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设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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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淮建200756号关于印发淮北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管理细则的通知濉溪县建委、三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现将淮北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管理,保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辖区从事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施工

2、,指外维护结构的保温施工,保温门窗制品的使用及其他节能产品、设备在建筑施工中的安装使用。淮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负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压缩

3、合理的建筑节能施工工期。4、在进行建筑节能施工前,应组织使用、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研究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可能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活动,改进施工方案,避免对建筑节能质量和效果的影响。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7、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

4、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进行调试。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应达到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达不到节能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3、应编制建筑

5、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4、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符合设计等要求。6、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采用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方式,并制定符合建筑节能施工要求的

6、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4、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对建筑节能施工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淮北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条加强

7、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进行处罚:1、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不

8、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建筑节能施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责令改正,给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批评和警告,直至取消审查资格。5、施工单位未按照已批准的建筑节能方案施工,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建筑节能施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6、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将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按照合格验收通过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与不良记录。第十一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安徽省“黄山杯”奖、“用户满意工程”奖和淮北市“相王杯”奖等奖项的评奖。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淮北市建设委员会。第十三条原淮北市建委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管理办法(淮建200635号文发布)同时废止。主题词:建筑节能管理细节通知第 1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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