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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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一节 资金内部控制第二节 现金和票据管理第三节 银行账户管理第四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第五章 对外投资和筹资管理第一节 对外投资管理第二节 筹资管理第六章 预算管理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第一节 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二节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第三节 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四节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第五节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九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保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

2、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 下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参股公司可参考执行。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 标准,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筹集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所需资 金,控制风险,加速资金周转,保持以收抵支和偿付债务的能力,通过合理、高 效地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为社会创造财富,最终目的 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第四条

3、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现代信息化为实现手 段,以现金流管理为重点,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和结构,有效利用公司资源,进 行优化配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 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确保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五条 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 程的监控,严格实施内部牵制制度,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和有关 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全体股东、监事会、董事会、内部审计部 门及其政府证券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机关监督和检查,并为其提供真 实、可

4、靠、全面的财务会计资料。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独立核算的原则。 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 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第八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 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 聘用解聘。第九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项。财务 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 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

5、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 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第十条 财务部各岗位应按照岗位说明书要求聘用及考核。公司聘任财 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 属不得担任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根据公司 情况予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第十二条 财 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特别是重要的岗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实 行轮岗。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设置财务稽核岗位,按规范要求进行内部

6、稽核,目的 是消除工作差错,预防舞弊行为,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可靠, 信息数据准确无误。第十四条 选配财务人员时,必须对其业务素质和思想品德进行全面考察。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担任;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调离财务 岗位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和重要的会计岗位职务。第十五条 公司财会人员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 制度,恪守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勤奋,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认真、高效地完成本职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 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股东利益的经

7、济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 财务部门和公司领导反映。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 素质与职业道德,更新与扩充知识与技能,储备财务技术和管理人才。公司对财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鼓励和支持财务人员 参加各类会计职称和资格考试。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一节 资金内部控制第十九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业务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后才能执行。资金管理业务包括资金安全、存款管理、资金使用审批 流程、资

8、金调度、资金收支计划及融资业务等。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资金支付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按照不同职位级别设定不同的审批责任权限,在业务和财务层面按照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业务。财务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及财务处理操作程序的 有关规定办理经济业务的审核及付款手续。第二十一条 付款申请单后通常附有发票、合同、请购单、入库单、送货单、 对账单等原始凭证,付款申请单应经过全部经授权审批人和复核人的签名或盖 章。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外单位借出款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需按照公司决策权限,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签 订借款协议后执行。第二节 现金和票据管理第二十三

9、条 货币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岗位实行分离。现金收支、 保管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现金适用范围和额度,严禁现金坐支。出纳员办理现 金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每月末由会计主管、出纳人员共同盘点 现金,签字确认现金盘点表。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于支付款项的票据包括支票、汇票等。票据实行专人负 责、集中保管,按规定设立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购买、使用数量和起讫号码, 对票据购买、领用、注销、转入、转出、到期等进行记录,并由会计主管定期检 查,防止丢失或发生营私舞弊现象。第三节 银行账户管理第二十六条 严格银行账

10、户开设管理。所有银行账户设立,均须经过公司领 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地银行账户的开设须经公司财务负责 人和总经理审批,外地银行账户的开设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第二十七条 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得随意开 设,不得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公司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应定期清理,对于已开设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 银行账户,应按流程审批后及时办理销户处理。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记录,建立银行账户 台账,并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

11、同 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 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于次月 10 日内核对上月银行账户往来并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主管进行复核无误后,交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 复核并签名,对超过一个月的调整事项应由会计主管追查原因。第三十二条 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在经济事项经过适当的审批权限后,由网上 银行经办人录入、审批人审核后支付,审批人由会计主管以上级别人员担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 人私章,银行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应分别授权不相容岗位负责人保管、使用。第

12、四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第三十四条 成本管理的目标:根据公司自身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公司成 本管理体系,控制成本并挖掘成本潜力,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盈利 水平,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并正确处理成本与质量、市场、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关 系,争取公司价值最大化。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实行成本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围 绕责任成本进行核算,建立以责任成本为对象的成本经济责任制。第三十六条 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工作,将实际成本和实际消耗与计划成本、 计划定额、目标成本等进行对比,总结经验,找出偏差,解剖原因,明确责任, 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第三十七条 强化成本基础管理,规范成本计算规则,建立健全定

13、额管理, 健全原始记录,加强计量验收管理,加强财产清查盘点管理工作,制定合理内部 价格,推行内部经济核算和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增强产品和服务整体对外竞争 力。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公司的成本核 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送批准,并进行适 当披露。第三十九条 费用的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清本期费用和下期费 用,不能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费用,应真实反映当期发生 的费用。费用核算要准确及时,在公司营运中适当的控制、分析和评价费用,以 达到企业价

14、值最大化。第四十条 公司对成本费用的审批按照业务和财务审批流程执行,明确审批 人对费用的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控制费用支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第五章 对外投资和筹资管理第一节 对外投资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 净资产(权益)等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进行投资。第四十二条 进行对外投资应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编制投资计划。公 司的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三条 在具体确定投资项目时,强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 性分析

15、论证,要特别注重于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可行 性方案,提供公司董事会决策。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通过的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支付或实物 资产的划拨手续,并对投资项目的筹建和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控,及时收回投资 收益和到期投资。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派公司审计部门对所有投资项目实 施情况行使检查、监督和评价,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情况、项目质量、 合作各方动态、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及时报告董事 会和总经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实施激 励和奖惩机制,确保公司各项投资均能获得合理回报,避免决策失误

16、和投资失败。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报告制度,便于母公司及时履行对 外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和监 督,严格控制成本和风险。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任意对外投资。对经过审批程序 确定的投资项目的有关文件须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第二节 筹资管理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长期贷款、短 期贷款、票据贴现等。权益资本以及债券资本的募集工作由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 门负责牵头,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法定审批、核准程序后实施;其他筹资工作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实施。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筹资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资本结构、期限、成本等因 素,控制筹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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