求设置风控负责人,加大风控负责人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限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限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担当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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