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涉税案(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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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涉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本案是专案稽查,是根据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某县企业关于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资料的函,经我局初步调查,证实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所取得的14份海关完税凭证属伪造。我局决定于2008年7月21日立案查处,根据某公司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数量多、骗取增值税款巨大,同时提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前介入 ,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对其偷骗税行为实施检查。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某公司,2002年2月注册开业,注册资金:100万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

2、004年3月24日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某关第3504967799)。法定代表人陈某,主要从事生产碗、盘竹木制品生产销售与出口业务,该公司执行“免、抵、退”政策。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1.税负分析。全面收集整理该公司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通过该公司申报纳税资料、财务资料、发票核销资料,了解到该公司内销生产产品及开具发票的货物为碗、盘、餐车等竹木制品以及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至2007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6424800.72元,累计缴纳增值税20011.73元,期未留抵税金1171.40元。按该公司执行“免、抵、退”政策,

3、三年共办理退库86519.91元,实际税负率为1.6%,作为木材加工企业与同行业相比税负明显偏低。并根据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某县企业关于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资料的函,案头审核了该公司已核销的海关完税凭证票面及内容,初步判定该公司有取得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的嫌疑。2.制定预案。一是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先行开展外围调查取证,再下达检查通知书,然后从现有账簿凭证入手进行侦查、检查,必要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人员;二是待外围取证充分后,再正面接触相关责任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三是主动与海关部门联系,准备外调或发函核实该公司报关出口的真实情况;四是积极与银行、货物运输单位联系,从物流、票流

4、、资金流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其货物、资金流向的真实性。最终将从以上四个方面确定该公司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真实性。(二)检查具体方法根据制定的检查预案,联合专案组到银行、货物运输单位、海关等几个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与该公司的相关责任人正面接触,并通过会计账、证与实物核对,确认了下述事实。1.实地检查,核实进出口货物。检查人员围绕该公司有无购进货物,何时、何地购进货物,所购进的货物是否为进口货物,所生产的产品是否耗用进口的原材料等,依法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中,并到仓库、材料堆放地进行实地盘点和勘查,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该公司只有一个锯木车间,并不具有木材细加工能力,材料堆放地也没有

5、用作生产餐具用的从海南进口的橡胶木和榉木等原料,而且仓库中堆放的是普通的板方料,说明该公司并不存在所购进的原材料。核实该公司年生产产值在200多万元,产品以内销为主占78%,另一部分是外购的产品(餐具),通过自身的直接出口经营权销往日本、欧美地区,说明该公司并无生产产品(餐具)能力。从中发现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真实性。2.检查账薄,发现疑点。检查人员结合了核对法与详查法,对该公司的有关账薄及会计凭证进行检查,查找了该公司的,核实产品出口数量,查找了该公司的订单签订情况,掌握出口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检查“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自营进口销售成本”等会计科目,并与相关表单核对,看账、

6、证、表是否一致,确认该公司是否核算和承担货物成本的盈亏,是否实质参与进出口经营活动,发现该公司会计账薄与实地检查核实货物情况完全不符。检查人员断定该公司还有一本真实的记录,通过从仓管人员获取了真实全部材料、产品的进出仓单据,并与企业会计库存商品明细账及其记账凭证,逐笔核查外购货物有无验收入库记录、货物运输记录,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货物数量、名称、单价等与进销存月报表以及仓库实物账是否一致,发现两者数据根本无法比对,在事实面前,会计王某承认了受法人陈某指使,该公司有关产品进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都是虚假的真相,2005年以来,会计王某在账面上把出口餐具作为自产产品处理,

7、按陈某提供的所取得的14份海关完凭证进行抵扣税款,会计王某还承认曾经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对海关完凭证比对结果显示异常。经过检查核实,该公司涉嫌恶意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所取得的14份海关完凭证,已作为抵扣凭据,并已申请抵扣增值税款400498.44元。3.对主要涉案人员询问,进一步证实其偷税行为。检查人员围绕该公司如何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是中间人提供、还是外贸企业或是采购员提供,经手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何支付手续费等,通过多次的攻心战和公安局经侦大队震摄力,对主要涉案人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做三次询问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供述:本案所涉及

8、14份海关完税证是经中间商东莞大领山木材市场某门市部,店员名叫闫某,有联系电话号码,是从她哪里联系得到的,有与闫某签订了协议书(用草纸写),协议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1%支付给闫某手续费,并当场预付了2万元的定金。该公司出纳朱某(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供述:公司是私人办的企业,好多事情都是按自己的意愿办,很多业务往来款都是通过个人银行卡进行现金支付,给会计的产品、材料厂进出仓数据也是她提供的,但她说这些真实数据是记在一个小本子上,现在已没有保留了。会计王某也承认了受法人陈某指使做假账的真相。法定代表人还承认了并未与海关完税凭证中缴款单位(代理人)有过联系,也未与缴款单位代理人签订供销合同,但其中

9、2005年4月1日有一份代理合同(合同号AL200505SS),可陈某说,未按此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未支付手续费,也没有付款凭证。进一步证实该公司涉嫌恶意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4.对资金流向检查。检查人员围绕该公司如何支付货款,以现金还是其他方式支付,如何换汇等进行检查。从该公司的账面资金流向核实,发现该公司2005年至2006年也没有设现金出纳帐,对取得14份海关完税凭证所涉及到货款,没有与该项货款相符的付款单据、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等原始记录,也未见有支付银行传票,说明该公司财务处理均以现金卡作支付,与所取得的14份海关完税凭证票面上所列的缴款单位(代理人)没有资金往来,所

10、签订的合同和海关报关单等资料均属伪造。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调查取证来看,该公司在2005年至2006年基本存款帐户 “银行对帐单”资金发生额来看,也未见与所涉及14份海关完税凭证中缴款单位(代理人)有资金往来情况。据法人陈某交待,货款是通过现金汇给中间商个人储蓄卡帐户,由于法人陈某已无法提供对方卡号,无法查证,无法调取双方所有进出资金明细情况。5.对货物流向检查。检查人员围绕该公司货物进口是否符合业务流程和具备相关的单证手续等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5至2006年没有设仓管帐(真实的仓管帐仓管人员有另外记录),也没有货物押运清单,货物流向不明确;但该公司运费抵扣凭证上标志的基本上都是县内的短

11、途运输,而进口货物都是来自广东(埔老港)、深圳(文锦渡、蛇口)、上海(南汇)等地海关,且该公司两年运费共抵扣税款28531.36元,而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2355873.18元,数量是?显然是不匹配的;该公司也无法提供所进口木材的运输证或木材交易合法证明,也没有向林业部门申报进仓数量;而该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共计三年中所抵扣的木材数量3846.0403立方米,与林业部门木材加工企业年审登记卡中木材进出仓数量1462.1282米(2005年至2007年木材增值税抵扣统计汇总表),存在较大的差距。认定该公司所取得的14份海关完税凭证,没有实际货物交易。6.对发票流向检查。从该公司受票方式

12、来看,是属于进口代理业务关系范围,而实际上没有按照代理有关业务规定进行操作,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检查人员通过发函海关协查,海关及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证明与企业申报、海关完税凭证情况不一致,函调证实取得14份都为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该公司涉嫌利用来自广东(埔老港)、深圳(文锦渡、蛇口)、上海(南汇)等地海关14份假海关完税凭证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400498.44元。(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1. 询问调查工作难。该公司法人代表、会计存有疑虑,采取“软拒绝”手段,不积极配合检查,以财务人员更换、请假或出差,法人代表避而不见搪塞检查组人员,有时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供相关涉税

13、资料的时间,专案组的询问调查工作多次受阻,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和公安机关的震摄后才予以配合。2处理社会关系难。法定代表人是县人大代表,商会副会长,在检查初期他就另一方面动用社会关系干扰办案,另一方面找当地领导“反映情况”,歪曲“检查人员在无事生非,故意找毛病”,企图逃避税收责任。面对种种压力,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边做该法人的思想工作,边按计划继续检查下去。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该法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这需要检查人员具备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和关系的能力。也从侧面反映出整个社会对偷税是违法犯罪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仍然非常薄弱,税务机关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依然任重道远。3.资金调查

14、工作难。目前很多私营企业的资金运作都是通过开设个人账户,有时这类个人账户还不一定是法人代表本人的,并且会经常发生变化,资金往来核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金融信息的查证权也很有限,特别对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的查证,使税务机关很难查清违法企业资金的真实流向。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资金流向、汇款银行及汇款账户都以“我忘记了”,对货物流也以“我不知道”来应付稽查人员。这就给稽查人员取得资金流、货物流证据带来了很大的阻力。4. 协查取证工作难。本案在协查取证过程中,因海关完税凭证的协查不能通过金税工程进行电子协查,只能通过异地发函协查方,存在回函不及时,耗费时间长,而且有时并无复函,影

15、响了办案进度,协查效果不尽如人意。本次经过某县国家税务局发出协查函涉及此案14份海关完税凭证,只得到回复9份海关完税凭证,并证实查无此票,造成了本案的两次申请延期稽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经发函海关协查,海关及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函调证实该公司所取得1取得了14份伪造的海关完凭证,已作为抵扣凭据,并已申请抵扣增值税款400498.44元。其作案的主要手段是该公司是属于虚假进出口代理业务关系范围,而实际上没有按照代理有关业务规定进行操作,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现象,已构成偷税。(二)处理结果1.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16、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该公司所取得14份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予以追缴增值税400498.44元。在检查此案过程中,我们对该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2份,追缴已抵扣增值税400498.44元,税款于2008年7月7日,2008年8月12日全部入库。2.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以上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即:应加收滞纳金155453.69元,已全部入库。3.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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