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设备合同范本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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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非标设备合同范本印发甲方:乙方:日期: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加工进口哈萨克斯坦含硫原油炼油及乙烯技术改造工程标的物名称买卖合同(合同号:_)买方:卖方:合同签订地:新牌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合同签订时间:2006年 月1)1、合同标的和供货范围2、 制造商与制造标准(1 )3、价格(1 )4、付款(2)5、包装和装运标识(3)6、 交货和运输(4)7、技术文件的交付(6)8、技术服务(6)9、设备监

2、造(7)1 0、出厂检验(9)11、现场开箱检验(10)12、安装、调试和验收(11 )13、质量保证(14 )14、卖方质量违约的补救办法和索赔(16)15、卖方履行延误和误期赔偿违约金(17)16、合同的中止和终止(18 )17、转让、分包与外购(20)1 8、保密(20)19、权利瑕疵(21)20、不可抗力(21)21、合同争端的解决(22 )22、合同生效及其他(22 )23、通知(23)附件:1、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表 (25)2、发货活单和唆头格式(26 )3、技术附件全称 (27 )1.合同标的和供货范围1.1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销售标的物名称及其备品 备件(以下简称

3、合同货物),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卖方同意按照技术 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和技术服务。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货物中并未 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所 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补齐,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 .制造商与制造标准2.1合同货物中设备1名称由制造商1全称制造;设备2名称由制造 商2全称布U造。2.2合同货物应符合技术协议所述的设计和制造标准。如果技术协议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3. 价格3.1本合同价格为独山子到货价,共计一人民币(大写:1。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款、包装费、运输费、运

4、输保险费、技术资料 费、技术服务费及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一切税费。3.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一方派遣人员到另一方执行合同的所有费用 应由派遣方承担。另一方应为派遣方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 便利。4. 付款4.1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4.2付款比例:(以下仅为参考格式,请经办人和相关审核部门确 定) 4.2.1预付款的支付30个本合同总价的%,计 人民币(大写:),在合同生效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核实无误后的 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4.2.2进度款的支付本合同总价的_%,计人民币(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且制造材料到达制造厂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 的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

5、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4.2.3货到验收款的支付本合同总价的%,计 人民币(大写:),在合同货物现场交货且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和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4.2.4质保金的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一,计 人民币(大写:),在卖方提交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和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 经审 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如有索赔,则要扣除索赔部分款 项。4.3如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 赔通知后10天内通过电汇支付。否则,买方有权从付给卖方的任何一 笔款项里扣除。5 .包装和装运标识

6、5.1合同货物应由卖方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点进行牢固的包装,从 而适合多次搬运、装卸、以及长途内陆运输。包装和装 运标识应符合技术协议所述的标准,如果技术协议没有提及适用 标准,则应符合国 家标准及货物承运人的规定。5.2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 丢失的责任和费用。无论何时证实属于卖方责任,卖方均应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5.3每份包装箱内应附上两份包括分件名称、数虽、机组号、图号的详 细装箱单、合格证。分包、外购件包装箱内还应有产品出 厂质H合格 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5.4卖方应对成包或成捆的零散附件、裸装货物帖上标签,注明合同号、随附的设备名称、附件名

7、称、位号、在安装图上的附件号 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附上单独的标签,注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字样。5.5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 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在包装上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 意外情况的方法,并在起运前以传真方式将上述内容告知买方联系人。5.6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如本款适用),应做出专门标记并提供回收清单,在交货后由 卖方自行收回,费用由卖方承担。5.7卖方发运货物应进行明确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三供应商包装暖头要求。6.交货和运输6.1合同货物总体交货时

8、间:年 月曰。如果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需要办理强制许可证,卖方应在交货期 内办理完毕。6.2现场交货记录:到货时间和货物数虽、重虽以双方现场交货记录为准,此日期即 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如果合同货物经买方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5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6.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H或重否则,买 方对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6.4运输总体要求:卖方负责合同货物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全程运输,原则上不允许 汽车配货或中转给其它承运人。若出现上述情况或其它异外 情况,卖 方必须立

9、即通报买方联系人。交货地点的卸车由买方负责。6.5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请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如为汽车运输,货物运至合同货物安装现场或独山子境内 买方指 定地点。如为铁路整车皮运输,货物运至独山子铁路专用线。如为铁路零担运输,货物必须为铁路快件发货,到达站为奎 屯站。 6.6运输风险承担和运输保险:在到达交货地点双方签署交货记录前,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须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合同货物价格10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发运地到交货地点后买方验收完毕 止。卖方应将保险合同副本于第一批货物交货前10天提供给买方。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

10、 交涉,同时卖方应自负费用尽快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6.7发货通知: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到货日期前60天传真通知买方能否如期到货和大概交运日期。卖方应在每批货物预计到达前10天通知买方确切交运日期。卖方在每批货物发货后24小时内将发货清单传真给买方联系 人,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发货清单格式见附件三。7.技术文件的交付7.1卖方应按技术协议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监造、 安装、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7.2技术资料一般以快递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小时内以传真通知买方和设计方(如适用)。7.3每包技术资料内应附有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

11、序号、 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4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对延期交付资料进行违约金计算的依据。7.5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5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8 .技术服务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设计、监造、检验、土建、 安装、验收试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 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服务。技 术服务详细内容见技术协议。8.2卖方需派代表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验收试验

12、,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上述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若有产品质虽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2小时内回复,如买方认为需要卖方人员到达现场,则卖方人员应在2天内到达现场。8.3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货物(包括分包、外购货物)的技术接口、 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 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8.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 人员,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现场各项管理条列。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如果在买 方提出该项要求3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卖方不提供技术服

13、 务等同处理。8.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指 导疏忽和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9,设备监造9.1如买方认为必要,有权派出代表或委托监造单位对设备进行监造。9.2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 检验标准的目录。监造的范围、标准及具体监造/见证项目见 技术协 议。9.3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提供:9.3.1在设备投料时,提供本台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 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3.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3.3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 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

14、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9.4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原则上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 生产 进度,但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除外。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监造检验/见证转 为文件见证。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 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9.5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m问题或不符合 本合 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 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保证货物质

15、虽。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虽缺陷和问题,不得 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9.6卖方对所提供货物的质H负有全部责任。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 监造,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应承担的质虽 责任的解除。10 .出厂检验10.1所有合同货物(包括外购与分包部件)出厂前须进行完整 的出厂 试验,应有制造厂出具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虽合格证和 检验记录、 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虽证明文件。如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部件及其焊装过程的检验记录应 由买方代表见证并会签,检验和试验程序由买方代表与卖方 人员共同 协商确定,具体内容见技术协议。10.2卖方应在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焊装和检验前60天,将检验 和焊装 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详细计划在初步计划以后30天提出。如卖方未按上述时间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来不及检验时,买方有 权要求卖方推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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