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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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 本文以婚姻法修正案及有关司法解释为基本,对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与探讨。一方面,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种类,更讲述了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新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商定财产制规定,拟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国内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步,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结识因素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商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以上问题,提出了某些个人立法建议,以盼望更加完善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核心词:夫妻财

2、产制 共同财产制 商定财产制 个人特有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明显。它不但调节夫妻财产关系重要法律根据;也是评判男女与否平等重要标志,由于财产权平等是男女平等基本。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她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咱们生活中重要性,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发展与人民生活变化,对国内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

3、为新时代法律学习者及将来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毕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法律知识与有限生活观测就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刊登一下个人认知及看法。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概念与种类 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一种重要构成某些,各国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规定。同步,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老式、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中又各不相似。夫妻财产制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夫妻财产制

4、度而言,有着各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如下分类: 1、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商定财产制两种类型。 (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合用夫妻财产制形式。详细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商定,或所作商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合用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老式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直接合用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似。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国内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 (2)商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是指法律容许夫妻双方以合同方式拟定使用财产制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容许夫妻缔结财

5、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立法中都规定了商定财产制具备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合用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它们有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合用,有被作为商定财产制供选取合用。 (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本之上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返还祈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初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商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商定财产制之一种。

6、(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国内台湾地区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 (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所有财产或某些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结时加以分割财产制度。依共有范畴不同,又可分为普通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各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国内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普通共

7、同制列为商定财产制等。 (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所有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某些国家将其作为商定财产制供选取。 (5)妆怒制,是关于怒产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当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合用状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

8、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分类。 (1)普通法定财产制,指在普通状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商定期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合用财产制。大多数国家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国内婚姻法中就有此类法定财制规定,见其第19条第1款规定。 (2)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状况下,当浮现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宣布,撤销原依法定或商定设立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该制度是对普通法定财产制必要补充。 (二)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夫妻财产制立法经历了一种发展变化过程。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是普通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且容许夫妻财产

9、可自由商定,也就是说:国内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商定制结合。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即依婚姻法修正案作出规定,有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商定财产制;这也是国内婚姻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分类。 1、共同财产制,在国内专指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关系。该制度内容上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本质关系。因此,据国内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分工角度及国内民族特色、老式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

10、夫妻财产制基本。婚姻法修改时期,全国妇联调查成果有77.1%人批准上述规定。 2、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对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财产作出特别规定法律制度。它排斥任何形式夫妻共有,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普通来说应当由其本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国内继承法关于规定解决。它是国内对婚姻法修改时新增设一项夫妻财产制度。 3、商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合用制度。依照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商定财产制优

11、先于法定财产制;只要商定合法,有商定从商定,无商定从法定。商定财产制是当代社会夫妻财产制度发展趋势,体现了对财产所有权保护力度,强调财产所有者独立支配权。国内现行婚姻法扩大了商定财产制内容,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商定财产制。 二、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中得到完善及其意义 (一) 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内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日益提高,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日益丰富,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原有夫妻财产制度已局限性以调适日益变化夫妻财产关系。顺应时代发展和客观需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重要构成某些需完善。因而,新婚姻法在综合原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基本上,同步参

12、照婚姻法修正案反馈意见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一定限度完善,使其有关规定更详细全面且增长了某些新规定,形成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1、明确了共有财产范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双方另有商定除外。”这一规定表白,国内在夫妻共有财产上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它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背景,有简朴化、平均化倾向。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财产日益丰富多样化,该规定弊端也显现。即对共有财产范畴规定不明确,使之与个人财产界限也不明确,进而忽视了夫妻一方独立性,无法满足各自权益规定。而新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13、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五)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该规定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有重大进步。它以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详细了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属于共同财产条件,即解决了其既得利益规属问题。此项规定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完善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其作为国内法定财产制主导地位不变。 2、明确界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对个人财产法律保护。 国内1950年婚姻法均未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但在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中可推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其

14、个人所有,且对婚后财产可商定为个人所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问题若干详细意见中明确规定“专属个人专有物品,普通归个人所有”,再次承认夫妻双方某些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新婚姻法将司法实践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正式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四)一方专有生活用品;(五)其她应当归一方财产。”并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属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就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

15、有人运用婚姻谋取不当利益。可见,新婚姻法满足了个人特殊经济生活规定,划定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有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夫妻财产权益纠纷;它对个人财产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了。 3、补充了夫妻商定财产制度。 夫妻商定财产制是在国内1980年婚姻法中得到正式确立,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商定除外。”夫妻商定财产制出台,原是为适应日益复杂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人们对财产制规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后保证夫妻双方依照实际状况合理解决财产,维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权益。但该法中规定过于自由宽泛,使得法律合用不当、立法本意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婚姻法趋利避害对商定财产制

16、关于规定进行了完善,单列一条进行专门详细规定,即第19条。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商定范畴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商定种类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某些共同、某些特有;商定效力及于夫妻双方,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商定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作了救济办法规定,即无商定或商定无效合用法定。这样一来,夫妻解决财产自主权利得到尊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也防止了夫妻间订立不公平财产合同。 4、完善了离婚时夫妻各方财产权益保护。 新婚姻法离婚制度中,考虑了国内当前农村现状,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第39条第2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国内,农民大多数以土地为重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而在农村,离婚后习俗是女方离家且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大多如此,赘婿例外)。她在娘家没有土地耕种,前夫家有其地却种不得。长期以来,此处妇女权益即为法律真空地带,无明确规定也就不受保护。新婚姻法此番作出了明文规定使人们有法可依,使夫妻离婚后各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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