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院申办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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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院)申办报告书学校(院)名称(拟):材料目录:1. 设立基本情况表(材料4)2. 举办者登记表(材料3)3. 校(院)长、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材料 2)4. 理事会成员备案表(材料5)5. 民办单位(学校)章程(材料 6)6.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的书面意见(限中 等学校)7. 核名通知书8. 验资报告设立基本情况表填表日期:年 月 日学校(院)名称(拟)举办者(出资人)申办联系人联系电话拟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具体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拟建最大 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范围在校生人招生对象专任教师(人)初设专业举办者出资情况数额(万元)其中民间资金国有资金

2、来源(自有、贷款、募捐)启动现金(万元)占地面积(亩)建筑面积m2环形跑道(米)功能室(间)教学面积m生均藏书(册)自有场地占地面积(亩)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场地产权单位租赁期限 (年)举办者(出资人)意见:(章) 年月日注:附1.办学场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报告、消防安全监察记录,加盖房屋所有权人公章)2.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查看原件)。举办者登记表举办者(单位) 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举办单位联系人举办单位 联系人电话法人资格批准机 关法人登记代 码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举办单位主营项 目举办单位资产状况举办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填

3、):年 月曰注:多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分别填写该表,并附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举办者登记表举办者(个 人)姓名出生年 月职称毕业学校 及专业有无独立民事行为能 力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个人简历起止时间(最近)工作单位及职务注:多人合作举办的,应分别填写该表,附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校(院)长、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校(院) 长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职称联系电话校长任职年 限毕业院校及专业身份证号码学历(最高)户籍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联系电话个人简历起止时间(最近)工作单位及职务举办者意见:( 章)年月 日行政审批意见:( 章)年月 日法定代 表人姓 名出生年月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毕业院校及专

4、业有无独立民 事行为能力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个人简历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举办者意见:注:附身份证、学历文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中学)、高级职称证明(非学历高校)复印件,查看原件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共人,第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担任理事 会职务学历或 职称身份证 号码联系电话现住地址该成员是举办单位派出的代表该成员是否为举办者本人(/X)举办单位 名称最近工作个人简历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反面)签名手印:注:如该成员为举办者(单位)的代表,请加盖举办者(单位)公章年 月日注:在学校(院)理事会成员变动改选后,要及时报民政及教育主管部门备民办非企业单

5、位(学校)章程范本(*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学校或学院,以下同)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 填写)。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XXXXXXX,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 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部门XXX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XXX教育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XX区(市、县)XX街道号, 邮政编码:XX

6、XXXX。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 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出资)资金: 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最大教学班个,最大在校生总数人。(二)办学层次: 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生、 ),学习期限为(学年、月)。本单位为全日制普通中等教

7、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中初等教育机构、)。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及以上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每届任期_5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 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 确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

8、、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 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一)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 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五)单位其它重要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

9、指 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 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 可通过。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10、可免除责任。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 民政、教育部门各一份。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11、(3人及以上奇数)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 但必 须设1-3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 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向登记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

12、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 1人 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 (职工)大会制度,员工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 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三)审议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 (中、后 )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 单位(教育部门)报告:(一)接受境 (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

13、和社会稳定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 (研讨)、招生、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九)拟对外广告宣传的。(十)有其它重大事项的。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校长或院长)担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 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出资)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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