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下贪腐犯罪死刑存废研究--本科生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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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当今贪腐犯罪死刑存废研究学 号: 专 业:法学姓 名: 学 院:刑事司法学院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2016-2-29论文成绩:摘要: 随着刑法第九修正案的颁布与实施,又有诸多罪名废除死刑,其中却不包括学者呼吁已久的贪腐犯罪。贪腐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一直饱受争议,本文笔者从刑罚的目的入手,以刑罚二元论为视角对贪腐犯罪进行分析,从预防的角度考察得出即使没有死刑,贪腐犯罪的刑罚依然具有严厉性,可以产生足够的威慑,而从报应的角度观察,将贪腐犯罪与公认的可以判处的死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贪腐犯罪的危害性远低于那些公认的死

2、刑犯罪,同时以签署的国际公约为标准,进行抽象性的考察,得出贪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当适用死刑,根据“罪刑相适用原则”应当废除该罪名的死刑。同时废除死刑有利于国际合作反腐,有利于更好的落实民意。关键词:贪腐犯罪 贪污罪 受贿罪 死刑 刑罚 预防与惩治腐败 引渡 Chinese Corruption Crime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Research at PresentAbstract: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IX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bolition

3、 of the death penalty there are many charges, which do not include many scholars have long called on corruption crimes. Crime and corruption whether it should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en controversial,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start from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o punishment dualism persp

4、ective on corruption crime analysis, obtained even without the death penalty for corruption offen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evention remains having a severity, can produce enough deterrent and retribution view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al harm of crime and corruption recognized sexual off

5、enses punishable by death are compared to arrive at far less than the dangers of corruption and crime that recognized the death penalty crimes , while China has signe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tandards, the abstract study, which concluded that corruption crime harmful to society should

6、not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according to crime and Punishment applicable principles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abolished for the offense.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for bette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blic has a positive effect.Keyword

7、s:corruption crime embezzlement bribery death penalty penalty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orruption extradite 目录绪论1一 刑罚的目的1(一) 报应论1(二) 目的论2(三) 综合论2(四) 的刑罚目的理论3二 预防目的下的贪腐死刑作用探讨3(一) 必然性和及时性4(二) 严厉性4二 报应目的下的贪腐犯罪危害性探讨9三 国际合作的视角看贪腐犯罪死刑的存废13四 关于民意的反驳14五 结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19 绪论贪腐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非暴力犯罪

8、。一般意义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所有罪名。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官员制度的廉洁性。根据我国目前的量刑制度规定,贪腐的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而且让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没收财产。死刑的适用虽然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但依然可以适用。近年来,我国加大反腐力度,中央巡视组所到之处官员闻风丧胆,贪腐风气得到有效地遏制,但在有效查处之余,究竟如何发挥法律的作用遏制贪腐问题,如何保证法制社会的公平公正,符合刑法的最终目的一直是学界和大众关注的焦点。而贪腐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便是这个焦点之核心所在。笔者认为在当下国情、刑法规定以及刑罚体制下

9、应当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适用。所谓的适用是指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上全面终止死刑的存在和应用。一 刑罚的目的 首先笔者认为先要明确刑罚的目的。在明确了刑罚的目的之后才能进步探讨死刑对于贪腐犯罪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以及起到作用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的负面效果。刑罚的目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认识和争论阶段。(一) 报应论 报应主义起源于原始氏族的血亲同态复仇。随着后来的发展逐渐产生了神意报应、道义报应、法律报应。代表思想家有康德,黑格尔,宾丁等,他们认为报应虽然是一种恶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应当给与犯罪之人这种恶,同时他们主张这种报应应当与犯罪人的行为相对应,要达到一定的比例,这样来保证公平正义,保障人权

10、。(二) 目的论 目的论也称预防论,是指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刑罚应当具有前瞻性。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前者以贝卡利亚、边沁为代表,后者以费尔巴哈为代表。一般预防是指对犯罪人运用刑罚以达到震慑、警告社会民众不要再重蹈覆辙。一般预防有两种,一种是消极的一般预防,另一种是积极的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通过设立和运用已经设立的刑罚来对可能的犯罪分子进行震慑,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而后者是除了利用刑罚的震慑作用以外还要求通过培养民众法律和现行制度的信赖意识来达到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个别预防是以李斯特为代表,主张应当根据人的生理、特殊的人格特征以及社会环境对人进行分类,这对其中容易犯罪的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

11、,包括对这些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限制。(三) 综合论综合论认为报应和预防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两者不能偏废,应当综合考量,尽可能的调和报应思想和预防思想的矛盾,从而得到一个统一报应和预防的刑罚目的。根据将报应与预防防止在何种地位的不同分为三种:一个是以报应主义为主,预防为辅的“绝对综合论”,一个是以预防主义为主,报应主义为辅的“相对综合论”,最后一个是将二者放置于同一个地位的“真正综合论”。(四) 的刑罚目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以上几个传统刑罚理论,又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像“改造说”、“三目的说”、“新三目的说”和“刑罚二元论”等。笔者认为,“刑法二元论”是一种比较适合刑罚现状的学说。该学说将报应

12、和预防置于同等的地位,认为刑罚要同时满足连个要求,认为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对于犯罪之人处以刑罚既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现行社会秩序的稳定。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在下文的论述中,笔者将以刑罚二元论位刑罚目的为基础,从预防和报应两个方面来对死刑是否对于实现处罚贪腐犯规的刑罚目的的实现有作用进行探讨。二 预防目的下的贪腐死刑作用探讨 费尔巴哈在著名的德国教科书中说“所有的违法行为在感性上都有其心理学上的起因,人的贪欲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对其行为的乐趣或者产生于行为的乐趣得到强化。这种内心的动机通过下列方式加以消除:让每个人知道,在其

13、行为之后必然有一个恶在等待着自己,且这种恶要大于源自于未满足的行为动机之恶 . 因此,为了建立这种恶与侮辱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一般信念,必须:1.在法律上讲这种恶作为行为的必然结果加以规定(法定威慑)。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理想联系,被所有人理解。2.法律规定了的原因上的联系一定会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因此,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就应当利己给及法律规定的恶(执行判决)。关于威慑目的的执行权和立法权的协调有效,构成了心理强制。” 德费尔巴哈.德国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方正出版社,2010.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刑罚如果想要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必然性,及时性和严厉性。这三

14、个反面的强弱会直接影响犯罪预防目的的达到程度,这三者即构成了我们所常说的刑罚的威慑性。下文中笔者将对贪腐犯罪中死刑对于三个方面的影响进行考察。此外,由于积极的一般预防希望公众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忠诚,那么法律就一定要满足一些基本原则,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一) 必然性和及时性 这两个因素之所以要一起考察是因为这两者与刑罚体系的都没有什么太大关系。提高这两者的关键是要完善当下的侦查和司法体制,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建立一套分权制衡的权力体系和积极有效的监督制度。然而有些学者认为,当下只要提高了这些东西,即提高了必然性和及时性,就可以废除贪腐犯罪中的死刑了,笔者并不认同。在笔者看来贪腐犯罪死刑的存

15、废与这二者的提高与否没有什么联系。死刑对于贪腐犯罪的遏制作用只体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上,如果死刑对于贪腐犯罪刑罚的严厉性提高具有极大的作用且不违反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那么笔者认为起就应该存在。下面即讨论贪腐犯罪中的死刑对其严厉性的影响。(二) 严厉性现在反对废除贪腐死刑的观点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认为死刑的存在对于官员有极大的威慑力,可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如毛昭晖和副教授就认为“一项剥夺个体生命的刑罚死刑,它对任意一个还有生活下去愿望的个体而言一定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同样在遏制官员进行贪腐犯罪时一样具有很高的威慑力。” 毛昭晖,刘辉.贪污受贿罪死刑不应废除的法理学、政治学和心理学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5.其实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来,死刑对于威慑力的作用只是体现在严厉性上。但是这种通过提高刑罚的严厉性来达到威慑力的方式是有局限的,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其他罪名的死刑存废以及国外的死刑废除情况可以看到死刑对于犯罪的预防并没有保留论者想象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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