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J+18-2012建筑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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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J10771-2012DGJ32/TJ18-2012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ofdetectionofbuildingsettlementandverticality2012-07-20发布2012-08-01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30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ofdetectionofbuildingsettlementandverticalityDGJ32/TJ18-2012主编单位: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南京建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2012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南京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82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8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同时废止。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前言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科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1231号)的要求,江苏方建工程

3、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编制组,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的调查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进行了修订,编制了本规程。本规程用于规范沉降检测和垂直度检测的方法和检测结果的处理,以控制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本规程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高程控制网点布设及检测;5沉降检测方法;6建筑垂直度检测方法;7数据处理;8检测报告。附录A附录F。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4、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南京建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编单位: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建伟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镇江市建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建盛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唐国才周强查亮沈东朱岳兴江文林王

5、鹏飞张奇伟杨新成高峰丁素兰王杰盛兴泉李树林沈中标芮万平冯成孙小军池永韩秋宏主要审查人:金孝权李玉宝陆建民王秀哲顾翔目次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基本规定4高程控制网点布设及检测4.1高程控制网点布设4.2水准测量5沉降检测方法6建筑垂直度检测方法7数据处理7.1平差计算7.2沉降、垂直度检测几何分析8检测报告附录A建筑物沉降检测原始记录附录B建筑物沉降检测成果表附录C沉降点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附录D沉降点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附录E沉降检测点标志的标准及埋设附录F建筑主体垂直度检测成果表本规程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

6、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沉降、垂直度的检测,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沉降、垂直度检测。1.0.3建筑工程的沉降、垂直度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沉降settlement地基受建筑物自重或其他外力作用下产生的竖向位移,包括下沉和上升。其下沉或上升值称为沉降量,由本次检测高程减上次检测高程或初次检测高程,得到本周期的下沉值或下沉累积值,“-”表示下沉,“+”表示上升。2.1.2垂直度perpendicularity建筑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

7、点对其相应底部点在水平面上投影的偏移现象,以偏移值与其高度之比表示。2.1.3基准点benchmark为进行沉降、垂直度检测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检测控制点。2.1.4工作基点workingreferencepoint为直接检测沉降点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检测控制点。2.1.5检测点observation布设在建筑物的敏感位置上且能反映其沉降、垂直度特征的检测点位。2.1.6闭合路线closedroute由一个已知高程的水准点开始,测定了若干个待测固定点后,再回到原来的点上。2.1.7沉降差differentsettlement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时间段的沉降量差值。2.1.8沉降速

8、率subsidencerate单位时间的沉降量。2.1.9检测周期timeintervaldetection前后相邻两次沉降检测的时间间隔。2.1.10系统误差systematicerror在同一量的多次检测过程中,在符号和数值上均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的检测误差。2.1.13见证检测witnessdetection在具有见证资格的监理(或建设方代表)旁站见证条件下的检测。2.2符号D最长视线长度;L检测点与检测点间的距离;Hg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N测段数或水准环数;n测站数;r检测线路数;S沉降量;Q高程的权倒数;W闭合差;单位权中误差;d偏离值。3基本规定3.0.1建筑工程沉降检测

9、首层、主体验收前、竣工验收前三个阶段应进行见证检测,见证人员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检测报告上应有“见证检测标志”。3.0.2建筑工程沉降、垂直度检测程序、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的规定。3.0.3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垂直度检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6建设主管部门对沉降检测有明确要求的。7设计文件有要求或者有合同约定的建筑。3.0.4沉降检测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

10、础设计等级和要求、沉降类型、检测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检测方案的设计。内容包括检测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沉降点布设位置、检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的等级和设计要求设置预警值、检测与数据处理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当采用新仪器、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沉降、垂直度检测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中说明并论证其达到与本规程相关规定的相当的精度和效果,批准后实施。3.0.5对于建筑外立面采用幕墙装饰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对沉降检测工作与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后续监测点数据的连续。3.0.6应按沉降检测的要求,分别选定基准点,埋设相应的检测标志,建立沉降检测高程网。沉降检测宜采用

11、国家高程基准或测区所在地方使用的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但一个测区只能设立一个高程系统。无论采用何种高程系统,都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说明。3.0.7对各周期的检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根据实际的沉降检测高程网的网形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并结合以前所进行的检测数据进行本周期和总沉降量的计算,进行相应的沉降速率以及差异沉降的相关计算。对于重要的以及达到警戒值的监测成果,应进行沉降分析,并对沉降趋势做出预报。3.0.8沉降检测点可分为控制点和检测点。控制点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各种检测点的选设及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准点应选设在沉降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使用时,应做稳定性

12、检查或检验,基准点可直接作为布测工作基点的起算点,也可直接作为沉降检测点检测的参考点。有时依由建设方提供的水准点作为基准点时,若建设方提供的水准基点地基基础不够稳定,则宜与邻近的城市精密导线点进行联测。2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靠近检测目标且便于联测检测点的稳定或相对稳定的位置。宜布设成闭合路线,若确有困难,可布设水准支线,但必须往返检测。若建筑物范围较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可以合并选定,并按规定埋设固定标志。3检测点应选设在沉降体上能反映沉降特征的位置,可以从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对其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负责沉降检测点的保护。3.0.9建筑物沉降检测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13、表3.0.9建筑物沉降检测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等级沉降检测适用范围检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特级0.05特高精度要求的特种精密工程的沉降检测一级0.15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沉降检测、重要的古建筑等二级0.50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沉降检测,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沉降检测等三级1.50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沉降检测,地表、道路沉降检测,中小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沉降检测等3.0.10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沉降测量,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建筑地基沉降允许值,按本规程第3.0.9条的规定进行估算,然后按以下原则确定检测的等级:1当仅给定单一沉降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检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沉降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检测点精度,并应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3当估算出的检测点精度低于本规程表3.0.9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宜采用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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