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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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八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的主要内容。(a)红色灯号在稳定灯光亮时,即为向行人指示其不得在有关过路处横过或开始横过车路;(b)绿色灯号在稳定灯光亮时,即为向行人指示其可以在有关过路处横过车路;及(c)绿色灯号在间歇灯光亮时,即为向(i)已在有关过路处上面的行人指示其须以合理的速度越过该过路处;及(ii)尚未在有关过路处上面的行人指示其不得在该过路处开始横过车路。(5)就本条而言,位于一个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每一边的部分道路,须分别视为一条独立的车路。(6)除非获得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指示,否则在交通

2、灯控制的过路处的行人均须遵从第(4)(a)及(c)款所指的指示。第374G章 第34条学校交通安全队员的授权(1)警务处处长可以书面允许的方式,授权任何人担任学校交通安全队员,及以书面授权任何其他人在该许可书内所指明的时间及地点,及在指明的条件下,代其担任学校交通安全队员但对于学校交通安全队员所受到的任何损害或伤害,或对于因学校交通安全队员的行动而损及或伤及任何其他人士或物件,警务处处长并无法律责任。(2)警务处处长可随时撤销其根据本条而发出的许可书;该许可书一经撤销,获发该许可书的人便须将该许可书交回警务处处长。(3)根据本条获发许可书,无须向警务处处长缴费。第374G章 第35条禁止擅自使

3、用学校交通安全队交通标志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展示学校交通安全队交通标志,除非他是根据第34条获授权在该道路上担任学校交通安全队员。第374G章 第36条学校交通安全队交通标志的照明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时间在道路上展示学校交通安全队交通标志,除非用以制成该标志表面的物料,能充分反射驶近的车辆的灯光,使该标志能轻易看见。第374G章 第37条学校交通安全队员的警告灯号附表1第258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间歇琥珀色灯号,可根据本规例连同附表1第225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一并使用,以向交通车辆传达警告,表示其正驶近学校交通安全队员。第374G章 第38条学校交通安全队员的职能(1)学校交通安全队员可藉展示学校交通

4、安全队交通标志而截停交通车辆。(2)任何人如根据第(1)款被要求停车,则(a)他须在学校交通安全队交通标志前停车;及(b)在学校交通安全队交通标志继续展示时,不得开车前行。(3)学校交通安全队员可向任何行人指示在何时横过马路。(4)就本条及第39(a)(iv)条而言,凡学校交通安全队交通标志已获证实展示,则须推定该标志是由学校交通安全队员所展示的。第374G章 第39条行人的责任任何人(a)不得在以下情况横过马路(i)身处斑马控制区内,但却不在斑马上;(ii)身处距离交通灯控制的过路处15米范围内,但却不在该等交通灯所运作的过路处;(iii)身处距离行人天桥或行人隧道或该天桥或隧道的任何部分1

5、5米范围内,但却不使用该天桥或隧道;或(iv)违反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或学校交通安全队员的指示;(b)不得在过路处停留超过行毕该过路处所需时间;(c)不得攀越或穿过任何路边围栏或中央分道带而进入车路;或(d)不可不遵从附表1第124、125、126、137或159号图形所示类型交通标志所显示的规定。 (1987年第242号法律公告)第374G章 第40条行人优先使用区(1)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并竖立附表1第111号图形所订明类型的交通标志,指定任何道路或其部分,在该公告所载及藉该标志所显示的时段,为行人优先使用区。(2)除非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给予其

6、他指示,否则车辆司机须让路给在行人优先使用区内的行人。第374G章 第41条禁止在行人道路及未批租政府土地上驾驶电单车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2002年第3号第15条(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没有根据第(4)款发出的许可证,或不按照该许可证所订的条件,则不得在以下地方驾驶电单车(a)行人道路;或(b)任何并非道路的未批租政府土地。(2)第(1)款不适用于(a)在执行职责时驾驶电单车的任何为“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 (2002年第3号第15条)(b)从事消防工作的人,或因意外或紧急事故而给予援助的人;或(c)任何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而署长已在宪报刊登公告,根据

7、第(5)(b)款宣布该条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为第(1)款不适用的行人道路。(3)第(1)款并不禁止任何人因农业、林业、建筑工作或相类似的活动而在行人道路或在任何并非道路的未批租政府土地上驾驶电单车。(4)署长或任何为施行本款而获署长授权的公职人员,可用书面向任何人发出许可证,使其在许可证指明的条件规限下,在许可证指明的以下地方驾驶电单车(a)行人道路;或(b)任何并非道路的未批租政府土地。(5)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宣布(a)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任何道路或其任何部分为行人道路;或(b)任何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为第(1)款不适用的行人道路。(1998年第29号第105条)第374G章 第41A条

8、动物的管控任何在道路上管束动物的人,须确保该动物(a)是被牵引的或是以其他方式适当管控的;及(b)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不逗留在车路上。(1991年第248号法律公告)第374G章 第42条一般驾驶规则第VII部驾驶规则(1)任何司机 (2000年第192号法律公告)(a)在道路驾驶汽车时,不得允许任何并非是驾驶教师的人手握或干扰该车辆的转向、变速或制动机械装置;(b)当在道路上的车辆的油箱盖掩已被移去时,不得致使或容许该车辆的引擎开动;(c)在道路驾驶汽车时,不得使该车辆(非属在道路上用于建筑或修理工作的机械装置)向后倒行,除非如此向后倒行是可安全地作出的,且倒行的距离或时间并不超过为车

9、辆占用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或合理方便所必需者;(d)不得致使或容许汽车在道路上转向,以便在该道路上或其部分上朝相反于该车辆在转向前行驶的方向行驶,而该转向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阻碍其他道路使用者;(e)在道路驾驶电单车时,不得佩戴任何收音机的耳机或卡式机的耳机但本款不适用于以下电单车的司机 (2003年第14号第24条)(i)正作任何警队用途的电单车;(ii)正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电单车,而署长已以书面允许为该用途使用上述耳机;(f)不得驾驶汽车穿过紧急过路处,除非他(i)遵从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显示的规定;或(ii)是为消防服务、救护或警队用途而驾驶该车辆; (1991年第248号法律公告;200

10、0年第192号法律公告)(g)在他所驾驶的汽车移动时,不得(i)以他本人手持或置于他的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ii)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任何其他电讯设备;或(iii)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A)流动电话的任何附件;或(B)任何其他电讯设备的任何附件。 (2000年第192号法律公告)(2)在第(1)(g)款中“附件”(accessory) 就任何流动电话或其他电讯设备而言,指(a)构成该电话或设备的一部分的任何附件或配件;或(b)为利便该电话或设备的使用而与该电话或设备有关连的、附于该电话或设备的或与该电话或设备连接的任何附件或配件;“电讯设备”(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指任何可以用作或在设计上供用作与任何人透过无线电波或其他电磁媒介进行通话的设备、器具或器件,不论该等设备、器具或器件是否安装在汽车上。 (2000年第19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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