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铺设用地征收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57146910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2.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道铺设用地征收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管道铺设用地征收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管道铺设用地征收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管道铺设用地征收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管道铺设用地征收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管道铺设用地征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道铺设用地征收(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看法及依据综合你的问题分析,这其实是一个“管道地下通过权”的问题。管道企业铺设自然气管道,必定会涉及沿线土地运用问题,依据实际状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必定的永久性用地,例如建设阀室、首末站、压气站、清管站、分输站等的用地,如涉及运用集体土地的,一般先由国家征收,再申请运用。其次类是事后完全不影响土地运用的临时性用地,例如施工管道工程铺设作业带、施工便道、设备堆放场地、取弃土场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第三类是埋设管

2、道途经的用地,这一类用地并不干脆运用地表的土地,但一般对地表土地的运用有长期的限制,如被局限于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禁止取土,挖塘,堆放大宗物资,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对该部分限制性用地的取得方式,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依据物权法地役权的规定,可由用地方与权属人通过协议约定,这一种方式不具备强制性;其次种是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由相邻土地权利人行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可由法院管辖,对于土地权属人具有肯定的强制性;第三种解决方式也可干脆由国家先办理征收,这一种方式具备肯定的强制性,详细见征收及拆迁的相关规定,但涉及多项补偿,成本较高。物

3、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立、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需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供应必要的便利。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实行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居处;(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4、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 中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11158号)收悉。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2001年6月21日协调会形成的看法,经探讨,现就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管道地下通过权问题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照石油、自然气管道爱护条例进行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享有管道地下通过权

5、。管道地下通过权的权利、义务可实行由取得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下通过权合同的方式约定。管道地下通过权对地上土地运用权产生影响的,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应对土地全部权人、运用权人赐予适当补偿,补偿范围须严格界定。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有权保养、检修已埋设管道,以保证正常运行。对因保养、检修管道造成的地上附着物损失,应按价赔偿。二、关于临时用地问题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用地包括管道工程铺设作业带、施工便道、设备堆放场地、取弃土场地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

6、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有关省(区、市)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运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后不能复原原有土地生产实力的,建设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协商赐予适当补偿;没有条件复垦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临时用地的确无法复垦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交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支配运用。三、关于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问题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包括阀室、首末站、压气站、清管站、分输站等,均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运用权。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运

7、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均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依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依据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由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省为单位分期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三桩(里程桩、测试桩、转角桩)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用标精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按有关省(

8、区、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可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永久性用地特地制订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补偿耕地义务。建设单位可按有关省(区、市)规定的用地所在县、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四、关于管道修理便道用地问题管道修理便道用地属永久性用地,应伴同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一并报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运用国有未利用地批准手续。管道修理便道完工后,交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运用。管道修理便

9、道用地占用未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以划拨方式无偿供应;占用已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赐予土地运用者适当补偿;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原则与管道干线永久性用地一样。管道修理便道涉及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退耕范围内的,不需补充耕地;占用25度以下坡耕地,属原有道路改造的,补充耕地任务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占用平原地区耕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补偿耕地义务,按有关省(区、市)规定的用地所在县、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五、

10、关于先行用地问题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近期将要开工建设的部分隧道,穿跨越长江、淮河、黄河干线工程等限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在征得水利等有关业务部门同意,查清所需运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当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开工建设。六、关于业务工作协作有关问题管道工程所需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应在临时用地前1个月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应在临时用地前2个月向拟用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供应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11、)在接到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后1个月内支配部署用地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建设单位与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定临时运用土地合同。管道干线永久性用地、管道修理便道用地,建设单位应在正式用地前3个月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供应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 201号)规定的办理时限组织呈报建设用地,完善用地批准手续,保证工程依法刚好用地。建设单位应主动协作管道工程沿线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永久性用地依据建设项目

12、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 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进行勘测定界工作。详细测量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担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技术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支付资料成本费。对建设单位供应的测量成果,能满意土地登记工作技术要求的,可以作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资料。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用地、永久性用地,建设单位应支付业务协调费或征地管理费,详细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协商确定。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协作和协调。七、关于成立用地协调小组问题为搞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协调工作,同意成立“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协调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见附件。沿线各省(区、市)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以加强组织领导,分级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