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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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方法以下是最新版 xx 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方法的全文内 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 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 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退休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 遇。第二章 退休条件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 年的聘用

2、 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 劳开工作,累计满10 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 年的;从事 其他有害身体安康工作累计满8 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 人员。第三章 退休后的待遇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 定,阅读有

3、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 动。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 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 70%,活 工资 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 资 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1. 工作年限在35 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2. 工作年限在30 年至34 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3. 工作年限在20 年至29 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4. 工作年限在10 年至20 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5. 工作年限在10 年以下的,按50%的比

4、例计发。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 95%的比例计发。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奉献,荣获市 (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 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 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 15%。高级专 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

5、(工作)者等 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 15%。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 学奖和创造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创造者或 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 5%至 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 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 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 至 15%。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 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至第十 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6、额。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退休费。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 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 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方法。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 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方案,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 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退休后的安置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

7、原那么上由原单位负责就地 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 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控制。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 原工作单位协助解决在易地的住房。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 养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 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第二十三条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 费、保存的津补贴和医疗费,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办理;易地安 置的,可委托代管单位代为发放。第五章 退休后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

8、门负责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退休的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 单位退休人员的事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较多、较 集中的部门或地区,应建立适当的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保 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学习、活动需要。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多,有退休管理机构的部 门,由退休管理机构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效劳工作。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效劳机构的部门,应确定 兼职人员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效劳工作。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 预算,拨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 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 预算,拨给其行业主管部门。活动经费为集体使用经费,不得分给 个人或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社会经济开展水平提高后,可适当提高管理经费和 活动经费标准。第六章 附 那么第三十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条款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 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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