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57227061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doc(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下面是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欢迎阅读。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1】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负责人:*答辩人因邓*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与被告谭*在商业险合同中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为合同双方一致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本案中有关商业三责险的赔偿纠纷应当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第二、原告诉请中关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计算过高,且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答辩人的赔偿范

2、围。答辩人作为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只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数额。(具体数额见答辩人提供的赔偿明细表)第三、本案中被告谭*属于违章超车,依照商业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在符合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加扣10%的绝对免赔率。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湖南省*市人民法院答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2】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就原告诉答

3、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

4、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

5、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

6、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62928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

7、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拒赔答辩状【3】答辩人:仙居县安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东路178号。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与答辩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09)台仙民初字第470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上诉人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8、、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对于因教练行为,不论如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认为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答辩人认为,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且该免责条款无效,理由如下: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十条的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九条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上诉人说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是不能成立的。按一般常人理解责任免除条款就是人们所说的免责条款,也可以说免责条款是责任免除条款的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是无异议的。2、中华人民

9、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即免责条款)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上诉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是“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

10、果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经说明过该条款,也没有提示答辩人需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如果提示了答辩人不可能不投保,因为答辩人的保险是由上诉人的业务员设计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责任免除条款依法不能生效。二、本案因未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的责任由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以答辩人是从事培训驾驶学员的专门机构来推卸告知义务,也充分说明上诉人没有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上诉人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应该充分完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将这些义务转给他人。本案中,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的隐

11、瞒或欺骗的情形。在保单中,投保的车辆号牌明确写明是“浙OZ746学”,即是教练车。业务员、制单人、核保人等均知晓答辩人投保的车辆系教练车。教练车在教练过程中出现事故,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作为业务员应当提请答辩人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而上诉人的业务员没有向答辩人提出。特别要指出的是,答辩人的车辆保险,系上诉人业务员到答辩人单位来办的,答辩人提出答辩人车辆应当投保的保险一定要保,如果出了事故及时给我理赔就好了,答辩人按照上诉人业务员的设计要求提供给上诉人的业务员盖章、投保那些保险、支付保险费,答辩人没有说不字,事

12、实上是上诉人的业务员也不清楚答辩人投保的车辆还需要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更不要说答辩人是否理解和知晓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了。而现在上诉人为了逃避责任而提出该车辆属于教练用车,实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未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是由于上诉人的业务员过错漏保附加险,其责任应由保险人即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说一审法院判决扩大了上诉人的保险范围加重了上诉人的风险是站不住脚的。现在如果支持他们关于教练车不赔的主张,无异于支持他们的欺诈行为。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更多相关阅读:保险公司二审答辩状保险公司民事答辩状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保险公司车损答辩状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交通事故答辩状保险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