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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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淌商贩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爱护探讨叶磊摘要:流淌商贩问题由来已久,身是一个没有合法“名分”的尴尬经营主体,流淌商贩早已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的参加经济活动。流淌商贩在活跃当地市场,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得忽视。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流淌商贩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就如何爱护流淌摊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阐述了流淌商贩所存在的产品隐患及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提出了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行性设想,以期完善相关制度不足。关键词:流淌商贩、简洁登记、消费者权益爱护引言我国于1987年出台了首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2、例,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我国个体经济在通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后,规模得到空前膨胀,从业人数与日俱增,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加者。秉着实行国家激励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为了使个体经济更加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就业,在历经两年多的酝酿后,最终在2011年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对原先的暂行条例做了更全面细致的修定。但条例并未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淌商贩作出明确规定,只在其其次十九条授权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状况制定管理方法。纵观各省关于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商贩的管理规定,广东、上海、浙江等各省市都不相同,有些省份甚至至今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流淌商贩的管理

3、也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流淌商贩的存在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对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也产生了不小的作用,全国存在的流淌商贩数量之多,至今仍无法做出精确的统计。这样规模浩大的经营主体,由于缺乏特地的法律规制,留下了巨大的法律问题隐患。特殊是关于流淌摊位消费者权益的爱护问题,因为流淌商贩的经营方式特殊性,导致消费者权益在被侵害后很难得到维护甚至根本得不到维护。如何规制流淌商贩的经营行为,切实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进行深化分析。一、流淌商贩产生缘由与管理问题事物存在并被接受则具有其合理性。流淌商贩的产生是有其历史根源的,从殷商时起,就有所谓的贩夫走卒,到后来出现的那些游街走巷的卖货郎,甚至许多

4、的百年老字号,都是当年小商小贩从肩挑手提起先,日积月累而成大业的。而现代流淌商贩的兴盛也有其深刻的社会缘由:一是就业困难缘由,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渐渐转移,高新技术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在不断下降;加之每年又有成百万计的新生劳动力进入社会参加就业竞争,使一些文化水平较低,又缺乏就业技能的人面临失业的境遇。而技术要求不高的小摊经营也就成了他们的一个热门选择了。二是市场需求缘由,现在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追求工作效率的人群对时间成本要求很高。流淌商贩具有高效便捷、分布广泛的特点,随时随地能供应刚好服务,满意需求。而且,流淌商贩因其产品和服务价格低廉而实惠,因而也很受社会中下层人群的青睐。三是利益诱惑缘由

5、,流淌商贩不需固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简易,生产原料来源丰富且价格低廉,因而投入的生产成本很少,但其收益见效很快,几乎投入即可经营获利。因此吸引了大量经济实力不高的人群投入其中,包括无业人员,兼职人员等。四是传统习惯缘由,农夫始终就有将剩余农产品进城出售以赚取额外收入的传统,尤其是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和城市近郊的农夫,他们从事农业生产,距离城市很近,将农副产品进城出售,不仅满意了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也给他们带来了颇丰的收益,这也是他们接着从事农业生产的动力所在。1对于流淌商贩的管理,现在主要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而流淌商贩是个蚁集蜂聚的群体,内含着形色各异、不行尽数的经营者,且其经营种类繁多,包含了食

6、品、商品和服务等各种内容。而城市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综合执法部门,缺乏专业的食品、产品管理学问,对流淌商贩的经营产品内容无从管理,因此,流淌商贩所经营的食品、商品质量平安问题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而得不到保障。现实中也常常发生流淌商贩所售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流淌摊位消费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流淌商贩广泛散落于城市大街小巷,他们靠着车拉腿走,每天从事着各自的营生。可能是由于人们消费实力、消费心理、消费习惯乃至消费文化等关系,许多人们情愿选择去流淌摊位消费,因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务也屡见不鲜,实际中,主要包含一下几种情形:(一) 侵害消费者平安保障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流淌商贩由于

7、缺少特地法律的规制,其行业准入和行业管理也缺少监管。通过对一些流淌商贩的调查发觉,这些从事经营人员几乎没有从业健康证明,所售食品商品材料品质较低且加工过程简陋粗糙,食品卫生平安和产品质量根本没有保证。侵害消费者健康和财产在所难免。(二)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运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流淌商贩由于没有诸如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其所售食品、商品材料来源,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明等都无从知晓,消费者只能靠流淌商贩口头告知,但信息内容真实性无从查证。消费者知情权在此形同空文。(三) 侵害消费者公允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

8、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允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现实状况是,由于流淌商贩所售商品成本低廉,其中大部分都掺杂着假冒、仿冒和三无产品;消费者在消费时常常被价格欺诈和计量欺瞒,有时,还发生强买强卖行为,严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允交易权益。(四) 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因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受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流淌摊位消费时,由于流淌商贩无固定经营场所,且其经营行为的非规范性,在发生消费者权益被侵扰时,消费者往往对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时产生举证不能,因而也很难追究流淌商贩的侵权责任。消费者的求偿权无从行使,只能自吞苦果。三、

9、流淌商贩法律规制理论与实践流淌商贩现在尚未取得合法商事主体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为非法经营者,流淌商贩有其产生的合理性和必定性,他对缓解就业、服务民众产生了不行估量的作用。我认为,我们既不能不对其加以法律规制,又不能笼统的加以规制。(一)流淌商贩商事主体地位之争对于流淌商贩是否应纳入法律规制,赐予其商事主体地位,学界观点不一。反对说认为:首先,流淌商贩从事的交易行为不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且不具有商事主体的外在形式要求,即缺少商号和固定经营场所,不属于商事主体的范围;其次,商事登记成本高,登记意味着纳税,流淌商贩作为低收益群体,无力或者不愿进行登记,也不会去登记,强制登记则不具有实际执行可能性;

10、再次,若对流淌商贩免于担当税费义务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与其他合法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所享有的权利与担当的义务形成不对等性,这不符合公允原则。2我觉得,流淌商贩商事主体地位法定化是法治发展的必定,然而商事主体地位的取得是如此的艰难困苦。之所以仍未纳入商事主体范畴并予以法律规制,主要是存在以下阻碍因素。一是流淌市场的主体进出机制过于随意性,导致流淌商贩群体规模浩大混杂,很难形成有效的限制机制。我国目前的流淌市场几乎没有主体进出管理机制,任何人在任何时机都可以参加流淌市场的经营活动,因而其经营活动无从得到监督管理,秩序颇为混乱。二是流淌商贩的整体法律意识淡薄,无意遵循规范化的管理。流淌

11、商贩的组成人员基本是些进城务工农业人员和城市失业者,大多缺乏正规系统教化,法律意识更是缺乏,对其进行宣扬教化和规范引导是一段渐进的过程,须要循序有效的开展进行。三是流淌市场的管理主体混乱,职权划分模糊。流淌商贩目前的管理主体主要是城市管理机关,但其在管理中会涉及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执法中便会产生权力冲突。如何划分和协调好这些管理权的行使,仍需有权部门进行调整和商定。(二)流淌商贩商事主体地位之确定立法的目的不仅在于干脆惩戒和强制规范已发生的不法行为,还在于教化影响和指引警示尚未发生的不法行为,以阻却违法事务发生。故通过补充立法规定,使流淌商贩合乎法律之规定,非但有利于市场秩序

12、管理,遏制不法经营活动,也利于保障每个市场参加者的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强调流淌商贩商事主体地位法定化,亦有其多方的理法依据。一是自然人作为自然商事活动主体,其不证自明的具有参加商事活动的资格。商事主体可分为商个人主体(即自然人主体)和商法人主体,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确认商个人和商法人的营业资格,解除身份条件不符合者进入经营领域,并向社会公示其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营业登记,在于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保障交易平安。所以,作为流淌商贩的自然人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因此而否认其商事主体资格。3二是流淌商贩的法律责任担当要求。流淌商贩参加经营活动,则与其他商事主体一样,担当相关的法律

13、责任和社会责任,其已经超出道义责任的范畴。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义务和食品平安责任:流淌商贩因其生产设备简陋,经营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明,生产过程很少严格执行卫生、质量标准,因而其产品存在许多卫生、平安隐患。当发生卫生、平安事故后,受害人很难追究侵权人责任并获得赔偿,因流淌商贩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固定经营场所,对于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这对爱护消费者权益也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三是流淌商贩的权利义务本身不具有对等性。商事登记成本对于经营资本很小的流淌商贩来说的确很大,因此不应当按个体商户的标准对其登记,而应赐予其更宽的登记要求。反对者认为,若对流淌商贩的登记要求“法外开恩”,则与其他合法登记的

14、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担当了不同标准的义务,因为个体工商户还须设立账簿,缴纳税费。但应当看到,法律也赐予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工商户所“特有”的权利,即经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地不得被随意侵占;其可凭营业执照开立账户、申请贷款;其对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等,而这些权利是流淌商贩所无法行使的。四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须要。流淌商贩的经营具有自由性和无序性,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体系对其进行规制,使其经营内容和方式更加恣意和妄为。流淌商贩在追求其自身效益的同时,很有可能破坏城市环境和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利用其成本优势恶意的与规范的经营者进行不正值竞争,这对稳定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竞争造成很

15、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经营主体地位加以法律上的确认,并将其纳入详细法律规制范围之类,使其经营规范化和有序化,才能更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四、流淌商贩法律规制实践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有效实施的法律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意义。制度的构建也是,制度的实施应立足于实际,不能脱离现实。依据对流淌商贩的不同分类,法律应对其中的相对不固定流淌商贩和常业性流淌商贩加以规制,因为此类流淌商贩的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经营摊位,出于其对食品平安和商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法律上具有规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鉴于流淌商贩的商事主体地位与商事登记有着亲密关系,只有构建敏捷的登记

16、制度才能保证其开展规范的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详细制度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进行简洁登记,随摊示照:对于常业性流淌商贩,应办理营业执照,由于流淌商贩经营成本低,收益微薄,对国家创税作用甚微,且其从业人员基本为失业或无业的弱势群体,理应予以政策照看,对其可以免除税务登记,免征营业税,登记时只需其缴纳定额的信用保证金,以保证其从事合法经营;在登记事项上,免于登记其登记名称,代之以编号;免于登记其经营场所,代之以流淌范围;免于登记注册资本等等,另所办执照应随摊公示;且流淌商贩可以通过简洁登记而取得商事主体地位,亦可通过敏捷机制退出市场。其可随时申请注销登记的执照,并申请退回信用保证金,对符合条件者应于返还。二是加强对流淌商贩的行政管理:由于流淌商贩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各种各样,涉及食品平安、商品质量等问题。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参加城市管理的管理活动,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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