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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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讲义(试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印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翻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讲义试用第一章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监理工作的服务内容 一、监理工作的基本服务内容 (一)合同管理方面: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各类合同,避免合同缺陷的发生;2、对业主签订的各个合同进行履约分析和风险分析,预测各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3、提醒或协助建设单位履行合同,如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清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组织试车等; 4、针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公正解释合同条款含义; 5、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2、6、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或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有关事宜; 7、公正地处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提出的索赔; 8、组织工地例会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公正地调解合同争议; 9、进行工程质量的控制和验收(详见质量控制部分) 10、进行工程进度的控制和检查(详见进度控制部分) 11、进行工程计量、支付的审查(详见造价控制部分) 12、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13、提交有关的阶段的、专项的或总体的工程监理报告: 14、做好监理记录管理工程监理的档案。 (二)质量控制方面: 1、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 2、检查工程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3

3、、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机构、管理缺席和人员的素质如特殊工种上岗证); 4、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5、审查和现场检查各种配合比(不仅仅是砼)的准确程度; 6、审查各种测量放样的方案并现场对放样进行检查和复核;7、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非隐蔽工程进行主动检查和控制;8、对施工过程进行过程控制; 9、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三)进度控制方面: 1审查并确认各种进度计划: 2、定期检查工程的进度,并对比进度计划分析原因; 3、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度控制的措施。 (四)造价控制方面; 1、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2、对工程计量进行计价: 3、审查工程付款申请; 4、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以便承发包双方

4、进行协商。 上述基本服务内容是任何一项监理任务所必须完成的,即建设单位至少应将上述基本服务内容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否则很难取得监理工作的预期效果。 二、监理工作的扩展内容 扩展服务内容不是必须全部委托的,而是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进行委托。扩展服务内容包括: (一)项目决策方面: l、工程可行性研究; 2、进行市场调查与市场预测; 3、进行投资估算; (二)工程招标方面: 1、进行招标的策划或合同规划 2、编制招标文件; 3、组织招标工作; 4、编制标底; 5、组织评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方面: 1、协调设计工作与勘察要求的关系; 2、审查勘察方案; 3、控制勘察进度; 4、验收勘察成果; 5、

5、对勘察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审查勘察费用支付; 6、审查方案设计和投资估算; 7、审查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8、审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9、控制设计进度; 10、审查设计费用支付; 11、处理设计合同纠纷。 (四)材料设备采购方面 1、有关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等; 2、材料设备的招标与合同签订; 3、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验收方面(施工合同未注明要监理机构验收时)。 (五)代理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方面 l、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的增容和使用; 2、办理有关的施工证件: 3、办理有关的设计与交通、消防、人防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六)其它方面 1、特殊要求的非常规质量检测和监测: 2、工程项目的后

6、评估;第二节 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1、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内部的地位 (1)总监理工程师是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机构的唯一代表人。 (2)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者。 (3)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工作的指挥者。 2、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地位 (1)在授权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单位的代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委派的代表都称为“工程师“,但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委派的代表两者的授权应有所区别,不应互相交叉。所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地位等同于建设单位委派的代表。同时总监理工程师也要保障承包单

7、位的合法利益。因为承包单位一旦不能获得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或合理的付款,可能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拖延、中断、纠纷或合同争议,使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地建成并投入使用,最终损失最大的仍然是建设单位,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尽管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仍然要保障承包单位符合合同约定的利益。 (2)总监理工程师是准仲裁员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后,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最了解合同实施的全部情况,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合同管理的职责,所以合同争议的双方或一方需要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合同争议。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有关合同争议调解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有关的人员了解合同争议的具体情况,并提出调解方案与合同双方进

8、行协商。当总监理工程师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供双方考虑。如果争议双方未能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不同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应该是最后决定。这一情况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合同中含有明确的由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合同争议的有关条款。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投标书或建设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

9、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要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

10、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还具有:(1)工程延期的确定权。如施工合同第141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费用索赔的确定权。但是费用索赔的确定要经过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所确定的索赔额有不同意见时。可按照解决争议的办法去进行仲裁或诉讼。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布权。不管工程变更是由哪一方提出的,都应当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工程变更价格。 (4)合同争议的准

11、仲裁权。这一权力来自于施工合同的规定。 二、主动控制、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一)主动控制 主动控制是指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并且拟定和采取各项预防措施,以便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的一种控制类型。 下列措施可以帮助我们如何进行主动控制:l、详细调查并分析研究工程项目的外部环境条件,以确定那些是影响建设目标实现和计划运行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将它们考虑在工程建设计划和有关的管理或监理工作职能当中。 2、努力将各种影响建设目标实现和计划实行的潜在因素揭示出来,为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理工作当中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3、用科学的方法制定计划。制定工程建设的计划要考虑一定的

12、风险量使监理工作保持主动 4、高质量地做好监理机构的组织工怍,把监理的目标控制任务落实到监理机构的每一个成员,做到职权明确、通力协作: 5、制定必要的备用方案以应付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6、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井加强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工作为预测工程建设的未来发展状况提供全面、及时和可靠的信息。 (二)被动控制 被动控制是指当工程建设按计划进行时,监理或管理人员对计划(包括质量管理方案)的实施进行跟踪把输出的结果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与原来的计划值进行对比,从中发现偏差从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的一种控制类型。 (三)监理工作要采取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主动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对于具有单件

13、性的工程项目建设来说,它应该是首选的控制类型,它可以帮助监理或管理人员避免一些不应发生的偏差,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的成功。在监理规范中,审查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对原材料及其配合比进行检验、以及核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等等许多措施均是属于主动控制类型的措施。但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主动控制也可能发生偏差。因此当采取主动控制的措施之后,是否不发生偏差还很难肯定。为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成,不出现任何的不合格被动控制的措施是不能被取代的。 三、程序化控制 程序是对操作或事务处理流程的一种描述、计划和规定。科学地制订各种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控制是建设监理目标控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14、(一)程序的作用 l、程序是一种计划。 2、程序是一种标准。 3、程序是一种系统。 控制人员进行程序控制时要制订正确、先进、高效的控制程序。第一,要保证控制程序的实施与执行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无论如何,控制人员必须要明确控制的目标。第二,控制程序要简捷、明确。第三控制程序要切合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及目标控制系统的实际情况。第四控制程序要运用现有的管理与控制理论及前人的建设监理目标控制的经验。 (二)进行程序化控制的原则 控制人员在进行程序化控制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使程序数量精减到最低程度。对于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来说,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限制所用程序的数量。 2、确保程序的计划性。既然程序也是计划,因而程序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有助于实现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而不能仅仅是某个单位或部门)和提高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而不仅仅是监理工作)。 3、把程序看成是一个系统。 4、使程序具有权威性。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程序的制定和发布要具有权威性。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制定,并会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商(设计及施工)最后审定。并且要在正式的文件上予以发布。 第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包括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要带头遵守。并且不得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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