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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及答案1. 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定做5万套员工工作服的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某企业应于2008年5月10号前给付制衣厂30万元预付款,某服装厂于12月底交付服装,余款于12月底服装厂交付服装后10内结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重合同、守信用,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问:分析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请指出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 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企业和某服装厂;客体是完成工作的行为某服装厂加工定做劳务并交付劳动成果工作服;该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某企业有权要求服装厂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定做的工作
2、服,同时承担给付加工费的义务;某服装厂有权要求某企业按合同规定给付加工费,同时承担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服的义务。(5分)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双方签订立合同的行为。(5分)2. 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9年发生以下事项:(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人事科长进行监交。(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答: (1) 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2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
4、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3分)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违法之处。(2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而该企业则是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销毁会计档案中有违法之处。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末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所以,并非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律销毁。(3分)3.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
5、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1)可以免责。(2分)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6、,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分)(2)不能免责。(1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2分)(3)不能。(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2分)4.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
7、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2)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答案:(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2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
8、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3分) (2)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2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3分)5.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8年董事长李某对所有董事和监事宣布将于10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08年10月15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
9、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人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答案:(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董事会召集人和主持人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 分)(
10、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3分)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3分)6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部分事项: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
11、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为“成信物流合伙企业”。试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答案: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2分)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2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2分)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12、。(1分)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依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2分)7A公司因施工急需水泥。2005年4月8日向五家水泥厂同时发出电文:“如贵厂有300号或1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2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收电后: 甲厂,4月11日以吨价1100元向A厂发运300号水泥100吨。 乙厂,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发运100号水泥100吨。 丙厂,于4月15日以吨价1250元发运300号水泥100吨。丁厂,于4月19日以吨价1050元发运300号水泥100吨。 戊
13、厂,于4月10日回电:“有贵厂所需水泥,款到后发货。 A厂收到了5份定单。可A厂只需要300号水泥100吨。故A厂只同意要甲厂水泥。对其它几家水泥均拒收。几家水泥厂要求A厂承担一切损失。 问:(1)A厂是否有理由拒收其它几家水泥?为什么? (2)几家水泥厂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案:(1)A厂没有理由拒收乙厂的水泥;(2分)有理由拒收丙厂、丁厂、戊厂的水泥。(2分)理由如下:合同订立的程序为要约和承诺,一方须先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作出承诺,合同成立。 乙厂安全同意甲厂的要约,所以乙厂所作的意思表示是承诺,合同成立,所以甲厂拒收水泥是违约行为。而丙厂、丁厂、戊厂向甲厂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 一
14、个新要约,甲厂不同意要他们的水泥,既未做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所以甲厂有权拒收水泥。(2分)(2)通过以上分析,乙厂的损失由甲厂承担;丙厂、丁厂、戊厂的损失由他们自己承担。(4分)8甲公司与乙公司与2006年7月20日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10台设备,每台20万元,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8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4台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设备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台25万元
15、,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台设备,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否成立?说明理由。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答案: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2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分)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2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够成立。(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