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57182006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52.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一、立项决策阶段1、组织进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立项报批;2、协助业主选择咨询单位,签订咨询合同,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二、设计管理1、协助业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2、协助业主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3、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及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4、代表业主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审设计文件;三、前期准备阶段1、代表业主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批;2、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协调;3、监理单位的确定;4、施工单位的确定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四)采购管理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2、完成招标代

2、理的全部工作3、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五、项目实施阶段1、负责组织协调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2、代表业主与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系工作;3、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4、审查承包商提供的试车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试车;5、审查承包商的竣工验收报告,代表业主组织竣工预验收;6、负责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7、承担该项目的造价咨询的专项工作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六、项目文档管理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整理完好归档移交业主。七、项目后评价阶段项目竣工后,向业主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

3、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业主主要职责1、与项目管理企业签订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授权;2、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合同;3、报批和审查有关文件;4、筹措项目资金,支付项目管理费用和工程(设备)价款等费用;5、监督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企业职责1、完成可行性研究(根据合同约定);2、协助业主编制业主要求;3、编制项目计划;4、组织工程招标;5、审查设计文件;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7、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8、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

4、量、材料、安全进行控制等。项目管理酬金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及造价咨询等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取费标准的,按照已经颁布实施的取费标准执行;对属于业主(即建设单位)工作范围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管理内容的多少参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或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中相应的管理费标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日期:2004-12-01来源:财政部作者:财建号 颁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0927 颁布单位:财政部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

5、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 各级财

6、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

7、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

8、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

9、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

10、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日内上交财政。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

11、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

12、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

13、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二

14、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

15、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