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餐食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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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河小学营养餐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和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管理,统一规范服务,创办安全优质、服务一流的学校餐饮体系,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学校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条 学校食堂和家庭(个人)托餐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管理主体和责任第四条 学校是

2、食堂和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的管理主体,负有对学校食堂和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的全面管理责任,列入校长年度考核。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须对影响学校食堂经营安全的水、电、气、压力容器等相关设施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学校应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师、家长、学生代表组成的食堂卫生民主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对食堂卫生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做好详实记录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第七条 学校负责食堂房屋及各项相关设施的配置和维修保障。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

3、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作施工图审核;要按 “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有关要求,并保障食堂的设施齐全到位,设备正常运转,流程布局合理。定期对食堂环境进行基础改善,如墙壁粉刷、管道疏通、隔油池加建以及“三防”设施更新等。每学期结束后对食堂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相关要求的及时维护或更新。第八条 学校食堂房屋设施改善应列入学校基建维修计划,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实施。食堂相关设备维修等日常费用由学校经费承担,学校不得向委托经营方收取房屋租金、水电气费及管理费等各种名目费用。第九条 学校应协助委托管理方建立健全相

4、关的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第十条 学校应协助委托管理方建立严格的安全防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等恶性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第十一条 学校对食堂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执行营养餐配餐标准。学校应逐步配备营养师,没有营养师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食堂制定适合学生年龄段营养食谱,确保基本营养和营养均衡。并督促委托经营单位预先提供食堂每周学生用餐菜谱,菜谱须注明菜的构成品种、重量(以克为单位),由学校专人负责在学校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的社会监督。教师伙食与学生伙

5、食分账管理,餐费由教师个人自行承担,不得挤占学生伙食。第十二条 由于学校食堂改建、扩建或因接受行政处罚而影响学生就餐的,学校应提前报告教体局,做好供餐应急预案,确保学校供餐和师生就餐安全。第十三条 教体局对学校食堂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负有统一发布和监管责任。1、教体局根据国务院和甘肃省农村义务制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每学期核定一次中小学学生各学段的午餐标准,在每学期开学前与其他收费项目一并向社会公布。2、教体局必要时可聘请系统外专业审计部门共同参与,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餐标与实际供应标准的审计核价,对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的食堂应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委托建议。3、教体局负责聘请专业营

6、养师每学期组织一次对学校食堂餐单进行营养标准抽查评估,确保学生营养符合标准和均衡,对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堂应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委托建议。第十四条 教体局负责学校食堂满意度调查,每学期一次。对低于同类学校(同类学校按小学、初中划分,以下同)平均百分比10个百分点的学校应督促其及时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并将结果告知学校和食堂主要管理人员,督促食堂负责人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第十五条 教体局根据规定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每年对学校食堂进行量化等级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当场口头指出外,视情况给予监督意见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章 托餐机构筛选和准入第十六条 学校对托餐机构应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

7、确认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学生家长委员会同意,报xx教体局复核、备案,并在当地公共场所予以公示后,方可允许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托餐机构须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证件),并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同时办齐有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托餐服务。第十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托餐机构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托餐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操作规范,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有权对托餐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 布局与设施第十九条 食堂和家庭(个人)托餐机构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食堂和家庭(个人)托餐机构距牲畜圈、厕

8、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操作间周围环境应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严禁将操作间设在地下室、车库、危房等场所。不得在操作间圈养宠物。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成,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第二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作。第二十二条 配备由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

9、施设备。学校食堂应配备2个以上的水池,清洗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表明用途。清洁操作区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第二十三条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清洁餐具。 第五章 委托管理方的责任和要求第二十四条 委托管理方对学校食堂日常卫生、食品安全、膳食质量、服务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标准。学校食堂餐饮具使

10、用前必须清洗、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放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对刀、墩、板、桶、盆、筐、抹布等用具做到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二十六条 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保留每天原辅料进货的各类凭证,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原辅料溯源电子化登记,接受监督管理。食堂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索证,原始凭证至少保存2年。对食品采购场所,要相对固定,特别对米、面、油等大宗食

11、品,应面向社会,多方考察,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确保质量。禁止采购腐烂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七条 规范食品存放。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地、隔墙存放,并用标牌注明每一食物的保质期和进货日期,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并保证冷藏设备正常运转。第二十八条 保证食品安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

12、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二十九条 保证食物品质。食堂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不得向学生出售腐烂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不得供应生拌食品和改刀菜。食堂剩余熟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未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第三十条 减少营养流失。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三十一条 建立留样制度。留样品种要规范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13、每餐的各类食品(包括饭、菜、点心、汤等)应取各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要有完备的留样记录。第三十二条 规范餐厨废弃物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不得将烹饪油反复使用。餐厨废弃物由他人或单位回收外运的须签订合同,约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用作非法加工,同时须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及废弃食用油脂每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第三十三条 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食堂每天的收支台账须记录齐全,日清月结,接受学校管理人员和上级部门的抽查监督。按月做好每月损益表,并在食堂就餐处张贴公示。第三十四条 对受委托管理有多家学校食堂的企业

14、,应配备专职营养师。同时管理方必须与各食堂日常负责人单独签订食品安全管理协议,并每天一次对所管理的所有食堂进行安全巡查。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 委托管理方负责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招录、培训、教育和管理。招录人员必须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或学校方认为不适合从事学校食堂工作岗位的人员,委托管理方必须予以调离或辞退。第三十六条 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从业人员招聘后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15、和考核。第三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三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须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采购、加工、销售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窗口服务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周到,使用普通话并文明用语,不得与师生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第四十条 加强用工管理,委托管理方应与所有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第七章 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 学校师生食堂必须将饮食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已造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县教体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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