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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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时间:2010-05-13 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

2、备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 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六、近三年

3、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六条 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

4、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七条 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

5、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近三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八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

6、基本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第九条 业务范围: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条 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

7、门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企(事)业单位章程;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单位原资质证书;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新设

8、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暂定级资质。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

9、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

10、级标准者。第二十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第二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

11、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若要恢复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12、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五、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

13、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

14、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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