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额索要债务非法拘禁行为性质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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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所以,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具体到本文探讨的对超额的认定,它在定罪理论上关系到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超额索要债务非法拘禁行为定性上的区分;在处罚上关系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还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利;影响上关系到人们对刑法的认识。因此,我们在给超额做认定时,一定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之怎样的一个数额足以体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绑架罪的相当,使之这样的数额以下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二)超额的认定标

2、准1、以相对确定的数字为标准本人认为,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刑法侵犯财产型犯罪中量刑幅度以相对确定的数字为标准,来作为超额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以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为标准,可以将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分为数额犯、目的犯和情节犯。其中,数额犯主要设置在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中。尽管我国刑法都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而非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但超额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主观目的也同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一样,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采取了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及财产权的非法拘禁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非同小可,况且,超额的多少是我们准确理解其非法拘禁行为目的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此,本文所探讨的此

3、类情形与数额犯(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数额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数额是数额犯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中量的构成要件,达到一定的数额是数额犯成立既遂形态对行为侵犯法益程度的要求。 )实为相近。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刑法侵犯财产型犯罪中量刑幅度以相对确定的数字为标准,而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量刑幅度大多以比例为标准。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数额基数较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要小,以相对确定的数字作量刑标准符合法的科学性价值。以比例作量刑标准的一般是基数比较大,不易简单计算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2、“明显超过”可参照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索债超额大小作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4、的标准,也就是说没有明文规定索债数额在什么幅度内定绑架罪,在什么幅度内定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可供司法实践参照的司法解释。本文认为“明显超过”可参照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这是因为:(1)参照抢劫罪的依据新刑法颁布前以抢劫罪判处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并没有绑架罪这个罪名,与之关联的只有非法拘禁他人罪、非法管制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是97年刑法的一个新罪名,它是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中屡屡有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的案件产生的,在97年刑法颁布以前此种犯罪一般是以抢劫罪判处的。“在实践中曾发生用绑架的方法勒索钱财的案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在理

5、论上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这种案件与一般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特点。但总的来看,绑架就是一种非法拘禁和暴力行动,在被绑架者家属来赎的时候,这是在暴力之下当场交付财物。所以在刑法没有对此单独规定时,以抢劫罪论处较适宜。” 较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之所以会以抢劫罪判处,是因为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的非法拘禁行为(97年刑法颁布后定为绑架罪)较之其它罪名更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a、二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b、二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方法行

6、为相同,但目的行为不同。抢劫罪的目的行为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绑架罪没有此方面的要求。c、二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只是抢劫罪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d、二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e、二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很大,较为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无庸质疑,从绑架罪的刑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没有较轻情节就可看出其社会危害性可以与故意杀人罪等其它八大罪相比肩。所以说,绑架罪是从抢劫罪诸多情形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0年4月27日):“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

7、捕起诉。”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的粤高法发(1998)21号关于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议纪要中提出:“追收合法或非法债务,明显超过债务部分的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且绑架他人的应认定为绑架罪,且超过债务部分的数额应以索要当时的数额为标准,不以实际取得的数额为准,至于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分别确定。” 所以,较之有些地方高院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文认为“明显超过”参照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更具有理论上和司法上的依据。(2)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8、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抢劫公私财务“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抢劫罪“数额巨大”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本人认为将超额索要非法债务拘禁行为认定为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应按照“超额”的多少来判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人认为应将超额五千至二万元作为判处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的标准,当然,各省市、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若全国统一一个具体的数字,这也不符合客观情况,容易造成罪刑的

9、不相符,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三、对超额索要债务非法拘禁行为性质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将被害人绑架、非法扣押,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行为人要债务人支付超过债务数额的钱财。对于行为人应定何罪存有争议。本文认为应根据超额的多少来定性。如果行为人索要的数额只是稍微高出债务的数额,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索要的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实际债务的数额,是定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呢?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定。(一)超额部分为合理费用的认定这里的合理费用指因合法债务产生的费用,如债务的利息,索债花费的通讯费、差旅费,长期拖债不还受到的经济损失等。行为人索取债务的数额虽然明显超过其债务总额,但对超出部分,考虑到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了实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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