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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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有三个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1)内容上,宪法

2、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 2/3)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

3、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 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 名以上代表。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10 名以上。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 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 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

4、 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四、宪法的分类: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宪法分类是将复杂的宪法 现象系统化和规律化的基本途径,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 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第二,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三,宪法 分类有助于更好地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宪法的分类标准多种多样,主要 有:(1)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标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 建筑。当今世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一种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经济 制度。同这

5、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制度相适应,也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一种是资本主 义类型的国家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属于一定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筑。因此,划分宪法类型的基本标准应该是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构成上层 建筑核心的国家制度。根据这一基本标准,宪法分为两种最基本的类型,一种是资本主义类 型的宪法,一种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 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最科学的分类。这种分类一目了然地揭 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2)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标准。根据宪法的不同外部特征,资产阶级学者对 宪法从形式上进行了以

6、下几种分类:一是,把宪法的表现形式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成 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一个或者几个法律文书表现出来 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对国家的根本事项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而是表现为不同时 期颁布施行的宪法性法律、自然形成的宪法性惯例和法院的宪法性判例。二是,把创制宪法 与创制普通法律在形式和程序方面的差异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亦称硬性宪法或者固定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机关或者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的宪法。柔性宪法,亦称软性宪法或者弹性宪法,是指仅由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 宪法。三是,把宪法制定者主体的差异作为分类标准

7、,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 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 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国民直接制定或者由其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 的宪法。(3)其他宪法分类标准。除上述对宪法的几种分类标准外,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宪法 学者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分类标准,并据以对宪法作出不同的分类:一是,把制定时间作为分 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有的又将宪法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 法。二是,把政体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君主宪法与共和宪法、议会内阁制宪法与总统 制宪法、三权宪法与五权宪法。三是,把国家区域结构形式作为分类标准,将

8、宪法分为单一 宪法与联邦宪法、分权宪法与集权宪法。四是,把国家代表机关的组成作为分类标准,将宪 法分为一院制宪法、两院制宪法与三院制宪法。五是,把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作为分类标准, 将宪法分为单一文件宪法与复式文件宪法。六是,把宪法制定来源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 为创制性宪法与模仿性宪法。七是,把有无序言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有序言的宪法和 无序言的宪法。八是,把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 宪法和中立性宪法。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2

9、)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 主制度的形成;(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英国几个主要宪法性文件的通过时间及先后顺序: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 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 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 年的人民代表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苏俄宪法。(注 意不是苏联宪法)在中国,明确将“宪法”一词定义为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开始于19世纪80 年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

10、,我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是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唯一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其后还有1975 年(比较差)、1978 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 1982年 12 月 4 日由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各国宪法的特点:1、英国:(1)在革命过程中逐步累积宪法性法律而产生,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具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3)旧的法律如:1215 年大宪章成为新的宪法的组成部分;(4)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2、美国:(1)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这一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深入人心;(2)具有一定

11、反封建色彩,确立了彻底的共和制;(3)重要目的是克服邦联制的不足,建立了联邦制。3、法国:(1)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贯彻了先进的宪法要求;(2)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3)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有深厚的思想基础。二、我国现行宪法:主要掌握四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988 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 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1993 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

12、”写进宪法;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基本经济体制;5、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 年。1999 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1、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邓小平理论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写入宪法;2、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按劳分配和公有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和经济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

13、4 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1、“三个代表”入宪;2、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4、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5、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6、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也有代表名额;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 年改为5 年;11、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国歌。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

14、)权利制约原则(注意该原则是由法国思想家洛克提出);(4)法治原则。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作用可以概括为:(1)确认和巩固作用;(2)限制和规范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和宣传作用。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五类:(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注意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个:(1)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2)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注意国际条

15、约和国际习惯虽然是宪法的渊源之一,但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国家是否参与和认同。二、宪法的结构:宪法典的总体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注意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附则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的特定性,二是只对特定的时间和情形适用的临时性。第六节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当宪法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采取宪法解释的方法解决冲突和矛盾。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主要包括:1、由国家元首解释。(暂时无例子)2、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我国、英国。3、由司法机关解释,如美国、日本。4、由特设机关解释,如法国、德国。第七节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与国家。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 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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